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我为什么申请再审

  一、根基案情
  2016年至2017年,郑某分多次借走唐某筹措的60000元,郑某于2017年11月在借单上签了字。2018年头,郑某约唐某在两个工地合资包工,唐某又筹资投劳贸然与其合资。至2019年头,唐某将本身认真合资工地的盈利与郑某等分,但郑某认真另一合资工地盈利被其独吞。后郑某远避唐某,唐某欲打合资收益分派讼事,但因受案地法院较远,折腾得不偿失,遂无奈放弃。2020年前半年,因当初唐某筹措本案借钱之出借人急需资金,唐某多次致电郑某索要本案60000元借钱及利钱,郑某继承躲避,唐某始知遭人连环算计,但无可怎样。那时,债主几回上门催逼,家中二老长吁短叹,亲朋故旧冷言热语,唐某抉择就近在某法院告状索要本案借钱及利钱。
  一审时,郑某及其两名署理状师承认借钱事实,但主张该借钱及利钱合计共66000元已还清,并当庭出示证据:本案借钱产生后两边合资期间郑某给唐某的7次共43000元转账凭证和郑某写下借单时间之前2次共23000元转账凭证。
  因开庭前没有接到郑某的答辩状,加之两边从未就合资前后的转账记录产生过任何争议,唐某对郑某突如其来的“还款”主张感想受惊,当庭慌忙从手机上翻检出两边合资期间转给郑某的13次36320元转账凭证,以证明郑某的转账是两边其他经济往来。庭审后不久,唐某又仔细翻检手机记录,发此刻一审急遽间漏掉了2次共20000元转账凭证(在二审中提交)。
  本案借钱产生后,两边在合资期间虽有频繁经济往来,但借钱归借钱,合资归合资,不难判定。没想到,在郑某写下本案借单时间后,在两边互有对向转账凭证且在唐某持有借单的环境下,一审法院仅凭郑某及署理状师的口头告诉,讯断郑某43000元转账中的24000元是本案还款。凭据一审讯断,唐某将60000元出借多年后,能收回的本金和利钱加起来都不足60000元本金了,借钱不单被少判了,唐某还落了个“收了钱不认账”的名声,遂上诉至某中院。二审中,由于唐某提交了新的转账凭证,本案借单书写时间后唐某的对向转账数额已大于郑某的(郑某转唐某7次43000元,唐某转郑某15次56320元),但二审竟罔顾事实,违法办案,粗暴维持原判。
  二、郑某及其署理状师在一、二审涉嫌虚假告诉违法犯法
  郑某及其署理状师把两边借钱后产生的其他经济往来说本钱案还款,明明是虚假告诉。
  第一、他们所答辩告诉的66000元“还款”中,23000元转账产生在郑某书写本案60000元借单时间之前,说成偿还本案借钱显然不切合情理,一审讯断虽没有对这23000元认定成还款,但足以说明郑某及两名状师没有诚信应诉;
  第二、他们所偿还的本息合计66000元不符还款时应付的本息合计数额,无论怎么计较都算不出66000元这个数字,郑某和两名状师在一、二审中都无法公道表明;
  第三、没有收回借单也拿不出唐某出具的收款凭证(借单告状前一直在唐某手里),明明不切合还款销账的通例做法;
  第四、郑某及状师主张的66000元“还款”是个整数,他们并没有特指本身仅仅偿还了2018年2月12日转账的17000元和2018年8月2日转账的7000元共24000元,但一审却“特判”24000元为还款。假如本案借钱真正清还,一审“少判”后,郑某该当上诉,但他却服判不上诉,这也不切合常理。
  第五、认定郑某9次66000元转账是还款为虚假告诉,最明明的证据是,郑某本身在一审当庭用灌音证据曝出了本案另一种还款方法。在该段通话灌音中,郑某给某公司司理元某明晰暗示他用本身在该公司与唐某的合资盈利顶替还清了本案借钱,其顶用合资盈利顶替偿还本案借钱的主张郑某重复三次提到(本案一审庭审直播36分06秒至43分55秒时段,网上可看可听)。
  郑某在一审当庭一方面播放本身用合资盈利顶替偿还了本案借钱的灌音证据,另一方面又告诉和答辩别的9次66000元转账是本案还款,导致本案呈现截然差异的两种还款方法。庭审时,郑某没有意识到灌音证据问题的严重性,但他的署理状师之一明明意识到了,是他叫停了灌音播放,这名状师的一举一动在“中国庭审果真网”清清楚楚(本案一审庭审直播43分44秒至47秒时段),至此,郑某一审两名状师已对郑某虚假还款主张明明知情,但他们却在一审僵持认为郑某66000转账是偿还本案的款息。在二审中,郑某和其署理状师(一审状师之一)对他们一审当庭呈现的“用合资盈利顶替还款偿还本案借钱”这一说法仍然不能公道表明,但依旧顽固僵持一审虚假告诉还款主张。
  郑某既然认可本案款息他用合资盈利全部顶还,那么他和两名状师就该当提交“顶账”的证据,并僵持这一主张,但荒唐的是,他们在一、二审中不单放弃了这一主张,还回避这一主张。他们这么做,就是为了掩盖用3次银行转账和6次微信转账偿还本案款息的虚假告诉。按照有关法令划定,虚假告诉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法庭庄严神圣,但郑某及两名状师在法庭上公开撒谎竟能得逞,导致本案呈现虚假告诉的严重情节,与一、二审法官违法办案有直接干系。
  一、一审存在的违法问题
  一审法官,现任某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委,2017年9月曾遭其他当事人网上果真举报,骂得话很逆耳。在唐某和郑某一案中,他的主要问题如下:
  第一、转述肢解限缩唐某的质证意见和证明目标。
  在本案一审庭审中,唐某对郑某银行卡和微信两部门转账凭证的质证意见是个整体,即“其时两边干系较好,有其他经济交往,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对此,一审法官在讯断书质证部门写得很明晰,但在后头叙述认定事实和来由时,一审法官却在转述中将唐某的这一质证意见肢解成了唐某仅针对(仅认为)郑某微信转账的部门;唐某提供13笔微信转账凭证的独一证明目标是以此证明郑某给唐某的银行和微信转账是其他经济往来,但一审法官把唐某的这一证明目标又转述肢解成了唐某仅针对郑某微信转账的部门。都是唐某在质证阶段说过的话,一审法官在讯断中先认可,后在认定事及时借转述手段对其肢解、限缩,后以失真的肢解限缩意思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进而认定郑某给唐某还款24000元。请看讯断书转述、肢解进程。
  转述肢解前:
  

