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军 男汉族1972年7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秦家镇繁华村五组21号。
被委托人:孙玉红 女 汉族 1974年6月1日出生,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秦家镇繁华村五组21号。电话:13555360757
被告人:刘阿东 男 约53岁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被告人:宋永华 女 约53岁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前任)主官执行案件执行局长。
被告人:孟红彪 男 约50岁,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主管执行案件执行局长。
被告人:李波 男 约50岁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执行员。
被告人:柳长虹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是本案被冻了案件的执行庭庭长。
被告人:孙峰,男,汉族1960年6月29日出生,身体证号,232301196006294631 住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秦家镇繁华村六组 电话13945588405
被告人:刘侠(孙峰的老婆)女 汉族,年数63岁 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秦家镇繁华村六组。
事实与来由证据《录像》
原告人是2014年12月向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状告孙峰,欠款10万元,加利钱高达3.6万元,条约违约的民事案件。由于孙峰,刘侠贿赂,审判长于丽英接管重金行贿,一直存心拖延办案,压案长达三年时间,于2017年3月16日送达(2017)黑1202民初252号讯断书。(这时于丽英接受北林区法院副院长)。
在2017年12月20日原告人申请执行,副院长刘阿东,主管执行的局长(前任)宋永华,孟红彪,李波更是一个徇私舞弊贪脏卖法的率领人物。在被执行人孙峰,举办贿赂之下,又是一直压案到2021年5月份,被执行金额13600元,加双倍利钱20万之多,长达四年多时间。
近期,2020年7月20日,法院给被执行人孙峰策划的绥化市繁华精制米有限责任公司与绥化市恒昌粮油商业有限公司担保金究纷一案,北林区法院,绥北民初弟130号讯断书确定给付,绥化市繁华精制米有限责任公司的金钱予以冻结。法院于2021年1月5日将冻结的金钱执行回18635元。余款未执行。此刻法院把没执行的金钱,没通过申请人执行人,把案件终结了。(有执行裁定)证明。跟据什么给终结?
被举报人柳长虹在(2020)黑1202民终321执1599号执行裁定书中,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划定,请问是用个中一,二,三,四,五,六,的那一项划定?引用法条项目内容不明,是《合用法令确有错误的渎职行为》!但愿当即纠正,指明是合计六项之中的第几项之划定,不能蒙骗申请执行人。
2020年4月14日,李波将孙峰的国度下拨的地补查封,原告人多次追要,2020年11月30日,李波给我打电话汇报我地补款没有了?李波为了推托责任。给原告提供(虚假表格)证明国度没有给被执行人孙峰拨入农业直补金钱。原告人于2019年向执行局提交申请:请求法院将被执行人孙峰和刘侠(孙峰的老婆)国度下拨的60岁养老金给以查封执行,可到此刻却分文不见?
法院2018年10月11日才将被执行人孙峰的耕地查封,执行法官李波,于2019年2月20日向原告提供2016年1月24日,孙峰,刘侠转包李忠军,李艳春的耕地转包协议书,是一份完全彻底的虚假条约,,时间差,原条约禁绝转包。被执行人孙峰的耕地策划权都不是条约上的人。此耕地一直由孙峰的亲第第孙杰耕作赢利,(有录像)证明。被执行人逃躲债务,建造虚假协议的证据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人正当权益已渉嫌拒不执行生效讯断,裁治罪。
依据(关于审理拒不执行生效讯断裁定案件详细应用法令若干表明)第三条,第一项该划定将,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今后划定,转移,变卖,依法查封的,致使讯断,裁定无法执行的,作为拒执行为,控诉人在2017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峰为了躲躲债务,在2018年把耕地变卖,有孙杰录像证明,孙峰的耕地是在2018年往出承包的,该转包协议书是2016年的,是一份完全彻底的虚假条约,时间差,协议书中的第四款约定此耕地禁绝转包,如转包,两边协议清除,有(录像)证明孙峰家的耕地利用权不是协议书上的人,此耕地一直由孙峰的亲弟弟孙杰耕作并赢利。被执行人逃躲债务建造虚假协议的证据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人正当权益已涉嫌拒不执行生效讯断,裁治罪。
2019年11月11日, 因举报执行局长对孙玉红,威协,恫吓,有(灌音)证明,推托责任。
控诉请求
1,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第三款划定:查究被告人刘阿东,宋永华,孟红彪,柳长虹,李波徇私舞弊,贪赃卖法,渎职,容隐罪行为。
2,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划定:早日呈报有被执行条件的孙峰,刘侠拒执罪刑事犯法行为。
因此案原告人多次寻求法院各部分辅佐,纪检进入不了了之?
以上事实控诉人原意包袱当何法令责任,请求法院加大力大举度执行本案,让控诉人早日挣脱执行捆扰。
原告人:姜军
举报人委托人:孙玉红
2021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