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切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度非限制和克制行业,并切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家产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高出30万元,从业人数不高出100人,资产总额不高出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高出30万元,从业人数不高出80人,资产总额不高出1000万元。
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9号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成立劳动干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管的劳务调派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代平均值确定,详细计较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代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可能终止策划勾当的,以其实际策划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