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宾阳法院《关于张洪培申请执行马浩才信访案的陈诉》的批判

  对广西宾阳县法院2021年4月21日写给《宾阳政法步队教诲整顿率领小组办公室》的《关于张洪培申请执行马浩才执行信案的陈诉》的批判:此陈诉没有答复信访的实质内容,只强调一点:他们的打点要领切正当令措施!!
  列位率领、媒体记者、网友公众,您们好:
  据宾阳政法再教诲事情组的同志5月18日对我说;我于2021年3月19日寄给“广西政法再教诲事情组”关于检举宾阳法院法官陈俊瑞、朱可铭、韦松、程增光等人枉法裁判,枉法法律,以及广西高院民一庭某法官在我提供新证据的环境下,固然已组织两边核实,仍被阻止开庭,而又不给任何回覆的信访质料已转回涉事法院宾阳法院。
  5月18宾阳政法教诲整顿事情组复印了《宾阳县人民法院关于张洪培申请执行马浩才执行信访案的陈诉》给我,(以下简称“陈诉”)
  因为此“陈诉”存在着欺上瞒下的行为,现我把有关事实整理出来,作为再次信访的依据:
  从“陈诉”的整篇内容来看,他们是全面袒护陈俊瑞、朱可铭、程增光、韦松等枉法法官及他们的枉法行为,没有处理惩罚问题的诚意,还说专门创立事情组处理惩罚信会见题,但4月30日给我的回覆中就称已经最后了案,让我接管功效。
  哀求您们对这种欺上瞒下的行为举办监视落实。
  下面是这篇“陈诉”袒护枉法的事实:
  一、 宾阳法院所有案件讯断的依据是2010年10月3日签订的《分派决策书》,此《分派决策书》被法院定为部门正当、部门犯科。从贯串整个案件的讯断来看,对张洪培有利的就正当,反之犯科。这些案件是在由朱可铭查封建工团体账户后,使我无法得到系统的证据的环境下的讯断。
  二、“陈诉”的第二大项第1小项《(2012)宾民二初字第305号讯断书》,所谓的“持有资金”:在我的检举质料的说明中已说得很清楚,是日常财政勾当中逐日活动资金的累计数,真正的只是有极其少的持有资金的,(我有原始出入账目提供,可通过合理的审计就可得知),朱可铭能算得出总数 1648167.77元的持有资金,比张洪培应得的三分之一利润的1253829.67元(含投成本金)还多出394338.1元。法院算到2019年4月16日总计利钱是1261726.22元,请问国度法令有那些条款说明财政的日常活动资金即“持有资金”要收取银行4倍利钱的。
  几个案件相加后,法官讯断由我付出给张洪培计较四倍银行利钱总额是:1648167.77+1253829.67=2901997.44元,比本案纯利润233万元还多出57万元。
  法院已为张洪培计取了他应得的1253829.67元利润的利钱,本息合计1650310.67元,如果真有这1648167.77元持有资金的话,那也是我的资金,法院有什么权利计较利钱给张洪培?!
  也许:某些单子在我不太相识时签了字,可是2010年10年3月签订的《分派决策书》不也是两边都签了字吗?不是也被法院认定部门犯科吗?
