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安厅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并不严格依法办理此事,真的有损中央权威
受到正能量思潮的深刻影响,我把那件使我深深忧虑的工作事件重新认真地思考了几遍,得出的确切思考结果真是让我大吃一惊。原来我们两位曾经履行了人民警察法定职责、法定义务和人民警察活动准则和巡警工作法定职责的人民警察同志在当时死无对症的情况下被人为地冤枉至今二十多年了,在这期间所造成的合理合法权益损失那可是何其大啊!身为直接当事民警的我真的是对这件往事不堪回首。 作为一名真正当事人的我,在2013年3月6日向省厅政治部主任(现为副厅长)李喜春同志如实陈述了此事,得到的回复是“经调查出我们的受伤经过是1994年10月10日晚,市公安局巡警大队一分队副队长赵子义通知宋海涛出警,赵子义、宋海涛随即乘坐大同市烟草局提供的车辆配合烟草局执行一项稽查走私香烟任务,凌晨时分,在返回途中发生车祸,副分队长赵子义当场死亡,宋海涛负重伤昏迷,送大同市五医院进行紧急抢救,深度昏迷十八在后苏醒,,后继续住院了一年零八个月,基本康复后出院。”下面我就这个符合事实真相的调查情况说开去。
经如实回忆,当时我正在床上刚刚躺下准备入睡时分,赵子义副分队长(其实是副中队长)急促地敲响我居住屋的窗户,并紧急催促我穿上警服并带好手中的警用装备随他一起去执行一项公安工作任务。刚参加公安工作一年多些的我在这种情况下就马上快速起来热情地投入到这项面临紧急情况的公安工作任务中去。在现场烟草局缉私工作人员在我们公安正义威力的震慑影响下顺利地完成了他们应该完成的这起业务工作。没想到在凌晨回程的途中,略显疲惫的我在困倦中再次醒来却是在十八天之后。事后一问才知我们遭遇了严重的车祸事件,赵子义副队长已经因此当时就牺牲了。
因为病好了还要认真地参加公安工作,我在病中至今就进行了党章常规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慢慢了解和学习。在学习过程中我知道了并深刻理解了与我们这起工作事故相关的党和国家的规定如下:
1、党章中明文所示共产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中第八款规定为,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供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当时赵子义副队长身为共产党员,根据上文所述的那个符合实际情况的调查内容结合这条规定内容他这样做是完全正确的;
2、根据《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中规定有关巡警在工作中的法定职责的第四条中的第二款、第三款、第八款第九款和第十六款的规定,我们在工作中接到报警后从事这样的工作也是正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据此就能够说明我们在非工作时间内执行参加这样的公安工作也是完全正确的;
3、在《民警福利政策问答》中第三十三个问题的答案中规定,不在上班或执行任务时间内,但从事对社会有利的事情所造成的负伤,经查证核实的应该认定为因公负伤。这条规定完全符合我的这种情况,如果我据此被认定为因公负伤那赵子义副队长当然是因公死亡了。
4、在给李喜春原主任写的那封信所得到的回复中说,鉴于宋海涛在出院后的康复期,大同市公安局在处理宋海涛受伤的问题上没有具体的处理意见。需要说明,那时是2016年3月6日至今都这么长时间了我所在的大同市公安局竟然没有给出任何处理意见。我就此情况向省厅纪检委周培斌书记如实反映后,可这里至今也没有给予我们这里有任何得力有效的监督措施,这明显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的相关内容。这个执纪违纪的做法难道符合“两学一做”的工作精神吗?至于上边所说市公安局在我受伤问题上没有具体处理意见的这个说法,那说明我们的这个情况在前期更没有什么说法。但在2009年12月3日,市公安局发布了一份《关于上报因公伤(残)人员名单的通知》,在这份文件中明确标明要求各单位、局属各单位务于2009年12月8日10点前将名单(加盖公章)及因公负伤(致残)原件、复印件报市局政治部组织处(样表见附件),如因公负伤(残)未定性,单位出具证明上报。话说2013年3月6日市局给省厅回报说没有具体的处理意见,那言外之意是以前未定性,那根据这个文件为什么没有给我出具证明上报呢?这又是一个市局政治工作部门为官不为的一个具体错误工作做法。
5、在学习中我学习到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第四十八条规定,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机关可发现案件的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或者其他处理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一)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五)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之所以把这条规定的相关内容写出来,是因为有的领导同志和办事人员曾经一口咬定我们所做的工作并不是我们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这不这条规定就能够说明我们当时所做的这项公安工作那是完全正确的吗!
