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陕西高院错案不纠徇私枉法(转)(转载)

  教诲整顿走过场,延安中院,陕西高院错案不纠推委扯皮,承办人赵伟李欣南董法官私下勾串暗箱操纵偏坦一方徇私枉法

  尊敬的列位率领及宽大网友:

  我叫杨耀升,是延安耀升修建劳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延安市宝塔区人大代表。住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罗沟村,身份证号:612601197104211838

  克日,全国上下开展大张旗鼓的政法系统教诲整顿,在这样的严峻形势下,延安市中级法院仍然违法办案,枉法裁判,顶风违纪,无法无天!说什么要自查自纠,倒查二十年前的案子,当下都在枉法裁判,制造冤案错案,并且拒不更正!我怀着十分恼怒的脸色,向你们果真实名举报延安市中级法院徇私枉法、违法办案,左袒一方,枉法判案,承办人再审是备案庭庭长赵伟,二审是审判长李欣南,高院备案庭法官董武侃同流合污,沆瀣一气,徇私枉法。

  我公司与张丙宏居间条约处事费一案,经延安市宝塔区法院、延安市中院一审、二审、再审,先后讯断重复。一审宝塔区法院判我胜诉,其讯断正确、合理,而延安市中院二审和再审完全错判。该案二审承办人李欣南和再审承办人延安中院备案庭庭长赵伟,倾向性明明,左袒一方,违法判案,并滋扰其他人合理审理,在审委员会上抽去重要证据,不全面讲述案情,断章取义,择其有利对方概念,隐瞒我方重要证据,枉法裁判。

  在该案再审期间,我找到延安市政法委率领,政法委书记看了我的质料后,亲自指挥,让政法委办公室以红头文件发给中院,说这个案子有问题,让中院当真审查,而延安中院仅在三天后就给政法委回覆说原审讯断没有问题,对我的申诉置之不理。在此之后,我又找到市人大,市人大开了法工委会,经接头一致认为我这个案子有问题,又以红头文件发给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延安中院又是3天时间回覆,说原审讯断没有问题。延安中院为什么会这样三番五次对市政法委,市人大的红头文件漠然置之,对于应付,而且顶着不办?皆是因为中院备案庭庭长赵伟和二审承办人又接受审判长的李欣南二人从中作梗!赵伟和李欣南与对方当事人勾串一气,幕后生意业务,违法办案,枉法裁判!

  2019年4月9日,我又找到宝塔区人大率领,人大率领先容我找到延安市中级法院院长康天军,康院长看了我的申诉状后,连忙叫来赵伟,问:这个案子在审委会上讲述的环境和人家申诉人说的环境纷歧致,有两份重要证据在审委会上没有说。问赵是怎么回事?赵哑口无言,默不出声。康院长就地说,这个案子要重上审委会复议。但是,就在第二天,即4月10日,赵伟就打电话让我来取裁定书,并说,这个案子就这样了,你不平了到高院申诉去。完全是枉法讯断,错案冤案!

  该案二审和再审明明存在问题。按划定,该案的再审应由省高院审理,但是我向延安中院备案庭申请再审时,赵伟将我的案件压在延安中院,不向省高院移送,并且自任审判长,亲自承办。判案时,明明左袒对方,违法判案。厥后我才相识到,该案在二审时,赵伟就和李欣南与对方当事人彼此勾串,幕后生意业务,偏坦一方,枉法裁判。中院康院长让上审委会从头复议,赵伟竟然不听,擅自将裁定书发出。尚有一个事实,在该案审理进程中,赵伟因违法违纪问题被省公安厅和延安市纪委审查。这样的法官承办我的案件能合理吗?

  2020年5月,我到省高院申诉,省高院备案庭董武侃法官审查了一年,审查中明明倾向对方,一年多没有任何功效,厥后在我重复上访后,备案庭安纪军庭上举办了听证,认为原判存在问题,但又不做任那里理惩罚意见,又转回延安中院。而延安中院备案庭长赵伟和李欣南又上下勾当,与个体人勾串一气,暗地操控,违法违纪,滋扰案件正常审查。

  该案我强烈不平,但是我到高院,高院审查了一年,又不了了之,给我推到延安中院,延安中院又说,以前审查过了,就这样了!省法院和延安院往返踢皮球,谁也不管!搞教诲整顿纯属走过场!欺骗上级,欺骗群众!我投诉无门,叫天不该,叫地不灵!无奈之下,我只亏得网上果真案情,让各人评说,让社会评说,请求上级率领和宽大网民耐性看完我的质料,作出合理的评判。请求上级教诲整顿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分对违法判案的法官严厉查处,更正延安中院的错判冤判案件,提起再审,为我蔓延公理。我郑重声明并担保,我所说的都是事实!决没有半句谎言!若有谎言,愿包袱当何责任!只但愿上级率领能耐性看看我的申诉书,依法合理治理我的案件!