  所以,这个案是“莫须有”的大冤案,完全不能备案。
  但此“陈诉”却称切合国度法令。的确就是对国度法令的亵渎。
  三“陈诉”第二大项第2小项法院讯断张洪培得到1253829.67元利润是操作一张2010年7月27日姑且结算的草稿为依据,在2017年7月法院交来的新证据中,证明此结算单禁绝确,甚至2011年工地尚有几单质料用度支出,可是“陈诉”对此新证据只字不提。
  四、2017年约10份,在韦乃彪法官交来新证据后,我向宾阳法院提出了申诉,其时把案子申诉质料交给了备案庭的李法官,要求从头开庭审理,法院也已吸收,并已受理,我认为宾阳法院是造成冤案的始作甬者,完全有责任向上面提出对本案从头开庭审理,但在过10多天后,宾阳法院以这些案件已终审为由,拒绝审理。
  从此固然向上申诉,均被驳回,,驳回的原因都是以2015年之前曾经申诉被驳回过,但复原独一配合点都是缄口不提2017年的新证据。
  阐明来看:被驳回的原因一是对此案曾经扦手的某既得好处大恶势力的过问,二是这些法官畏惧翻案被担责。
  五、“陈诉”第五大项说明陈俊瑞反面我算账的来由是张洪培和我的案款相互抵销后我尚欠张洪培130多万元:并说“西乡塘法院已担当理,不存在有案不执,可能拖延不执等事实”,在此提出几点质疑:
  1、他们竟以一个不该该有的冤案:“持有资金利钱”来对销我的投成本金利钱(上面第二大项已作祥细说明)。
  2、就按他们计较的数字阐明,他们照旧侵吞了程增光于2013年扣回的441675.51元及多年的利钱。
  3、在2013年时,韦乃彪就对我说已经取调回西乡塘法院的案子,可是到此刻都没有获得执行。可是“陈诉”却在第五大项中说:“西乡塘法院已经备案受理〖案号:(2013)西执字第214号〗,不存在有案不执,可能拖延执行的事实”,2020年12月21日我又亲自向陈俊瑞递交要求执行函。但到此刻他们都没有执行。“陈诉”不是在睁着眼睛说瞎话吗?
  六、我固然对国度法令认知不透,但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令必然是成立在公正、合理、正义的基本上。但从“陈诉”第五大项的的第四至第五段论述来看,存在着以下嫌疑:
  1、“陈诉”称:法院3月22日在“本院召开了专业法官集会会议接头审查信访人反应的案件”,专业法官集会会议认为:所有三个审判案件认定事实清楚,措施正当,合用法令精确,不存在马浩才反应的问题,并已于2014年桂民申字民事裁定书770号驳回再审申请,发起我息诉罢访: 下面我就此作出进一步的分解:
  2、 “陈诉”对我信访中提交的足以证明此三个案件全部是冤案的最重要的新证据质料:即:宾阳法院执行局韦乃彪法官交来的18张新证据只字未提,假如是假的、或不切合事实?总要有个说明。但“陈诉”没有作出任何表明,甚至对此事只字未提。
  3、在上面第二大项,我对《(2012)宾民二初字第305号案件》(持有资金利钱案)的犯科性已经作了祥细论述, 在这里就不再反复。
  4、在这里他们通篇都是案件已经终审,上诉被驳回等说辟为捏词,完全以他们讯断后,只要不能上诉开庭乐成,他们就是什么都正当了,至于什么正义、公正、公理都要由他们说了算。不管你何等有理,有几多新证据,他们都千方百计阻挠开庭,这长短常明明的以权代法。
  5、在执行前,我已向陈俊瑞递交了异议,之前也多次要求组织两边把数目查对,但陈俊瑞在没有对我的异议及核算作任何回应的环境下,就这样强制拍卖我的住房,还说切正当令措施。
  6、“陈诉”称:专业法官集会会议一致认为这些案子都全部正当,他们是否每小我私家都看过我的信访质料?所有法官都这么低能吗?我认为不解除迫于集会会议份围,有些法官敢怒不敢言。
  别的其他问题在本来的之前信访中已有著述,在这里就不必再作反复,照旧哀求事情组价入调稽核实,不能只由涉事单元说了算。
  本案核心问题是:我与张洪培的出资比例是 53:1:我投1109148元、张洪培出资20759元,总利润约233万,(此案可以审计),在宾阳法院把一个简朴的案子通过一案多审后,造成了此刻的功效:到此刻为止,在程增光扣押我们的441675.51元后,我代价265元(我旁边刚生意业务的房产的比价)就被他们以这样手段卖掉了,我把种法律行为称为抢劫,不知得罪法令没有,纵观古今中外能有这样的案例吗?但宾阳法院却称之公道正当,法令表明都是由他们说的,他们奈何表明都是对的,因为他们把握着登峰造极表明权和的法律权!!

  宾阳县宾州镇金城路45号:马浩才
  手机号: 13807815128
  2021年5月25日
  图集:1、1-8宾阳法院向“宾阳政法再教诲办公室”的处理惩罚我的信访的了案陈诉
  2、宾阳法院给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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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宾阳法院《关于张洪培申请执行马浩才信访案的陈述》的批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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