6、在学习中我又学习到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盾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身为共产党员的赵子义副队长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不履行自已的法定职责,那他是会受到组织严肃处理的,所以说他为了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他在当时的那个情况下也只能如此了;话说“两学一做”的工作精神那时就被赵子义副队长予以了认真实施。
7、在学习 系列讲话中,他说,讲认真是我们党根本的工作态度,必须做到无私无畏、敢于提当!讲认真,就是要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问题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困难危险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错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我们当时的情况是手中没有警用车辆和实战经验丰富和装备得力的警务人员,到了现场很有可能遭到犯罪嫌疑人顽强抵抗从而有极大的可能形成被伤害,在这种危险的情况下赵子义副队长为了给国家利益安全提供有效的保护,就临时叫上我这个新兵踏上烟草局所提供的工作车辆,这不正符合了以 为 的党中央要求共产党员面对危险敢于挺身而出吗?
8、1996年颁布的《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条例》第五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对伤亡人民警察的有关材料,应当严格管理,详细登记,按牺牲、病故、伤残分类建立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话说这条明确规定是针对伤亡人民警察的,况且又没有给我们的这起工作定性,那为什么不给我们保存相应的档案呢?如果这份档案当时保留至今,那不是其中的很多问题都能够不言自明了吗?这又是一个市公安局政治工作部门当时不仔细认真工作造成的一个客观错误!我清楚地记得我当时出院的时间是1996年下半年,按规定我的相关档案确实应该保留下来。
综上所述,赵子义副队长当时就依党章党规中的相关规定和系列讲话中的某些倡导的规定精神履行好了自已巡警所承担的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但我们所在的公安机关党组织相关机构却随便问了问当时的两位直接领导人员,他们的口述内容在死无对证的情况下又没有进行任何客观查证就成为了认定我们这起工作性质不正确的依据至今,这就严重违背了客观决定主观的这个科学辩证唯物主义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思路了(实际上是主观决定客观这个唯心主义思想在长期作怪)。致使我们这两位牺牲个人宝贵休息时间的公安巡警因公受此重创后长期以来应该得到合法权益而不能得到合理合法合规的相应保障,这的确是有违于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再说明一点,这两个直接领导的口述称我们当时出警既没请示而他们也没有派警。至于他们这样的说法,我认为当时既没有我们(赵子义副队长和我)对这样的说法进行过质辩,更没有任何客观证据予以证明这是绝对真实的,再说一遇有民警伤亡事故上级党组织那是会追究相关直接领导人员相应领导责任的,所以说他们坚决昧着良心不认可这样的事也是完全有可能的。况且可以派我们出警的并不必须是这两位直接领导同志,有关于其他领导人员我所在市局党组织进行认真核实了吗?要是核实了那有证据能力吗?请出示!还有有关上级领导人员给我们事先打招呼安排好预警的可能也是有的。国家意志认为,证据只有排除了合理的怀疑才可作为证据使用,否则就可以按疑错从无的原则进行处理。还有我们这两位当时一死一重伤的两位民警同志当时的抢救治疗费用和善后处理费用都是当事烟草机关给全额支付,如果不是因公那这个当事单位怎么会集体决定给支出这部分公款呢?这个不言自明的客观事实法理规定也应该被作为证据使用,但我们这里的公安机关政治部门就这些正确规定长期以来不正确使用。记得我在党中央要求全体共产党员贯彻执行“三讲”中讲政治和讲正气的工作指导思想以来,我就向局党组织核心领导人员和相关机构持续进行了如实反映我们受冤的这件工作事件,历经党中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严三实”、及中央八项中规定中第一条的相关工作做法要求、公安部出台的“三项教育”公安队伍建设指导方针、特别是以 为 的党中央向全国倡导“把权利关在制度的笼子里”的科学工作思想、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以来,“反四风”、“四个全面”、“两学一做”等等充满正能量的大政方针政策以来我就集中向相关上级领导同志和相关上级机构如实反映由于当时和现在的市局党组织相关机构因为为官不为和为官慢为给形成的这起历史冤案,但其中的上级领导人员和相关机构工作人员在我所在的局党组织对此并不真正符合客观实际的汇报下对党中央的这些正确规定针对我们的这件受冤事件上几乎是置若罔闻,长期以来把对这件事情的正确处理上给予了由浅入深的应付的状态。这完全彻底违背了党中央要求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应该该绝对遵守的对党对人民“对党忠诚、个人干净、勇于担当”的硬性要求。代表大同市公安局及上级党组织的相关领导和某些工作人员存在着的这个严重违背党中央的各项相关规定要求的错误,我根据党章相关规定慎重要求有管辖权的各个组织机构能对这个长期存在的不良效果予以实事求是地纠正,以坚决的勇气维护好党中央的绝对权威。
