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监视人民查看院依法提出抗诉

  申请人郑惠良因诉陆志辉、陆国立解除挫折纠纷一案,不平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甬余低民初字第4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363号民事裁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民申字2666民事裁定书,本案釆信的主要证据是伪造、严重违法的,认定事实错误、合用法令错误,枉法裁判,涉嫌涉黑涉恶行为、并且具有率领干部过问司法,故障司法合理,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正当权益。为此,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划定。在2015年12月25日,,邮政编码:1094748167512,2016年4月17日,邮政编码:1019138663818,申请人郑惠良别离二次,向浙江省人民查看院依法提出抗诉的。浙江省人民查看院至今怠于行使其职权。向宁波市人民查看院依法提起抗诉。宁波市人民查看院作出的(行)甬检民(行)监【2016】33020000027号《不支持监视申请抉择书》。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查看院提起申请抗诉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查看院转送到浙江省人民查看院受理依法治理的抗诉申请。浙江省人民查看院作出“不予受理”的“回覆。”申请人对此不平。请求最高人民查看院院依法对宁波市人民查看院、浙江省人民查看院《不支持监视》、“不予受理”的抉择举办监视。

  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查看院依法行使监视职权、就本案依法提起抗诉。取消宁波市人民查看院作出的(行)甬检民(行)监【2016】33020000027号《不支持监视申请抉择书》、浙江省人民查看院作出“不予受理”的回覆,取消一审(2015)甬余低民初字第4号、二审(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363号、再审(2015)浙民申字第2666号裁定书。由人民法院依法从头审理、依法更正错误、合理讯断,支持申请人原一审诉讼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查看院,
  申请人郑惠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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