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2.7万员工入职5个月迟到36次 遭解雇后索赔13.6万 讼事打到高院 法院判了

  在实践中,用人单元或多或少存在打点不善,若员工被解雇后,单元拿不出劳动条约员工能因此得到抵偿吗?法院会支持吗?来看看这则案例。

  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讯断书显示,于某某于2018年9月12日入职中山某公司,任资深技能司理一职,事情所在为深圳。于某某应发人为为每月27000元,每月中下旬通过银行转账方法发放上月人为,每年发放13个月人为。

  入职仅5个月后,2019年2月1日,公司向于某某发出《清除劳动条约通知书》,清除劳动条约来由是于某某入职后共迟到36次,累计时长29小时38分,严重违反员工应尽守时之义务,组成严重实违纪行为,因此,清除与于某某的劳动干系,要求于某某2019年2月28日治理去职手续。

  同时,公司向于某某付出了13500元的赔偿金,于某某于2019年2月28日正式治理了去职手续。于某某确认其在职期间收取的劳动酬金合计149775.72元。

  2019年4月23日,融易资讯网()动静 ,于某某(申请人)向深圳市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遭申请人)付出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条约的双倍人为差额135830元等。

  于某某主张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条约,公司称其已向于某某发出劳动条约的电子版,于某某收到后将劳动条约打印出来签字并交给公司,该公司大概是保管的原因致劳动条约不在了,签署劳动条约是事实。于某某确认公司有将劳动条约的电子文档发给他,其将劳动条约打印出来签字并交给了公司,但该公司未盖印,也未将劳动条约返还给他。

  2019年6月30日,仲裁委裁决公司向于某某付出未签订劳动条约(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双倍人为差额人民币134482.76元。

  公司不平以上裁决,于2019年7月12日向法院提告状讼。

  一审讯断:于某某确认收到劳动条约电子版打印出来签字并交给了公司,公司无需付出二倍人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条约纠纷。于某或人为每月为27000元,一年发放13个月人为,其月平均人为为29250元(27000元×13个月÷12个月)。两边争议的核心有:一、公司应否向于某某付出未签订劳动条约(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双倍人为差额;二、公司应否向于某某付出违法开除劳动条约的抵偿金;三、于某某应否向公司付出经济损失抵偿金。

  于某某告诉称:“遭申请人通过微信方法要求申请人入职,申请人从未拒绝提交结业证、学位证,申请人已签订遭申请人提供的劳动条约,但申请人将劳动条约交回遭申请人处后遭申请人并未盖印返还给申请人。”

  法院认为,于某某确认公司有将劳动条约的电子文档发给他,其将劳动条约打印出来签字并交给了公司,公司对此也予以确认。固然公司不能提供劳动条约的原件,但两边对签订劳动条约的事实已予以确认,故公司无需向于某某付出未签订劳动条约(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双倍人为差额134482.76元。

  张子强不平一审讯断,提起上诉。

  二审讯断:于某某确认公司发了劳动条约电子版,公司也确认收到了于某某打印的条约,足以证明公司推行了签订书面条约义务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于某某确认公司有将劳动条约的电子文档发给他,其将劳动条约打印出来签字并交给了公司,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公司辩称因打点问题无法提供劳动条约原件。据此,一审认定两边已经签订书面签订劳动条约,并无不妥。

  现于某某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约原件为由主张两边未签订书面劳动条约,因上述于某某告诉的事实,足以证明公司已经推行依法签订书面劳动条约的义务,故公司未提交劳动条约原件并不影响本院对公司是否推行签订书面劳动条约义务的认定。因此,本院对付某某该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二审讯断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某某仍不平,向广东高院申请。

  高院裁定:公司虽因打点不妥无法提供劳动条约原件,但于某某的告诉足以证实公司已推行签订书面劳动条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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