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义马市法院院长张俊叶不敢回覆质问,因何?

  2018年2月2日10时9分,我给义马市人民法院院长发了一封反应信,其时我就给张俊院长发了手机(18639890299)短信,内容是:张俊叶院长,你好,我叫贾建树,我本日给你发了一封反应信,请查收。

  至今,没有获得任何回覆,无奈,宣布于网络,供网友们接头。

  附:给张俊叶院长的 ;

  张俊叶院长,你好:

  我叫贾建树,2014年九月二十七日,新华社河南分社给我搭建了一个公正的对话平台,新华社河南分社派出记者在义马市宾馆三楼集会会议室主持了【贾建树事件】晤面会。介入晤面会的有:三门峡市宣传部率领、义马宣传部率领及贾建树事件涉案单元人员。新华社记者做了现场采访并举办了质证。质证后,新华社记者要求义马市法院副院长王红伟给我道了歉。晤面会至今已经已往三年多了,其他事情毫无任何希望,试看其时质证相关环境:

  义马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王红伟、备案庭庭长黄XX加入对我提出的问题举办回覆:

  一、义马市法院知法犯罪,伪造告状书,办假案

  1、我于2006年1月5日向义马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审查备案。义马法院本应在我提起行政诉讼后7日内作出的“备案”或“不备案”裁定,功效却在80天(2006年3月20日)后,法院备案庭法官给我送达了《义马市(2006)义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功效发明法院裁定的不是我所告状的(驴头差池马嘴)。

  2006年5月12日,我到法院行政庭汇报办案人员:“我的案子办结了”行政庭办案人员很诧异说:“有关质料都在我这里,我都不知道,咋会办结哩”我说“真的办结了,你把我提交的告状书及证据都还给我吧”。办案人员同意后我拿回了当初提交的告状书及相关证据质料。至此证实了我对义马法院“伪造告状书,枉法裁定”的必定。

  2、2006年5月23日,我在义马市法院复印了《义马市(2006)义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全部卷宗,发明该案卷宗无证据,告状书(原件)无签字,无手印,仅有裁定书盖有义马市法院公章。充实证明义马市法院治理了一起假案。

  3、2006年6月份,我拿着复印的卷宗,找到义马市法院的原院长李建民,询问案件是如何治理的,李建民复原是:“义马市人大转给我的,我要对人大认真”我说:“我没有委托人大替我打讼事,人大也没有义务替我打讼事。”李建民冷静无言地说:“你想去哪里告就去哪里告”。

  4、2013年7月份,义马市信访局代表义马市委、市当局在内部网回覆中的复原是:不存在伪造告状书,告状书是原告提供的。

  5、晤面会上,原密告问:“法院的告状书到底从何而来?纵然按你们的说法是原告提供的,你们也应该让原告确认,按上手印吧。法院本是讲理的处所,你们在义马缔造了一个古迹。”

  义马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王红伟就地复原:“我刚分担备案庭和行政庭,归去必然依法查处,无论涉及到任何人,必然严肃查处。”

  二、义马市法院犯科收取诉讼费50元

  1、义马市法院收取了原汇报讼费50元,而对该50元诉讼费[2006]义行初字第6号裁定书没有做出有原告包袱或被告包袱的讯断,原告到法院找到主审法官要求退回诉讼费,遭到拒绝。2013年7月份,义马市信访局代表义马市委、市当局在内部网回覆中的复原是:该案不收费。

  可见:义马市人民法院做了假回报

  2、义马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王红伟就地复原:“我归去做观测,”我说:“不消观测,我拿有你们的收费凭证”。王红伟就地复原“顿时退”。

  50元诉讼费至今未退

  三、义马市法院容隐犯法,枉法裁判,剥夺当事人诉权

  2008年1月10日,我被迫告状义马市公安局,确认其犯科限制人身自由行为和犯科收费行为。义马市法院拟同年3月25日开庭。原告鉴于义马市公安局犯科限制人身自由行为涉嫌犯科拘禁犯法,犯科收费行为涉嫌违反财经规律。同年3月24日提交了《关于将涉嫌犯科拘禁案件移交同级或上一级监察构造备案处理惩罚申请书》、《关于将犯科收费案件移交同级或上一级监察构造备案处理惩罚申请书》两份申请,举办措施阻止抗辩,要求终止审理,将案件别离移交查看构造和纪检监察构造处理惩罚(详见义马法院收条影印件)。然而义马法院对付原告的申请没有任何措施回应,随于同年3月26日作出了“原告无合法来由未出庭……按撤诉处理惩罚”的裁定,并让原告包袱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义马市法院枉法裁判,剥夺国民诉权,对违反党纪王法、涉嫌违法犯法的案件拒不移交,存心容隐犯法,其犯科司法行为越过了社会公正和公理的底线。

  义马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王红伟就地复原:“我们认为这个案子没有办错”我说:“义马法院行政庭收到我的两个终止审理申请,并打了收条,还加盖了公章,是什么意思?”王红伟就地复原:“我们收到任何证据都打收到条”。我说:“这不是证据,是一个法令措施,你义马市法院应该给我一个书面的法令裁定,另行约定开庭时间,最简朴也应该给我打个电话,另行约定”。王红伟未做复原。

  义马市法院司法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迟迟没复原

  2008年10月28日我委托两名署理人,向义马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告状状,经审查,该当在七日内备案可能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平的,可以提起上诉。

  可七年都已往了,仍没有获得义马市法院的任何动静。

  义马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王红伟就地复原:“我们有内部划定,收到告状书后,即不备案,也不裁定”。我问“法令大,照旧内部划定大?”王红伟无话可说。两分钟后,我问:“义马市法院是不是受到当局滋扰?”王红伟不做答。在新华社记者的再三追问下, 王红伟认但是受到当局滋扰。(其时有新华社在摄影、灌音)

  张院长,但愿你在百忙之中抽闲干涉一下我案件,尽快给我个复原。感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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