  关于耀升公司与张丙宏居间条约处事费

  纠纷一案的申诉状

  2018年3月,原告张丙宏告状我公司居间条约处事费一案,2018年4月,延安市宝塔区法院(2018)陕0602民初1312号讯断我公司胜诉,驳回了张丙宏的诉讼请求。张丙宏不平上诉。2018年7月,延安市中级法院(2018)陕06民终1077号讯断取消了宝塔区法院的一审讯断,支持了张丙宏的诉请。我公司不平,提出申诉,延安市中级法院再审维持了二审讯断。对此我公司强烈不平,延安中院的二审讯断完全是错案冤案,完全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令依据!完全是左袒一方,枉法裁判!2020年7月,我公司强烈请求省高院审查该案,更正延安中院的错案冤案,枉法裁判!2021年4月,省高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存在严重问题,现已发回延安中院,要求延安中院复查,并陈诉功效。现该案在延安中院复查。以下是本案具体环境。

  一、事实颠末

  2016年8月18日,2021年4月经张丙宏先容,我与陕西永丰房地产开拓公司(以下简称“永丰公司”)现场司理姚杰认识,经与姚商谈,姚杰代表永丰房地产开拓公司,我代表耀升劳务公司,签订了《铭馨苑小区4#商铺工程施工条约》。之后,我与张丙宏也签订了《中间协议》,约定工程承包施工后,按工程进度付出个中介费。两份条约签订后,我租用了设备,购置了建材,雇佣了人员,并先期付出了张丙宏5万元担保金,进入工地施工。施工刚开始即被永丰公司老板蒋进军(永丰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阻拦。蒋称,他并未委托姚杰与任何人签订条约,我与姚杰签订的《铭馨苑小区4#商铺工程施工条约》他一概不知,也不承认。该小区的工程永丰公司早已整体承包给了其他公司,早已与其他公司签订了条约,让我当即搬出工地。此时,我赶忙找姚杰。姚说,他之前并不知道老板已将该工程包给了别人,所以才和我签了条约,既然此刻老板把工程包给了别人,他也没有步伐了,咱们签的谁人条约也无法推行了,只能作废了。我又去找张丙宏,张说,他带我去见老板蒋进军。在蒋总办公室见到蒋后,蒋对张丙宏说,我不认识你,你凭什么把我的工程往外包,你不要在这里坐了,你滚出去。张丙宏看这事说不成,即分开蒋办公室。我只好与蒋总继承商谈。我提出,或按条约让我继承承包工程,或将我的损失抵偿后,我即搬离工地。蒋总说,我没有让你进来,工程已经包给了别人,我没有义务给你抵偿,你当即搬离工地。在此环境下,我僵持不搬。2016年9月27日,蒋总将我、姚杰、张丙宏和永丰公司副总贺敬军,总工程师高锦军及工程地址地村支书李庆幸和张丙宏的亲戚史启宏叫到他们公司集会会议室开会。最后说定,姚杰与我签订的《铭馨苑小区4#商铺工程施工条约》未经公司和老板同意,是其私自签订,公司不予承认,条约作废收回,由总工程师高锦军详细治理。姚杰因私签条约,被公司辞退(有永丰公司总工程师高锦军等人证明)。2016年10月18日高锦军从我公司收回存放于我公司的《铭馨苑小区4#商铺工程施工条约》。至从此,我与姚杰和张丙宏再无工程工作的往来。其时我仍未搬离工地。约莫在2016年9月-10月间,陕西永长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长和公司”)工程师范兵兵找到我,称该工程已被他们公司承包,他们公司与永丰公司在2016年4月即签订了承包条约,要我当即搬离工地,并限定了日期。对此,我向永长和公司提出,抵偿了我的损失,我即搬离工地。详细损失是40多万元(劳务队136名工人、25吨吊车3部,停工23天的经济损失)和投资款(购置建材、租赁设备等)156万元,合计196万元。永长和公司没有承诺我的要求。我的工人、设备在工地不走,最终永长和公司和我协商,我低落承包工价,永长和公司把工程包给我。我将市场工价860元/㎡的价值降为620元/㎡承包。这个工程总算说定。2016年10月,我公司与陕西永长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订立了《铭馨苑小区4#商铺工程施工条约》。两边就承包总面积(7663.56㎡)、承包内容、承包单价(620元/㎡)等举办了约定。此工程的承包签定与张丙宏没有任何关系(有永丰公司老板和永长和公司老总的证明)。该条约与张丙宏先容的我与姚杰所签订的条约无任何关系(附永丰公司和永长和市政公司证明质料两份)。

  两年后的2018年4月,张丙宏以他和我有《居间条约》为由向宝塔区人民法院告状,要求我本人及耀升劳务公司付出居间酬金。经宝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张丙宏先容我与永丰公司签订的承包条约是现场司理姚杰背着公司私自所签,公司不予承认,并开会作废收回,该条约并未推行。永丰公司与永长和公司分属差异的企业主体,张丙宏先容我与永丰公司所订立的条约和我与永长和公司所订立的条约无关,从而驳回了张丙宏的诉讼请求。