 本案我为什么申请再审



  转述肢解后:
  

 本案我为什么申请再审



  第二、事实认定直接违反法令。
  一审讯断依照的全部法令共有3部7条(项)之多,仔细比拟这些法令条(项)可知,一审讯断所依照的全部法令依据与奈何认定“郑某给唐某还款24000元”这一要害事实认定毫无关联。在本案借单时间之后,在唐某和郑某互有转账凭证且在唐某持有借单的环境下,一审仅依据郑某单方告诉认定24000元是给唐某本案借钱的还款,直接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八十五条划定:人民法院该当以证据可以或许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按照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该当依照法定措施,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令的划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糊口履历,对质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巨细独立举办判定,并果真判定的来由和功效;第八十八条划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该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水平、各证据之间的接洽等方面举办综合审查判定;第九十条划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按照:(一)当事人的告诉。
  第三、套路式书写掩盖荒诞功效。
  一审讯断在作以上转述肢解认按时,把郑某3次银行转账凭证按其出具本案借单时间的前与后别离举办书写认定,但对其6次微信转账凭证却未按出具借单时间的前和后别离认定,而是按微信转账凭证的总钱数混同书写认定,从而使郑某出具借单前的3000元微信转账没有在这里凸显,由此淡化了郑某用写借单前的转账偿还本案借钱的荒诞性,也容易让人发生这些微信转账都是郑某写下借单之后转账的错觉。这段文字中隐含的数据对立如不仔细查对卷宗转账记载凭证仅靠重复阅读讯断书不容易看出来。查对两边转账记录就可看出,通过一审法官转述肢解认定后一审讯断泛起的事理抵牾:同一月甚至是同一天的转账,郑某转的是本案借钱的还款,唐某转给郑某的却是其他经济交往。连数据的对立在讯断中都很丢脸出,至于对立的来由,只有天知道。请看图表。
  

