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催促犯法分子钱震东、陈柏林尽快自首的告示书

  刑事讯断书

  (2015)普邢初字第317号

  公诉构造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查看院

  被告人钱震东(310102198401032810),男,1984年1月3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大专文化,原系上海第七修建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本市黄浦区王家船埠路433号,现住本市普陀区金沙江路875弄5号505室;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海泉,上海市龙华状师事务所状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查看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5)261号告状书指控被告人钱震东犯存心伤害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合用浅易措施,实行独任审判,果真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查看院指派署理查看员王世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震东及其辩护人吴海泉到庭介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查看院指控,2014年8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钱震东为给被害人宋崇营布置事情,驾车教育宋崇营至事情场合。当车辆行驶至本市云岭东路、泸定路四周时,两人因琐事产生争执,钱震东连忙停车。两人均下车后,被告人钱震东即对被害人宋崇营实施殴打,在拳击宋崇营脸部致其倒地后,钱震东又脚踢宋崇营腰、背部,并夺过被害人筹备用于报警的手机扔在地上。随后,被告人钱震东驾车分开现场。经判断,被害人宋崇营遭他人外力浸染受伤,致其双侧鼻骨骨折,4处肋骨骨折及2处横突骨折已别离组成轻伤(二级)

  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钱震东前往公安构造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法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震东及其辩护状师在开庭审理进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宋崇营的告诉,证人夏开芹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报警记录, 研究伤通知书,司法判断科学技能研究所司法判断中心判断意见书,公安构造事情环境,常住人口根基信息等环境说明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震东存心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组成存心伤害罪,依法应予惩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查看院指控被告人钱震东的犯法事实清楚,罪名创立。被告人钱震东主动至公安构造投案,并如实供述犯法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惩罚。被告人钱震东在被司法构造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示,且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缴纳人民币十五万元,拟作为抵偿被害人因身体损伤而造成的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惩罚,并合用缓刑予以检验。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钱震东从轻惩罚并合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用。公诉构造当庭增补对被告人钱震东可以合用缓刑的量刑发起,,亦可采用。按照被告人钱震东犯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建功详细应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表明》第一条之划定,讯断如下:

  被告人钱震东犯存心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检验期,从讯断之日起计较)

  被告人钱震东回到社区后,该当尊守法令、礼貌、听从监视打点,接管教诲。完成公益勾当,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国民。

  如不平本讯断,可在接到讯断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可能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该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王惠笙

  二0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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