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福建汇丰同盟状师事务所(厦门)状师张玮陷害委托人的后续报道

  ?type=s2 庭审回放
  控诉人:王启明,电话:13606075277
  被控诉人:张玮,伪造证据陷害委托人时是福建天衡连系状师事务所状师,于2020年4月14日被投诉后分开天衡律所,此刻是福建汇丰同盟状师事务所状师(厦门)。
  张玮在本案二审2021年7月7日厦门中院案号(2021)闽02民终4160号庭审全程网络视频直播,(在第0:43:00——第0:43:37的时间段):当庭认可没有证据证明其(张玮)在2018年7月18日厦门市湖里法院自贸法庭介入质证时王启明其时有到庭。
  王启明提供的厦门市湖里法院自贸法庭的法令文书“质证笔录”上面写着王启明“未到庭”(详见照片“质证笔录”P1)。
  一审法官在(2020)闽0203民初21171号的讯断书P4的第
  4行,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5)2018年7月18日的质证笔录,该笔录浮现了张玮介入了本次质证,笔录中没有王启明的签字。”而该“质证笔录”浮现的是王启明“未到庭”,法官为什么不如实写浮现王启明“未到庭,”而是写“笔录中没有王启明的签字”,这个就是法官在讯断书上大玩文字游戏的技巧,枉法裁判王启明完全败诉。
  张玮在二审厦门中院(2021)闽02民终4160号当庭(在第01:32:50——第01:34:00的时间段])对“2018年7月18日(2017)闽0206民初5593号的“质证笔录”P2第17行到第19行”的告诉又和其(张玮)提供应一审法院的书面的“质证意见”彼此抵牾,且和其(张玮)在一审法院当庭告诉也纷歧样,张玮提供应一审法院的书面的“质证意见”内容详见照片。
  张玮在一审法院当庭所述和其提供应一审法院的书面的“质证意见”和在二审法庭当庭告诉均相互抵牾,且张玮是一个高出20年执业履历的状师,对2018年7月18日的厦门市湖里法院的法令文书“质证笔录”竟然有3种版本的说法,说明张玮在本案一审、二审都存心虚假告诉(伪造证据),其违反了“厚道信用”原则,严重故障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而且乐成的欺骗了一审法官,王启明有请求二审法院(厦门中院)追究张玮的法令责任,,不知道法院会不会追究张玮在本案虚假告诉(伪造证据)的法令责任?
  王启明在一审、二审提供的证据确凿,完全说明王启明在和王XX签订条约时,不知道王XX是限购人员。
  张玮在二审法庭上完全没有提供任何证据,都是一些“空口白牙、睁着眼睛说瞎话的告诉”,是不是他认为二审法官也会和一审法官一样,判案不以“事实为按照”,不以“法令为准绳”,枉法裁判。(张玮是一个执业高出20年的状师,并且伪造证据时是知名的福建天衡连系状师事务所的执业状师,法官都很熟),我们相信二审法官会公正合理审理该案的。 被告没有证据,只靠“虚假告诉”,就因为被告是状师身份就可以赢得讼事,这个和习 提出的“尽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觉到公正公理”南辕北辙。王启明对该案的公正公理的追求永不放弃。
  被控诉人张玮状师在署理王启明和王X炜的衡宇交易条约纠纷一案中辅佐对方(被告)伪造证据陷害委托人(王启明)的违法行为得罪了刑法第307条第二款:“辅佐歼灭、伪造证据罪”,张玮为了利便辅佐对方(被告)伪造证据、为了伪造证据不被发明、为了到达伪造证据所要到达的目标,又实施了一系列的违法行为(详见投诉信),包罗伪造授权委托书,给受害人王启明造成了近30万元的损失;张玮伪造证据时是福建天衡连系状师事务所状师,张玮伪造证据的违法行为福建天衡连系状师事务所有不行推卸的打点责任,甚至涉嫌容隐行为,张玮假如被司法构造惩罚,对天衡所有负面影响,而天衡地址公检法的人脉很是广,所以受害人王启明此刻是投诉无门处处碰鼻,该怎么办呢?只能冷静遭受吗?这个没完,没讨回公平,永远没完;在这托付胸怀公正公理的网友大力大举支持并转发举报信,让这些无良状师尽早受到法令惩罚,让老黎民不再花了钱又受无良状师的欺骗和陷害。
  王启明颠末中介公司笼络于2017年3月16日和王X炜签订了《衡宇交易协议》,其时没人汇报王启明买方王X炜是限购人员,王启明基础不知道王X炜是限购人员(告状王X炜违约后,才知道其是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标的近2仟万元),张玮状师其时不在现场。