根据如实反映得到的相关反应我觉得,原山西省副省长、公安厅长刘杰同志、山西省公安厅副厅长原政治部主任李喜春同志、山西省公安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安占功同志、山西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厅纪检委书记周培斌同志存在着监督责任严重缺失的错误,实事求是地说,他们接到我对此件的相关反应后随即都表示出了充满正能量的工作态度表示和指示,但我们这里的公安机关对上级领导同志们的相关说法几乎是不予理会,实际表现是并不严格且真正按他们的合理合法要求去正确处理我所如实反映的这件事情时,相当于对他们所应具备的领导权威发出严重的挑战。当我再次就看出的这些问题向这些省厅级领导们据实反映时,身为省厅党组织领导同志的他们却因我位卑权轻而不真正履行、执行“两个责任”的党中央工作要求,致使我们这两位严格认真履行公安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而不幸受到重创的两位民警至今还感受不到真正的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存在。我们这里的公安机关政治部原主任任建国同志自2009年以来就任性地带动市公安局党组织至今顽固坚持那个存在有不正确因素的所谓调查意见(即当时没有请示也没有被派),致使王武道局长根本没有依党章党规给我们真正解决完了这件被冤工作事件就被调离了工作岗位。新来的大同市副市长、公安局长尚建军同志同志根据他原有的良好工作作风应该给我们带来正能量的充分发挥,但我这段时间内持续受到相关领导人员的规劝说,新来的尚局长有很多局里的情况需要了解,你就不要再给他去添乱了,等这段时间安顿好了,你再去找他说这个事……,难道我依理依法依规去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这就是乱吗?不过对这样的说法我认为是基本正确的,我也愿意听从,但此时一想我给相关上级领导人员反映这件事情都这么长时间了,至今没有得到一个有理有据并能得到大众认可的理性反驳意见,在这个情况下就是拖着不给正确(其中的正确我并不绝对要求对我们是有利的,如果对我的相对面有理有利的部分且没有丝毫辩驳的事实证据我也愿意接受,但这一切都没有)处理。这让我很是糊涂。需要说明一点的是我根据社会公理和《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安民警伤亡抚恤条例》、在全国公安机关和全体公安民警中开展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教育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三项教育”中的相关规定条款孜孜不倦地向党委委员、原政治部主任任建国同志说明赵子义副队长当时要争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的必要性和市局党组织对我们曾经对我们有相关认定的不正确性,但遗憾的是以他这种错误思想为主要代表的市公安局党组织至今对此的认识也没有任何丝毫正确的转变,这完全违背了《中国共产党党章》中有关于领导干部所应具备的素质要求,即根据当时的情况并不实事求是地认识和认真处理这个问题。
对这个现实结果我深为感叹,他们个个都身为共产党员而且又是应该受人崇敬的领导干部同志,但他们对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思想即“依法治国”、党中央四个全面中“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相关正确规定指示精神却在这件事上贯彻执行的如此既不落实也不到位。这是一个工作作风的问题,党中央明确表示要对工作作风中的任何腐败都要零容忍,但他们长期以来不正确真正解决申诉控告上来的问题是最大的形式主义这个错误直到现在还依然摆在那里。这能说是他们达到了对党忠诚的要求吗?其实对党不能够忠诚是由他们不敢担当而造成的。
为了促使我们这件事情有可能得到真正的解决,记得我于2016年6月22日星期三上午我去市局政治部组织处去问讯了相关工作人员,他对我说经调查根本没有在当事机关查到你们当时出警的情况记录,你要是提供不出对你有利的证据那此事就只好再次放在那里没法再办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中的相关规定,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如果发生立证事项真伪不明情形时,没有证据能力的或者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基础;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无;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应当对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事实,承担举证负担。所称事实不证自明,因一定的事实经过,依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必然产生一定的结果,或行为与该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要件事实存在,从而减轻事实主张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具体到我们这件事情中,如果不是公事那当事的巡逻工作辖区内的烟草公司怎么会给出相应的费用来给我们这两位一死一重伤的公安民警同志进行善后和治疗呢?