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闸法院讯断被告推行已经被原告清除了的条约,有何黑幕???

  在(2018)苏0611民初3917号民事案件中,原告丁建荣2019年3月7日、6月19日提出改观诉请并对案涉房造价评估,又在7月8日庭审中,再一次明晰已经清除了2015年11月24日与被告签订的“二手房收购协议书”。条约既已清除,并送达至被告,又何来在(2019)苏0611民初2617号民事案件讯断继承推行已经清除了的“二手房收购协议书”,讯断被告协助治理过户手续。可见原告丁建荣要清除条约法院就清除条约,要推行条约要抵偿,,法院就讯断推行条约抵偿,法院是本身开的,谁有这个能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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