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11 02:26:36 网贷
普通股股票是不能折价刊行的,也不被答允折价刊行。
折价刊行,是指股票刊行价值低于股票面额。我国公司法第131条第1款划定:“股票刊行价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高出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公司法关于克制折价刊行股票的划定,与“类型意见”的划定是一致的,其目标是为了贯彻成本维持原则。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划定,股票的票面金额属于应记实事项,公司不得刊行无面额股票。股票上所记实的票面金额具有以下意义:(1)刊行股票筹资时,相当于票面金额的资金列入公司的注册成本;(2)股票票面金额总值即为公司的注册成本总额;(3)在公司注册成本额确定的前提下,通过票面金额可以确定每一股份在公司成本中所占的比列;(4)在面额刊行股票时,票面金额即为刊行价值。按照成本维持原则,股份有限公司在存续期间,必需维持与其成本总额相当的工业。假如答允公司折价刊行股票,那么公司实收股本总额就会低于其注册成本,导致公司注册成本不实,违反了成本维持原则。别的,按照公司法第78条的划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成本为在公司挂号构造挂号的实收股本总额”,即实收股本应与注册成内情一致。据此,,折价刊行也是不该答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