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宽
大网友、法令人来聊透这一件事!
以下有一份讯断书中认定
河南省光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
大队长郑大庆组成贿赂罪,却没有关于贿赂人郑大庆的任何刑事惩罚。贿赂人郑大庆因贿赂被提拔,至今仍接受为
光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
大队长,未受到任何刑事惩罚和党纪政务处分。纳贿罪与贿赂罪原来就是对合犯,纳贿人被判刑,贿赂人却毫发无伤,仍然当官!!!小民才疏学浅,,请懂法的
网友来说道说道!
河南省光山县纪委对付举报人表明:光山县公安局郑大庆确实组成了贿赂罪,但为什么不惩罚是“上面”的意思,我们无权推翻!请问这个“上面”是谁?中纪委、最高院是否有权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