  王启明通过熟人先容,别离于2017年5月31日、2018年12月10日和张玮(代表福建天衡连系状师事务所)在天衡律所签订了王启明和王X炜《衡宇交易条约》纠纷一案一审[案号(2017)闽0206民初5593号]、二审[(2018)闽02民终6072号]的诉讼委托署理条约,署理权限均为一般署理权;条约签订后王启明一直向张玮讨要条约,已经4年了,张玮两个条约都明晰暗示拒绝偿还给王启明。厥后才知道张玮为了担保其利便辅佐对方(被告)伪造证据和到达伪造证据的目标全部私下改成出格授权,张玮提交给厦门市湖里法院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授权委托书上王启明的签名和指印都不是王启明本人的签名和指印,全部是张玮伪造的,张玮的这个违法行为也已经组成犯法。
  一审开完两次庭后(合用浅易措施),过了7个多月, 张玮于2018年7月18日瞒着委托人(王启明)私自到厦门市湖里法院自贸法庭当庭作虚假告诉(伪造证据),详见王启明和王X炜《衡宇交易条约》纠纷一审的庭审笔录P96第17行——第20行(在“质证笔录”P2):
  审:房产交易协议为何约定“乙方可指定过户给第三方”?
  原代(反诉被告):被告说其没有购房资格,其时被告说买是他买,可是过户到他亲戚名下。
  湖里区人民法院依据张玮状师伪造的证据认定王启明存在过失,作出的(2017)闽0206民初5593号民事讯断,讯断王启明败诉。王启明不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讯断;该案王启明一路走到申请查看院抗诉被驳回,才知道张玮状师作伪证陷害委托人(王启明)。
  王启明和张玮签订一审诉讼委托署理条约后,于2017年6月8日把所有证据资料都发到了张玮的QQ邮箱。
  王启明提供的证据“D”是张玮亲笔所写,是在王启明和王X炜衡宇交易条约纠纷一案一审第一次开庭前张玮所写,说明张玮在一审开庭前就知道王启明和王X炜签订《购房和同》时不知道王X炜是限购人员。(详见证据“D”)
  王启明提供的证据“E”是二审开庭前张玮亲笔所写,张玮说这几个证据可以证明王启明在和王X炜签订衡宇交易条约时,不知道王X炜不具有购房资格;这个证据我们在二审法庭上提出。(详见证据“E”)
  王启明于2020年4月14日向厦门市司法局投诉张玮的违法行为(后投诉信转到厦门市状师协会),基于王启明的投诉信,张玮于2020年6月15日隐瞒其严重的违法行为,诓骗王启明签订了《息争协议》;该《息争协议》的签订表白了张玮对投诉信内容其违法行为的认可,因为捌万元不是小数目(详见举报信、《息争协议》)。
  王启明厥后发明张玮2018年7月18日在厦门市湖里法院自贸法庭当庭作伪证的违法行为的证据后,于2020年4月14日向厦门市思明法院提告状讼,诉求王启明和张玮签订的《息争协议》无效,并退还8万元给张玮。
  厦门市思明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备案[(2020)闽0203民初21171号],王启明随后于2020年10月14日向厦门市司法局投诉张玮作伪证的违法行为,张玮向厦门市思明法院提起反诉,诉求王启明违反了《息争协议》的约定,即不得投诉、举报张玮的违法行为的条款,要求王启明包袱违约责任。
  在(2020)闽0203民初21171号(2020年11月30日)的思明法院法庭上,张玮当庭对法官说:2018年7月18日在厦门市湖里法院自贸法庭上王启明其时有出庭,是王启明本身在庭上说,王启明和王X炜签订购房条约时知道王X炜是限购人员,是其(张玮)不得已写了,并且王启明当庭拒绝签名,所以他(张玮)不得已签名了。
  王启明提供应法官的证据(2017)闽0206民初5593号的笔录“质证笔录(2017)闽0206民初5593号”上面写着王启明“未到庭”,王启明提供应法庭的证明王启明和王X炜签订购房条约时不知道王X炜是限购人员的证据,法官是一个都不采信,而法官就采信了张玮睁着眼睛说瞎话的证词,裁定是王启明本身在湖里法院当庭本身说的;讯断王启明违反了《息争协议》的约定,讯断全面败诉,讯断如下:1、驳回王启明的全部诉讼请求;2、王启明返还给张玮8万元并抵偿张玮8万元;3、付出张玮保全费1320元;案件诉讼费全部由王启明包袱。这个法官是不是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呢?
  厦门市司法局以厦门市思明法院(2020)闽0203民初21171号的讯断书为由不受理。
  公正安在?公理安在?天理安在?再次托付胸怀公正公理的网友大力大举支持并转发举报信,让这些无良状师尽早受到法令惩罚,让老黎民不再花了钱又受无良状师的欺骗和陷害。

  

 曝光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厦门)律师张玮陷害委托人的后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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