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在2023年11月28日10时15分发现提醒微信支付限制,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2023)冀0281执保3162-3171号】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冻结,。
二、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以及冻结页面提供的电话(0315-5203280),多次拨打后跟我说是一家名为甘启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我提出诉前保全。本人从未听说过这个公司,更没有站务关系,然然而法院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之后这个号码给我回复却让我主动去联系这个公司,处理债务问题,对案件的证据却闭口不提,并决绝提供他们的身份信息和工作身份,有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嫌疑。
三、本人在河北省人民法院网、阳光执行上并没有查询到(2023)冀0281执保号(2023)冀0281执保3162-3171号保全文书,也未曾收到保全文书,更未曾收到12368的短信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遭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遭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是黑龙江人,一直在辽宁地区工作和生活,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北省遵化市。
四、在此之后,融易新媒体消息,本人在网络上搜索发现河北省遵义人民法院曾大批量违规封禁无辜微信账户,滥用司法权力,限制公民权益。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人民法院,是为人民服务的地方,而不是为某个利益团体或者是谋取私利。请贵院对得起“人民”这两个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