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坏干系人,审判法官让作证,是否合理,有真实性吗?渭南市富平县人民法院美原法庭

  渭南市富平县人民法院美原法庭,利害关系人,审判法官让作证,是否公正,有真实性吗?
  邮费未见票据,是假的,我不懂法,他们四人合谋设套,非假诉讼,侵占我的合法权益,所以特请贵院领导和媒体严查本案真相,还我被告杨永彬的公正。

  情况反映
  尊敬的领导:
  我叫杨永彬,男、汉族、身份证号610528198904168652,电话:17829132165、家庭住址:陕西省富平县宏化村吴家组。
  公司情况:富平县宝颐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姚高选 合伙人:黄磊,杨文龙、马爱利、姚高选
  转让他人公司我,一概不知,但是陕西三熊科技有限公司未转成功,没有执照转让协议,外债的证据,并且没有合伙协议书,没有出资证明,没有股份的证明,原告和证人没有提供,我本人对公司情况也不知情,我是一个打工的,每月只发3000元,只发了三个月,再不发了,他们给我定百分之三十的股份从何而来,我也未签字,也不知情。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四人合谋好后让我给原告写借条45000元,马爱利拿了一个借据样版,让我照着抄,不抄写,不让我走,但是我没拿到钱,我也不知道马爱利把款转汇给谁。
  在开庭时我才知道转汇许高林,我与许高林无任何业务关系,我也未借许高林的钱。在2021年6月23日开庭时审判法官偏袒审理,不问马爱利一次借出16500元从何而来,他也是合伙人之一,法官只审借条,不审是否我拿到钱没有,并且把未出庭的许高林证言记入庭审笔录卷中。杨文龙、马爱利、黄磊、姚高选私人合谋欺诈我。姚高选、黄磊、许高林他们之间是合伙人,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审判法官让作证,是否公正,有真实性吗?原告不向法官提供给黄磊借60000元,姚高选60000元,的借据和转汇凭证,是否真实性,外债的凭证,欠什么钱,也未出示,欠谁的钱,也未出示。转让他人营业执照转让费,没有转让费条据,没有转让合同,但未转让成功,这笔债务从何而来算,邮费未见票据,15万是假的,所以我不懂法,他们四人合谋设套,非假诉讼,侵占我的合法权益,所以特请贵院领导和媒体严查本案真相,还我被告杨永彬的公正。
  反映人:杨永彬 2021年6月26日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被告杨永彬2021年6月21日来陕西省老法律工作协会委托本会,该会指派张庆武、李静作为杨永彬非借款一案的代理出庭,代理人对本案作了细致的调查分析本案性质,根据本案开庭时刘法官审理中,并且听取了刘审判长和书记员审理主词。,现代理人对本案代理意见如下:
  一、2019年9月27日,被告所在公司因资金周转不公开,不知情外债15万元,被告所在公司有四个人合伙合谋后,让被告向原告马爱利是(合伙人),杨文龙、姚高选、黄磊四人提出借款,让我抄写(人民币45000元)借条,马爱利未经被告同意私下将45000元转汇入许高林账户,被告未拿到其借款。汇许高林的账户,原告两口拿出一个假借条样版让被告抄写,2020年1月1日之前归还,借款周期为三个月,应付利息为人民币(¥2025)贰仟零贰拾伍元整从2021年6月23日开庭时”原告马爱利提供的所有证据和原告的证人的谈话来看,四个人合伙人收款人许高林,在开庭时又转变为证人,写一份证言,许高林未出庭,但是法官和书记员却记入庭审卷中(三个证人)明显有问题(实际是两个证人)也是合伙人,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法律规定不能作证定案使用。
  二、马爱利、杨文龙,姚高选。黄磊四人合伙开公司,开设网店销售苹果与邮政许高林勾结恶意串通,把给打工的被告拉进来让抄写借条担责,审判长在询问①证人姚高选时,两证人说马爱利也是合伙人其一、审判长问你有合伙协议没有,姚高选说没有。你们给被告定为30%的股份从何而来,根据债务分摊。有合伙出资纪要没有,没有合伙出资纪要。审判员问被告杨永彬你在公司是干啥的,是工作人员给他发工资没有?每月3000元,同我一样发了三个月(没有提供公司工资表)公司外欠多少债?公司欠外债15万元,我也向马爱利借了60000元,黄磊也向马爱利借了六万,给被告分45000元。向原告马爱利借了三笔款外债务,你公司欠债务,是什么债务?
  一、苹果,邮政费、转别的公司执照,给人家出转让费用。审判长问需多问题姚高选未答复。杨文龙未出庭。
  证人:姚高选说在2019年9月27日几人合伙在富平县到贤镇牙道村奶牛场隔壁作生意,经营不善我几人商量借钱,有我姚高选,黄磊、马爱利、杨文龙,杨永彬在公司里是工作人员,一个月3000元的工资,负责人没工资,其余都有工资发三个月,再未发。②、黄磊证言:我们在2019年9月27日在富平县到贤镇牙道村奶牛场隔壁作生意有杨文龙负责,马爱利(是夫妻)黄磊、姚高选、杨永彬。我也借马爱利60000元,黄磊也借了马爱利60000元,外债15万元,苹果款,邮费,转别人执照转让费。③、原告起诉状列为许高林为第三人未出庭,写一个证言,但书记员有意记入庭审笔录中(被告不认可,许高林因未到庭质问)。④、杨永彬说杨文龙,马爱利(夫妇、姚高选、黄磊他们合伙作生意,有执照未向法庭出示,没有合伙协议,也没有入股份,也没有出资证明,我只是给他们打工,一个月3000元的工资,只发三个月后来再未发)我没有同他们签订任何协议,也没有入股份,他们四人合谋好后,马爱利拿了一个借条样版让我照抄,不抄不让我走。所以我照抄了,马爱利让我写45000元,我本人也未收到马爱利现金和汇款,马爱利未征求我就把钱汇给许高林账上,与我无责,谁收钱谁担责。
  三、在庭审时原告未提供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没有合伙协议书、没有章程、没有出资证明,没有占股份证明
  2、没有马爱利给姚高选、黄磊这两人的汇款的证据和借条(非借)
  3、没有提供欠外债的证据,转他人执照,没有转执照协议,没转让费的票据(非假)
  4、姚高选和黄磊的证言四人合谋的,格式上和语句上是一致的,文字语句是一致的,恶意串通的证言。被告不认可。根据原告提供证据,根据法庭提问的和原告叫来的证人都是利害关系人,也是合谋恶意串通人,不能作本案证据使用。四人合谋欺诈利用法律诉讼手段变为合法侵害他人权益案件。被告没有拿钱是真实的,两个证言是他们的合伙人,也是利害关系人,原告未提供第三段一、二、三的证据无法确定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纯属恶意串通侵占被告的财产,请求贵院审判长,审判员不能支持原告的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根据案情和证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纯属于“虚假诉讼”罪,先刑后民,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被告借条未收到钱,借钱缺乏真实性,没有实际发生借款的事实,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请求,并且依法追究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张庆武、李静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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