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庄鲜凤(身份证410482196603250042电话18537541133)是汝州市润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公司是经汝州市人民当局,省工信厅核准创立的正当机构。
一、2014年.10月份,我公司借给郭成安300百万元、约定半年期限,还款到期,郭成安以各类来由一拖再拖,我公司为维护本身的正当权益,于2017年上半年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告状讼,该案在汝州市法院长达两年的审理进程、维权之路异常艰苦,后经中级人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审理终结,案件号(2018)豫0482民初756民事讯断书,由郭成安还我公司欠款285万元及利钱。该案件于2018年12月15日转入汝州市法院执行。办案法官说党政干部不能采纳强制法子,而不能执行。
二、郭成安为抗拒执行,逃避还款责任借公权解私危,操作汝州市公安局的相关办案人员在没有做出深入观测,仅凭郭的单方面之词就把我以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元月23日关押,将我关押在汝州市看管所34天。在关押期间,郭操作公安构造及身边的人。胁迫我的家人与他签订了一份息争协议。(协议内容让公司放弃正在执行的285万元本金及利钱。郭不追糾我的行事责任)
三、在全国政法步队教诲整顿期间,我将郭成安对我的诬告陷害一事、反应给上级督导部分,郭曾以这份无效协议把我正在执行案件取消,通过纠错、该案件于2021年6月1日规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482执恢(02)号之一之二两份裁定书。
四、郭成安为讹骗财钱财,不思改过,一计不成又生一计,于2021年6月17日以我的家人与他签订的无效协议告状于汝州市法院,要求公司免去他还款285万元还款责任。欠帐还钱,理当如此。我被郭成安诬告的是刑事责任。涉及刑事犯法的是小我私家,但放弃的是公司的债权,别的该案罪名是公诉案件,,不是案外人以协议的方法可以抉择的。我是法定代表人在我和公司股东不知情的环境下、而且也没委托任何人签字盖印。该息争协议不属于寻鲟滋事罪的调整领域。
五、郭成安是汝州市党员干部一局之长。操作手中权力及社会干系网借公权解私危、逃避本身应包袱的民事责任,懒账有理、是党员干部步队的害群之马。敬请各届人士的支持和存眷此案的希望!
汝州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庄鲜凤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