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告状原连州潭岭发电厂停水造成下游自然村的鲟鱼养殖大量灭亡的民事诉讼,事发溘然就应急预案抽水增氧,报警和接洽渔政和镇当局和市农业办。联正当律,可是闯祸者以不相助和克制进入任何协商办理的环境下,当局部分抉择先把损失降到最低,担保用电和设备正常,多次协商未果的景象发起我走
司法措施。照相和现场过秤确认再次接洽闯祸者过来看看也没过来。一审二审败诉。所有质料都是在法律部分和当局监视下确当真实有效的。一审二审居然以死因没有判断陈诉为由判我败诉。歪曲事实和枉顾自古以来我村是用潭岭地域的水因为国度建筑水库而截流水源的事实。发电厂没有通知以断流造成我村和我水产养殖损失惨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和法制社会调和。二审法院在我答辩状写明有关事项和质料证明的环境下依然枉法和枉顾事实为依据而讯断,讯断书下来跟主审法官相同提出严正抗议和依法说明我的质料和事实证明有法可依。可是主审法官以所谓一审讯断而审理,说什么不平可以到省高院,以尚有其他讼事而挂断了。广东
司法暗中和冤假错案谁来顾及到老黎民痛苦和司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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