如果不是因公负伤,那我所在的市公安局怎么会在我住院治疗期间还给我照发工资呢?如果不是因公负伤,市公安局怎么还会帮助我们领取了医疗保险费用呢?其他的我就不一一列举了,凡此种种都能够客观证明我们所做的这份工作是因公而为的。在这种情况下我所在的局党委还要采取调查出的主观意见来确定这起工作事情的原有性质来,但结果是一无所获。还有我们当时一死一重度昏迷,在那种情况的恶劣影响下还要求我们特别是我要拿出对我们有利的证据来,这符合客观规律吗?本来当时党组织应该对两位直接领导人的说法进行客观查证,但当时为什么没有按客观规律办理此事?据此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也就顺势把此事又放在了那里。经上所述,如果不是因公那这个单位怎么会出钱给我们进行治疗和补偿呢?在这样的情况下,我真不理解我所在的党组织为什么还要进行所谓应付性的重新调查?组织上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我们的工作行为是违法违规的,但组织上却不想承担举证无能的相关责任,我所在的市公安局党组织怎么会这样执法犯法呢?
在这个公开的场合中的上述内容我能够保证做到实事求是,党中央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同志们和工作同志们看到后请给予关注,因为山西省公安厅和大同市公安局中的部分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这样做的确是严重违背了党中央要求全体共产党员进行“两学一做”的学习教育要求。您们应该明确认识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那是绝对正确的,但到了地方在执行上有的方面却存在着违背原则的变异,这种情况的存在对维护党中央的绝对权威真的是没有一点好处。这种危害性所形成的不良后果衷心希望您们能用共产党员所应具备的长远眼光考虑到。为了认真维护好党中央的绝对权威,我觉得您们针对我所反映的这件事情应该做出相关正确的工作安排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规定内容我向所在的市局党组织、省厅党党组织和党中央及党的各级相关于此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同志们和工作同志们提出了这个请求或要求。
直接当事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办公室(原巡警支队)
附: 我所在的单位因我在公安网上坚持不懈地反映存着党组织在此事件处理上的相关错误以
争取业已存在的的党中央所提倡的公平和正义,而这个本应该伟大的党组织中在其中某此关
键少数的粗暴干涉下,先是没收了我作为公务员应该使用的工作电脑,后来又人为地搞坏了
我争取到的一台电脑。至今我上班因无法经常看到电脑上的相关内容,致使我对单位中的情
况基本不了解(因为单位中的宏观和微观情况都写在了电脑上)。可笑的是我对我们单位的
领导是谁分管那方面的工作都搞不清楚,对于单位对民警们的具体工作要求我更是一无所
知。这种情况已经近两年了。我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看到过条款对这种做法是
被严格禁止的,但是有的某些关键少数就是给做出来了而且至今也认为他们这样做是正确
的。真可笑,党中央提倡“法律法规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难道不包括这些关键少数吗?
现在的大同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尚建军同志倒是主动为此事让我见了他一面,当时
他很干脆地要求我去相关法院进行起诉,然后他会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再重新处理此事。我
至今都没有为此去法院办理这个事情,因为《中国共产党党章》中明确规定,党内严格禁止
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此规定的组
织和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针对我所反映的这个事情,我是按党章中第四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中的第八款规定
即“组织直到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的要求向我
所在的维稳处突办公室党支部(原巡警支队)的上级党组织局党委进行请求和申诉的,可负
责人尚建军同志却把此事推向了相关法院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没有证据能力的或者未经当事人质
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基础。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无。 而我们当时是一
死一重伤,肯定是那两位直接领导的口述没有经过我们质证;自从我正式反映此事三四年
了,我所在的单位也没有出示任何有证据能力的相关证据。所以说,以尚建军同志所代表
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 已经明确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党章》中的相相关地规定。
民警 宋海涛
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办公室(原巡警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