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br> 尊敬的率领,您好 :<br> 我向您告诉的是2019年8月15日 海林市柴河镇汁道暖锅产生的命案 , 确确实实是冤案 , 本案一审未查清 , 未审明, 为本着疑罪从无和存疑证据 , 有利于被告人的根基原则 , 环境如下 :<br> (1)公安构造严重渎职 , 本案是拉仗人佟艳波推倒的那业军,说是二被告 打垮的。<br> (2)海林市公安局刑事技能大队有渎职行为 , 在本案判断中,没有依法判断 , 在没有判断清楚的环境下 , 应由省公安厅从头判断 , 但在本案顶用了事情说明取代判断荒诞的作为备案依据 。<br> (3)查看构造没有起到监视浸染 , 本案错误的司法判断 , 和不是二被告打垮的被害人的事实没有查 清, 就纰漏的举办了公诉 , <br> (4)一审法院开庭时措施严重违法 , 案发明场主要视频证据未播放完 和 涉案人员未到厅 的事实,(有庭审全程灌音为证 )剥夺了二被告人的质证权 。<br> (5)省高院在二审时 , 已发明一审法院, 回收的司法判断事情说明和审判措施及严重错误的违法行为 , 二审法院理应纠错 , 但未予纠错 , 并未依法核准从头判断申请 , 就纰漏维持原判 ,<br> (6) 本案符 合《刑事诉讼法第253条 》第2款第3款之划定 ,切合从头再审 。让冤情不在继承 !!!<br> 后附案件详情书一份<br><br> 女莎手《 Z L》:<br><br> 1. 我向您告诉的是2019.8.15。<br> 本案王臣君.岳嵩,是在柴河汁道暖锅偶遇表姐张娟,佟艳波,那业军(二被告与那业军素不领会)各自用完餐出来后,张娟搂着王臣君和岳嵩说:“那业军对我不怀盛情,对我动手动脚,想占我自制,让我陪他睡觉”。王臣君和岳嵩二人知道表姐一人居住。所以要送表姐回家,被害人那业君也执意要送张娟回家。并且还当街搂抱猥亵张娟,口出不逊,骂骂咧咧,出言无状。证人都本海的证言里有被告人说的“有我们哥俩送,明显你啦”的证词。足以证明那业军的意图。综合以上,王臣军,岳嵩纵然不被认定当仁不让。但事实却是,为掩护妇女不被侵害而产生的此案。二被告的环境正是第13届人民代表大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讲的,管不管,扶不扶,为不为的法令道德风险。当仁不让在这个社会是否发扬光大的社会问题。在王臣军,岳嵩一案回声很大。假如我们把审判功效和案发事实发布于网上或媒体,对这个社会会发生什么样的影响?<br> 2. 一审法庭开庭时,措施严重违法,剥夺了被告人的质证权,主要证据视频未播放完,卡顿后未播放,蒋法官说:“就这样了,条件有限”(有庭审全程灌音为证)使本案主体不清,错判成冤案……<br> 3. 法医判断没有确认功效,无认证被害人死因是被告人所为,本案错误法则于被告人。<br> 海林市公安局刑事技能大队,在尸检时存在明明过失 ,已现被害人是严重醉酒状态。被害人那业君心脏中检出乙醇含量196.8m&/100ml。是促进被害人灭亡的原因之一。那业军被拉仗人推倒。醉酒吐逆食物吸入气管而窒息灭亡不能除。海林市公安局刑事技能大队,未开气管查抄是严重失误,按死者CT片可见,那业军脑蛛网膜下腔出血量,不是致其灭亡的主要原因,凭据《人体损伤水平判断尺度》5.1.4.e是轻伤二级,不会致命,法医判断,拳头击打和身体倒地与地面磕碰均可形成,请办案单元团结案情综合认定。我手中有CT片和案发明场视频为证。尸检第三页,按照对尸体检讨所见 那业君军枕部正中头皮变色 左枕部头皮略肿胀 右胸部见挫伤 剖解见额部枕部多处皮下出血 左耳后至左项部浅肌肉层出血 右胸部皮下出血 左背部肌肉层出血,以上损伤切合生前受钝性外力浸染所致,拳头击打和身体倒地与地面磕碰均可形成,请办案单元团结案情综合认定,以上法医阐述,纯属乱说八道,法医都判断不大白 让办案单元凭什么认定 ,尸检陈诉第三页上数第四行 ,尸检心外膜多处点状出血,未做病理,这是明明醉酒高血压致其灭亡的症状和原因 这重要致死症状未被法医和办案单元认定,综合本案全部位伤情,可见都是轻微伤,尸检陈诉未阐述轻微二字,本案一审开庭审理傍边,连最重要的案发视频未播放完 ,是拉仗人佟艳波推倒的那业军,视频可见“砰的一声 ”一审法院错误,把这重要的案发情节栽赃到二被告人王臣军,岳嵩身上 ,在上诉到省高院时 ,二被告人和家眷已经发明结案件的错误和违法行为,并对一审法医事情说明强烈提出疑义 ,一审判断都没有说明灭亡原因,后用其事情说明 ,来否认本身的判断 ,并陷害被告人冲击所造成被害人脑出血灭亡,这是没有任何法令依据的,在二审时,我们强烈要求从头尸检,此时尸体未火葬,切合国度《刑事诉讼法》划定 应从头判断 ,但二审法院未予核准 是错误的,其他来由在上述状和辩护词都有阐述 ,本案明明的证据不敷,事实不清,跟据《刑事诉讼法》表明第457条的划定 ,担当理申诉的人民法院 ,审查具有下列之一的,该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划定 ,可以从头审判 王臣军,岳嵩切合《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二款 ,原审据以治罪量刑 证据不确实 不充份 ,和第三款 ,原审判文书证明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抵牾的 ,可从头审判 。<br><br> 申诉人:王世和 15145355975<br> 张凤苓 13194536477<br> 张凤莲 13504602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