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不大白,这么明明的刑事犯法行为,老港镇派出所为什么不备案、不查处?而要寻找各类来由掩护犯法?到底是什么人在背后当掩护伞?
万般无奈,此刻我把对老港派出所的质疑公之于众。我愿意与老港派出所面向宽大网友果真辩法。
一、事件颠末
1993年底,老港镇当局与我签订原上海创新纸品厂《租赁策划条约》。条约约定:租赁策划期间我新增的资产属于我小我私家所有。2000年条约到期,镇当局与我举办告终算,明晰有81.3万元新增的呆板设备属于我小我私家所有。
2001年11月,镇里开始对各个厂举办改制卖给小我私家。镇里有意将创新纸品厂卖给我,我也有意买下厂子。但在时任镇经济连系社主任黄某某的过问下,借我在外地出差的时机,厂子以低价卖给了曹某某。等我回到老港,黄某某说跟曹某某的条约都签字了,让我退出。我说你这样溘然要我退出,把厂卖给了别人,我这么多呆板设备怎么办,我一下子上哪找这么大的处所把这些呆板设备拖走?黄某某就让瞿某某出头与曹某某协调,在厂里找个地儿放起来。于是瞿某某就找了曹某某把我的呆板设备和财政档案存放在了靠北边的闲置厂房里。
功效过了一段时间,我找好了园地去厂里筹备拖走呆板设备和财政档案时,却遭到曹某某的阻拦,曹声称是镇经济连系社不让拉走,来由是我拖欠镇里的租赁用度。于是我找到镇经济连系社其时的主任周某某,周说没这个事,这事跟镇里不要紧。我又返回找曹某某,曹某某又改口说是周某某下的指令。我又去找周某某,周说基础没这个事。他们你推我,我推你,横竖就是不让我拉走呆板设备和财政档案。我因为尚有此外企业,也没法把时间全耗在这件工作上。我想你既然不让我拉,我就放你这儿好了,横竖资产是我的。纵然确实是镇里认为我欠镇里的钱,,我就等镇里来跟我谈判可能告状我好了。
就这样一晃就到了2011年。2月的一天,我因为与客户的生意往来,到老厂去查帐,却发明呆板设备和财政档案全都没有了。追问曹某某,曹说已被他全部烧了。我听后很是气愤,连忙打110报警,当天和我同去的有唐德龙、潘明华、赵卫国。老港派出所民警张平、尹龙明出警,问明环境后将曹某某带到派出所作询问笔录,随后又让我也到派出所作询问笔录,我去了今后张平、尹龙明亲口汇报我曹某某对烧毁我的呆板设备和财政档案的行为是完全认可的。我做完询问笔录后张平、尹龙明让我归去等处理惩罚功效,说正月十五日前就会有功效的。正月十五后我到派出所问,说处理惩罚功效还没出来,让我继承等。一个多月后我又去问照旧说让我继承等。几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我无数次去老港派出所询问,获得的复原始终是三个字: 继承等。到厥后,反而说其时我没报案,过了报案的时间。我找张平、尹龙明证明我其时的报案环境,二人明晰证明其时的报案环境,是因为派出所迁新址,其时的报案记录和询问笔录遗失了。
于是2019年9月15日,我从头到老港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给我出据了一张报案回执。一个月后派出所口头通知我: 曹某某提供了证明质料,我与曹某某属于经济纠纷,不予备案。我重复到派出所说明我与曹某某没有经济纠纷,我与镇里也没有经济纠纷,但办案民警基础不听。于是我向民警谈判,不备案可以,你给我下一份不予备案通知书,但也被拒绝。
就这样,我成了老港派出所十年多以来的常客,终于轰动了派出所的率领。2019年11月2日,我接到老港派出所的电话,说是马所长要见我,于是我到派出所见到了马所长。马所长在与我的谈话中明晰暗示曹某某是认可烧毁设备和财政账簿的,但曹某某说这些设备是他本身的,也就是曹某某是本身把本身的设备烧了,跟我不要紧。马所长说,假如你能证明这些资产是属于你所有的话,曹某某确实是违法的,你可以从头整理质料再报案。
2020年5月,疫情防控形势和缓了一些,我从头整理了质推测老港派出所报案,但这次派出所又给了我一个新说法: 已过期效,不予备案。同样,也拒绝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二、我的主张
对付这件事,我原来已经死心了,并由此对上海的法治也彻底丧失了信心。我只是一个文化不高的私企小老板,我没有曹某某那样财大气粗、一手遮天的势力,更没有本领请黄某某这样的率领干部在事隔八年后出具夹杂视听的“证明”,所以就吞下了这口恶气吧。
但是,本年以来党中央关于整顿政法步队,冲击黑恶掩护伞的决定又次兴起了我的刻意和信心。我不能死心,不能就此向曹某某这样的恶势力以及他的掩护伞垂头,我要借党中央关于整顿政法步队,冲击黑恶掩护伞的决定春风从头振作起来,再次控诉曹某某,不达目标决不罢休!
