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丰特尧羽连翘茶涉嫌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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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爱企查

近日,有网友咨询尧羽连翘茶是否是传销。据了解尧羽连翘茶是临汾市裕丰特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旗下的产品。其公司成立于2014年04月16日,注册地位于临汾市尧都区刘村镇堡子村龙虎巷4号,法定代表人为马建平。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69.7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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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爱企查

在爱企查查询临汾市裕丰特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该企业有4条自身企业风险,其中一条为裁判文书。该裁判文书的原文如下: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1023民初661号

原告:王跃福,男,1964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

被告:襄汾县欢乐谷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汾县高速连接线北(平安四季花园住宅小区B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娅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该公司员工。

被告:临汾市裕丰特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五一西路滨河花苑写字楼9层2号。

法定代表人:马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迎辉,山西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王跃福与被告襄汾县欢乐谷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欢乐谷超市)、临汾市裕丰特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丰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跃福,被告欢乐谷超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裕丰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迎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王跃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欢乐谷超市退还原告购物款2676元;2、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2676元(价款十倍);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4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超市内,看到货架上摆放多款包装漂亮并且宣称可以治疗多种疾病功效的礼盒装连翘茶,于是原告购买了连翘绿茶3盒、单价388元计1164元,连翘红茶2盒、单价368元计736元,连翘黑茶2盒,单价388元计776元,合计7盒连翘茶2676元。后经了解得知,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被告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货款及十倍赔偿。

欢乐谷超市辩称,超市进货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我不知道该产品是否有问题。

裕丰特公司辩称,我公司从未生产过该类产品,不是我公司生产销售的。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4日,原告在被告欢乐谷超市购买连翘绿茶3盒、单价388元计1164元,连翘红茶2盒、单价368元计736元,连翘黑茶2盒,单价388元计776元,合计7盒连翘茶2676元。以上系本案简要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标签、说明书是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本案中连翘茶说明书中涉及增强免疫等虚假内容,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被告裕丰特公司虽不承认该产品是由其生产提供的,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故原告要求退还货款2676元,支付赔偿金2676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欢乐谷超市作为销售者,其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时理应对其销售商品的品质,包括对商品的包装、产品描述等表面特征及说明书尽到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本案中,欢乐谷超市未尽到进货及销售的相关注意事项,向王跃福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宣传功效的产品,故应当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临汾市裕丰特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跃福货款2676元,并支付赔偿金26760元;

二、被告襄汾县欢乐谷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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