 本案我为什么申请再审



  对郑某的9次66000元转账凭证,唐某的质证意见统一都是“是其他经济往来,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一审在讯断书中一方面以“唐某不能说明付出该款的用途”为由,认定郑某给唐某偿还本案借钱24000元,另一方面又以“是其他经济往来”为由认定郑某22000元转账不是还款。对这22000元认按时,一审讯断书呈现了这么一段话:“从两边合资承包工程的实际环境来看,两边经济往来较多,在无其他证据证明该微信转款是偿还本案借钱的环境下,该当认定两边之间和微信转账系合资承包工程前后的其他经济往来,不是本案借钱。”(详见讯断书第6页下部)。初看,这段话对唐某是有方向的,因为没有认定22000元转账是还款;细思,唐某泪崩,因为对前面的24000元转款,郑某除了口头告诉也无其他证据证明是还款,转账时间与19000元(不含一审混同认定的在郑某书写借单时间之前转的3000元)纷乱呈此刻两边合资时段内,但一审却认定成了偿还本案的借钱。法令在运用中失去确定性和可预测性,让寻常黎民不能正确预料和掌握,这是一审法官办案最可骇的处所。
  第四、对郑某当庭呈现的另一种还款方法(灌音证据内容)充耳不闻。
  二、二审存在的违法问题
  第一、违背审判果真原则,设法将唐某上诉的主要事实来由否决在网络果真范畴以外,乐成避开社会监视。
  当庭不许唐某的署理人宣读上诉状。在唐某的署理人当庭明晰提出“事实和来由我念一下吧”的环境下,照旧不让宣读(见二审庭审直播)。二审不让当庭宣读上诉状实际是个圈套,它的目标和漏洞只有在二审讯断书不全面归纳综合上诉状的内容之后才气被上诉人完全贯通发明。二审讯断书把唐某上诉状“事实与来由”大部门内容未归纳综合写进(4527字的“事实与来由”在二审讯断书只显示了392字)。没有归纳综合写进的主要内容有:郑某及两名状师在一审涉嫌虚假告诉违法犯法的明明表示;诉讼参加人在民事诉讼中虚假告诉的危害和法令效果;对一审讯断“顺应对方当事人不如实的告诉,,胶葛与本案无关事实,主观臆断事实,违法认定事实,部门事实认定严重错误”的告诉及论证;对一审讯断“认定事实的来由没有理性,双重尺度连环利用颠覆法理、事理,定分止争走向后面”的告诉和论证等等。
  二审是合议庭审理,但主步伐官只有一人,其余俩人也有本身主办的案件,对他人主办的案件存在无暇翻阅上诉状或未便多问的大概。不让唐某的署理人当庭宣读上诉状,其他参加庭审的法官大概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当事人上诉状中写了啥,这在措施上倒霉于案件公正合理审理。
  不让署理人当庭宣读上诉状、讯断书未归纳综合上诉状大部门事实来由的基础目标,是二审办案法官畏惧一审呈现的问题在“中国庭审直播果真网”和“中国裁判文书网”果真披露,实欲以此逃避社会监视。
  第二、由于以上措施性限制,二审讯断书在认定事实叙述来由时没有对唐某上诉状中罗列的诸多上诉事实和来由逐一举办析理、驳反和说服;对一审违背知识的大问题不核查,不更正。
  法学家说,法令的讯断永远不能违背公众最根基的知识,任何理论与知识产生违背,理论必需让步。一审讯断把郑某给唐某写下借单时间之后给唐某转的43000元中的24000元认定成给唐某偿还本案的借钱,但把个中沟通性质的19000元说成是两边“其他经济往来”,这是本案一审最不行思议的问题。唐某上诉的痛点和要害点在19000元上,这19000元能认定成其他经济往来,为何同为转账的24000元就不能认定?二审讯断书对此一字不提。
  第三、对一审转述、肢解、限缩事实认定法避而不谈。
  仔细查对一、二审讯断书,二审讯断书对一审讯断书能引用的概念都引用了,甚至对一审讯断书中的利钱本金计较要领和进程都不吝笔墨整篇整篇地抄上了,唯独不见对一审如何将24000元转账认定成还款这一要害章节的引用或评判承认。如前所述,在这一章节中,一审法官借转述之机肢解、限缩了唐某意思暗示,并以失真的肢解、限缩意思作为定案依据,认定郑某给唐某还款24000元,由此激发唐某上诉。一审的如此认定事实到底正确与否,有无法令依据,这是二审案件的核心问题,二审既然维持原判了,最起码要指出一审法官用“转述肢解限缩”手法认定事实、讯断案件不违背法令和情理。如此,对一审法官是必定,对唐某是说服,但二审讯断书对此照旧绝口不提。