十年来,老港派出所先后以三种来由,对我控诉照曹某某不备案、不查处。下面我针对这三种说法一一申明我的主张。
1、关于“经济纠纷”的说法。
首先,我与曹某某没有任何经济纠纷。
第二,我与镇当局也没有经济纠纷。
如前所述,我以租赁的形式策划创新纸品厂七年,均与镇当局签有条约,在条约到期后与镇当局治理了到期结算和资产盘货,两边签字画押白纸黑字。假如然有“经济纠纷”,这么多年怎么从未见镇当局找我谈判可能到法院告状我?
显而易见的原理,黄某某已退休多年,他以小我私家名义写的一份夹杂视听的“证明”意在阻止公安构造对曹某某的备案查处,至于黄某某与曹某某之间有没有非凡关係?这就只有天知道了。退休今后的黄某某小我私家与老港镇当局完全是两回事,退休今后的黄某某不能代表老港镇当局。派出所以此为据认为镇当局与我有“经济纠纷”是完全错误的。继而对曹某某烧毁我的财政档案和机噐设备的犯法行为不予备案查处,则更是站不住脚的。
因为,退一万步说,纵然镇当局与我有所谓的”经济纠纷”,也是产生在我与老港镇当局之间,而非与曹某某之间。公安构造以“不参与经济纠纷”为由,不参与我与老港镇当局的”经济纠纷”是对的。但这与备案查处曹某某烧毁我的财政档案和机噐设备的犯法行为完全是二回事。岂论是从二者的关联性,照往事件的性质、调解的法令,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则,派出所以“经济纠纷”为由对应受刑法调解的犯法行为放任不问都是错误的。如此,等同于掩护犯法。假如这个中埋没了越发不行告人的犯法行为,则起到了捂盖子包疪的浸染。
再者,纵然镇当局认为与我有”经济纠纷”,也无权扣押我的私人工业,无权未经我同意将属于我的私人工业处理给曹某某,更不能授意和同意曹某某烧毁。镇当局假如认为我有拖欠用度,需要以我留在老厂的呆板设备抵顶,正当的途径有二条:一是与我协商同意,二是经人民法院审理裁决。非经这二个正当的措施,任何随意处理都是违法的。假如然有镇当局以正式官方的形式确认是镇当局以任何形式处理了这部份工业,而成为派出所不予备案查处曹某某的事由,那么请派出所向我出具镇当局的这个官方正式根据,只要有这个根据,我将当即放弃对曹某某的追究,转而追究镇当局的违法行为。
2、关于“曹金山是本身把本身的设备烧了,跟我不要紧”的来由。
据马所长2019年11月2日通知我到老港派出所与我的谈话,曹某某是认可烧毁设备和财政账簿的,但曹某某说这些设备是他本身的,也就是曹某某是本身把本身的设备烧了,跟我不要紧。
曹某某的这个说法纯粹是乱说。曹某某烧毁的资产是属于我小我私家的私有工业,受法令掩护。曹某某烧毁这些资产属于犯法行为。
如前所述,首先,这些资产是我租赁策划创新厂期间新购买以及受转让的呆板设备,这有证据1、证据2以及大量的其时的职工足以证明。
其次,“曹某某烧毁本身的呆板设备”明明不切合逻辑和常理。这些呆板设备全都是出产包装产物的,曹金山接办创新厂今后就改成了出产家产除锈的钢珠厂,他买这些设备有什么用?他什么时候买的这些设备?他有什么根据?
3、关于”已过报案时效”的说法
《刑法》第88条第2款划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诉,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公安构造该当备案而不予备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仍如前所述,从案发至今我从未放弃追究曹某某的犯法行为,无数次报案并谈判,但老港派出所既不予备案,也不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本案属于《刑法》第88条第2款划定的典范景象,此刻我再次向公安构造报案,敦请对曹某某的犯法行为予备案侦查。
我再次恳请浦东公安构造对我的控诉和申诉予以重视。假如老港派出所仍不肯意备案查处,依法必需给我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三、我的证据
(证据1):《上海创新纸品厂租赁策划期满的结算和资产转让协议》
(证据2): 1998年3月11日《资产挂号和转让表》
(证据3):《租赁协议》(协议上写的签约时间是1998.1.1)
(证据4):2020.3.22《增补协议书》
(证据5):交2000年租金的现金帐原始记录
(证据6):16位老职工的《证明》
(证据7):唐德龙、潘明华、赵卫国《证明》
(证据8):2019年11月2日老港派出所马所长与我的谈话灌音
(证据9):1994年1月—1997年12月租赁条约结算时的资产清单
(证据10):2019年9月15日,我从头到老港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给我出据的《报案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