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控诉福建汇丰同盟状师事务所(厦门)状师张玮陷害委托人的后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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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诉人:王启明,电话:13606075277
  被控诉人:张玮,伪造证据陷害委托人时是福建天衡连系状师事务所状师,于2020年4月14日被投诉后分开天衡律所,此刻是福建汇丰同盟状师事务所状师(厦门)。
  张玮在本案二审2021年7月7日厦门中院案号(2021)闽02民终4160号庭审全程网络视频直播,(在第0:43:00——第0:43:37的时间段):当庭认可没有证据证明其(张玮)在2018年7月18日厦门市湖里法院自贸法庭介入质证时王启明其时有到庭。
  王启明提供的厦门市湖里法院自贸法庭的法令文书“质证笔录”上面写着王启明“未到庭”(详见照片“质证笔录”P1)。
  一审法官在(2020)闽0203民初21171号的讯断书P4的第
  4行,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5)2018年7月18日的质证笔录,该笔录浮现了张玮介入了本次质证,笔录中没有王启明的签字。”而该“质证笔录”浮现的是王启明“未到庭”,法官为什么不如实写浮现王启明“未到庭,”而是写“笔录中没有王启明的签字”,这个就是法官在讯断书上大玩文字游戏的技巧,枉法裁判王启明完全败诉。
  张玮在二审厦门中院(2021)闽02民终4160号当庭(在第01:32:50——第01:34:00的时间段])对“2018年7月18日(2017)闽0206民初5593号的“质证笔录”P2第17行到第19行”的告诉又和其(张玮)提供应一审法院的书面的“质证意见”彼此抵牾,且和其(张玮)在一审法院当庭告诉也纷歧样,张玮提供应一审法院的书面的“质证意见”内容详见照片。
  张玮在一审法院当庭所述和其提供应一审法院的书面的“质证意见”和在二审法庭当庭告诉均相互抵牾,且张玮是一个高出20年执业履历的状师,对2018年7月18日的厦门市湖里法院的法令文书“质证笔录”竟然有3种版本的说法,,说明张玮在本案一审、二审都存心虚假告诉(伪造证据),其违反了“厚道信用”原则,严重故障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而且乐成的欺骗了一审法官,王启明有请求二审法院(厦门中院)追究张玮的法令责任,不知道法院会不会追究张玮在本案虚假告诉(伪造证据)的法令责任?
  王启明在一审、二审提供的证据确凿,完全说明王启明在和王XX签订条约时,不知道王XX是限购人员。
  张玮在二审法庭上完全没有提供任何证据,都是一些“空口白牙、睁着眼睛说瞎话的告诉”,是不是他认为二审法官也会和一审法官一样,判案不以“事实为按照”,不以“法令为准绳”,枉法裁判。(张玮是一个执业高出20年的状师,并且伪造证据时是知名的福建天衡连系状师事务所的执业状师,法官都很熟),我们相信二审法官会公正合理审理该案的。王启明对该案的公正公理的追求永不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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