  第四、曲解法令愿意,为虚假告诉“还款事实”正名。
  新修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划定》第十六条虽有“唐某仅依据欠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郑某抗辩已经送还借钱的,郑某该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郑某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唐某仍应就借贷干系的存续包袱举证责任”这样的划定,但就本案而言,在郑某给唐某写下借单后,在唐某和郑某互有对向转账凭证且在唐某转账数额较大(郑某转唐某7次43000元,唐某转郑某15次56320元)和手持借单的环境下,郑某既然主张他的转账是偿还本案的借钱,就该当包袱每一笔详细转账是偿还本案借钱的其他关联性证据,如唐某出具的收款条或证人证言等等,因为在唐某也有对向转账根据且转账数额比郑某多的环境下,郑某一方的转账凭证和告诉主张还不能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这时候郑某还未完成法令划定的“证明其主张”,这时的举证责任还不能倒置给唐某,况且唐某已经提交了15次56320元的对向转账凭证,包袱了举证责任。二审以唐某举证不能讯断维持原判,显然是曲解了法令愿意,为一审认定虚假告诉24000元为“还款”正名。
  郑某2017年11月写下本案借单后,两边在厥后合资中彼此转账多达22条,直到2020年9月一审开庭前两边未产生过任何争议。对这些随机性转结的账目,两边基础没有记账的须要,明日黄花后不能说明每一笔对向转账的详细用途是正常的,唐某只能说是两边与本案无关的经济交往,这也切合人的影象特征。假如不是电脑和手机有影象成果,这些转账陈迹恐怕早就被两边忘得一干二净了。人脑不是电脑,法令不强人所难。二审讯断对一审双重尺度认定事实导致讯断功效违背知识这个大问题不闻不问,却牢牢抓住24000元让唐某说明详细用途。二审法官能这么要求唐某包袱举证责任,为什么不让郑某说明唐某转给郑某的15次56320元的详细用途呢?
  第五、放任虚假告诉横行法庭,对唐某提交的证明郑某及其状师虚假告诉的主要证据证明效力不亮相,用沉默沉静护卫违法犯法分子。
  二审中,唐某新增一条诉讼请求:依法追求被上诉人及其状师虚假告诉的法令责任,同时将从“中国庭审果真网”拍摄的郑某在一审播放灌音证据时的录像制成光盘作为证据提交,也提交了相关灌音证据的文字版(详见二审卷宗《一审庭审直播中郑某虚假告诉的视频证据(光盘)语音转文字版》),意在证明郑某及其状师转账是偿还本案借钱的主张是虚假告诉。对这一证据,郑某及其署理状师在质证中除了暗示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唐某的证明目标没有公道亮相,乃至二审在讯断书中将郑某对唐某提交该组证据的证明目标承认或不承认都因不能书写而未提及。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二审讯断的认定是:“对第一组证据的证明效力团结本案现有证据在论理中综合举办认定。”但所谓的“论理”再没有下文,也即二审对这一主要证据不认证、不亮相。请看二审讯断书截屏。由此可见,二审办案法官对郑某及状师的虚假告诉采纳放任立场。
  

 本案我为什么申请再审

上一篇: 校园不是法外之地 打黑除恶 严惩不贷
下一篇: 再问大连七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