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申请发现专利文件中,原权利要求1有“三项发现”。启动实审,修改权利要求1为“二项发现”,国度常识产权局认定原权利要求1是“一项发现”,驳回申请。经行政复议,专利复审委取消国度常识产权局《驳回抉择》。
返回实审文本,告诉修改权利要求1有“二项发现”,不正当。国度常识产权局认定修改权利要求1是“一项发现”。抗辩,国度常识产权局强制授权,再抗辩“授权书不正当”,国度常识产权局
作出“视为放弃”抉择。
诉至法院,一审维持国度常识产权局抉择,二审维持一审讯断。法按期限内,向最高法申请再审,至今无覆信。
就这么“三”、“二”、“一”发现项数之争,至今耗时十几年,上演着猫捉老鼠游戏,没完没了。
下面列出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全部内容,点击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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