  一审讯断作出后,张丙宏不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却在审理中把永丰公司和永长和公司两个差异主体的独立公司混为一体,并对张丙宏二审申请出庭的证人证言不做任何质证,两个证人与当事人张丙宏存在好处干系(史启宏是张亲戚,李庆幸属合资人)。我对质人证言明晰提出异议,二审法官却对此置之不理。在张丙宏未提供任何永丰公司及永长和公司证明,并无任何证据的环境下,二审法官对一审讯断直接举办改判,完全错误地认定事实,错误支持了张丙宏的无理请求。

  二审讯断做出后,我认为二审认定事实不清、法令合用不妥,依法提出再审,并在再审中提供了永丰公司及永长和公司关于本案基才干实的说明。按划定,我这类案件应移送高院再审,但是延安中院备案庭庭长赵伟不按划定治理,压在延安中院,亲自接受审判长和主审法官,,基础不审不理,仍按原样,裁定驳回,完全无法无据无理。

  2020年7月,我到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申诉,经省高院备案庭审查并听证,于2021年4月发回延安中院,要求延安中院复查并陈诉功效。

  二、该案主要问题:

  (一)原告张丙宏先容我与永丰公司现场司理姚杰所签订的《铭馨苑小区4#商铺工程施工条约》,是姚杰背着公司和老板私自所签,是个骗钱的假条约。永丰公司与2016年9月27日开会已经认定该条约无效、作废,并收回(有永丰公司总工程师高锦军等人证明),该条约也没有实际推行。所以,张丙宏先容的工程并未实际谈成。而二审法院竟掉臂事实,承认了该条约,完全是错误认定。

  (二)我与永长和公司签订的《铭馨苑小区4#商铺工程施工条约》是在我与永丰公司所签条约作废收回后,我低落工程价,我本人与永长和公司老板谈定。与张丙宏和永丰公司无任何关系。而延安中院二审讯断错误,把永丰公司和永长和公司混为一体,把我与永长和公司签订的承包条约与张丙宏扯上干系,完全是错误认定。永丰公司与永长和公司是两个各自独立的企业,差异的名称,差异的法人代表,差异的社会信用代码,差异的办公地点。两个公司各自独立,无任何关系。

  (三)我与张丙宏签订的《中间协议》约定:“该居间协议与大条约效力一致”。大条约已经明晰作废。张丙宏拿着作废的“居间协议”告状,延安中院竟然承认。完全是枉法裁判。居间协议还约定,张丙宏认真先容工程、协调工程款。而事实上,张丙宏先容姚杰与我签订了个假条约,被永丰公司破除收回,也没有推行,之后就再也找不到张丙宏的人了,更谈不上张丙宏凭据《中间协议》协调工程款了。张丙宏没有推行《中间协议》的任何事项,有什么依据拿居间酬金?!延安中院讯断张丙宏拿居间费没有任何依据。

  (四)凭据《中间协议》约定,张丙宏中介费45元/㎡,而工人干活的工资15元/㎡。张丙宏什么都不干,延安中院竟能讯断让张丙宏拿干活工人人为的三倍。《居间协议》约定,张丙宏拿中介费要按工程款进度付出。事实上,至今我的工程款仍有65万余元未能付出。而延安中院竟讯断让我全部付出张丙宏所谓中介费。可见延安中院讯断毫无依据,完全是倾向张丙宏,左袒一方,掉臂事实,违反法令,枉法裁判。

  (五)延安市中院二审讯断书认定耀升劳务公司应向张丙宏付出剩余居间用度为347125元,计较依据为:楼房修建面积8825㎡×每平米45元居间费,再减去已付的50000元担保金。而原告张丙宏主张的诉求是被永丰公司作废收回的条约中约定的楼房修建面积7778.7㎡。我公司与永长和公司签订的条约中楼房修建面积为7663.56㎡。在所有证据中从没有呈现过“8825”这个数字。我们搞不懂延安市中院给张丙宏认定的楼房修建面积8825㎡,从何而来?有什么依据?!延安中院没有任何依据,凭空假造虚假数字,给张丙宏增加1046.3㎡(1046.3㎡×45元居间费=47083.5元),多出4万余元!可见其讯断毫无依据,枉法裁判,左袒一方。

  (六)该案原被告两边有一方为法人,按划定该案再审该当在省高院审理。延安中院备案庭庭长赵伟不按划定治理,把我申请再审的案子压在延安中院,不移送高院。备案庭庭长赵伟亲自接受审判长和主审法官,基础不审不理,无理驳回我的再审申请。延安中院如此无法无天,违法审判,省高院应提起再审,依法更正。

  举报人:杨耀升

  2021年6月6日

  接洽电话:18220124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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