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3年 11 月 25 日 11 时接到通知(2023)鲁0285财保71 号,微信支付账户被限制使用。 且从未收到任何书面裁定文书,电话,短信通知。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以及冻结页面提供的电话(0532-88407005)多次咨询,接电话的态度敷衍,问名字和工号一律不说,给我一个电话,让我与其协商,莱西市法院疑似与第三方一起进行催收!而且我在任何网站,莱西市法院官网都未查询到我的文书,申请人未在冻结账户的30个工作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法院需要依职权解冻,不需要经申请人同意,融易新媒体消息,可是法院不给予办理,仍然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住所在广东省深圳市,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东省莱西市,莱西市人民法院无权对我进行财产保全。
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莱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依法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