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举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查看院徐敏徇私枉法(不平回覆函)

  最高人民查看院查看官:
  您好,我向您们举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查看院徐敏查看官寻私枉法的工作,江夏区查看院给了我一纸空文说,说徐明没有问题,此刻我来再次反应事实和来由

  。 2013年5月,江夏区当局(时任区长王清华,现任区委书记)在齐心村大局限无证征地拆迁。(证据12为证)
  2015年,刘元珍之兄刘万茂告状江夏区当局拆迁征地行为违法,江夏区当局把责任推给村民李涛及村委会。区长王清华及署理人王道宽枉顾事实,拒不认可拆迁,隐瞒事实真相,滋扰司法合理[一审案号:(2015)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457号(证据13),二审案号:(2016)鄂行终160号(证据14),再审案号:(2016)最高法行申2259号(证据15),湖北高检不支持监视申请抉择书:鄂民(行)监〔2018〕42000000060号(证据16),从裁判文书果真网可查,此案仍在申诉]
  2016年5月,江夏区当局违法征地被疆域资源部督办查处(证据10为证),
  2016年8月,江夏区当局伪造村民签名,骗取省当局用地批文(此证据据是2020年11月24日江夏法院开庭才得知,证据11为证)
  2017年5月,江夏区当局骗取省当局用地批文(得知时间同上)
  2019年8月,举报人向江夏区行政审批局审请信息果真,遭到拒绝,同年向江夏区人民法院提告状讼,被告辩称该项目对原告出发糊口没有影响,不予果真,法院也采信了,(2020)鄂0115行初7号法令文书载明“阳光一百项目距原告刘万茂衡宇直线间隔三十米外”对原告的出发糊口没有影响,驳回告状(此案在申诉中,证据1为证)
  2020年7月25日,挖土方的黑社会老板助手老谭和村民小组长拿着施工许可证和筹划图,说施工红线桩点到了刘元珍衡宇最近点1.5米处,将要挖二十米深,建两层地下室,刘元珍衡宇未拆迁赔偿,地已卖且筹划为进口绿化带,这违反《宪法》《物权法》《国务院590下令》《地皮储蓄打点步伐》《国务院关于深化地皮打点的抉择(2004)28号文》(证据8为证)
  2020年7月31日,刘元珍、刘慧两人去江夏区信访局,反应施工间隔过近问题,他们转交到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局又东扯西拉表明几号地几号批交,筹划是筹划局的责任,不关审批局的事,基础不办理问题,
  2020年8月,举报人刘万茂向江夏区法院告状,诉行政审批局违反《修建法》第八条第三款违法治理《施工许可证》,并请求取消该证,法院不予备案,把相邻干系的好坏干系人诉权掉包成行政上的法令好坏关糸人诉2020年9月10日,黑社会的土方老板开挖机来抢地,报警后,警员来了,我们拿出法令文书(证据1)。警员叫他们“有争议、不要搞了”厥后到派出所调整,对方赔付二百元损坏的农作物损失费。
  2020年9月13日上午,原告刘万茂向市长专线反应地皮局把权不清界限不明地皮挂牌拍卖,把施工红线画到刘元珍衡宇1.5米处,这样外貌上看,告状人不是办证人,也不是申请办证的人,没有关糸,但这个证的建树用地与告状人有相邻甚至重叠干系(此案在申诉中)。
  且审批前未向好坏干系人公示(证据5可证明)
  2020年9月13日黄昏,举报人刘万茂 再次向市长专线揭破江夏区行政审批局、法院、警员、黑恶势力相互勾搭等各方违法犯法的嘴脸,他们的背后都有处所当局的参与 (证据7证明)
  2020年9月18日, 刘万茂和刘元珍配合向江夏区法院提告状讼 ,诉江夏区自然源和筹划局(简称筹划局),把施工红线画到刘元珍衡宇1.5米处 、未向好坏干系人公示筹划图行为违法,法院已发传票,定于2020年11月24日开庭(证据3为证)
  2020年9月27日,向自然资源和筹划局反应筹划间隔过近的问题,回覆说“阳光一百修建物距刘元珍衡宇最近间隔22.7米”(证据2为证)。
  2020年10月13日,黑社会土方老板请三十多无法律权的保安来抢地施工,限制我全家人身自由(证据9为证),报警后,警员来了,我们出示法令文书和地皮局的信访复原书,警员又说“有争议,不要搞了”,但我们要求备案或出具报案回执,纸坊所就是不愿。
  2020年10月15日,刘元珍、刘慧又去纸坊所要求出报案回执,遭拒绝,要见所长,值班人员说“所长开会去了”。
  2020年10月16日,被害人刘元珍、刘慧又去纸坊所,要求见所长,这次值班的说“没有所长”。刘元珍刘慧要上楼去所长办公室找所长,被十多警员否决,刘慧特长机拍摄他们的恶败行为,被穿便服的038846抢走手机,还说“跟我们警员斗,有的是好果子吃的”,此时纸坊所的署理所长戴某就站在抢手机的人群中。
  分开派出所后,刘元珍刘慧又到江夏分局要求备案,不备案要求说明来由。
  2020年10月19日, 举报人刘万茂人向武汉都市留言板反应 警员抢手机,报案不备案,又不书面说明来由(证据6可证明)
  10月21日上午,刘元珍又去派出所,值班人员说所长不在。
  10月22下午和26日上午又去派出所,值班人员都说所长“没返来”
  10月28被害人刘元珍、刘慧去了武汉市公安局群众来访欢迎中心,她们拿岀法院载明的三十米外间隔的法令文书,欢迎人员015036说“一切以法令文书为准,”他拨通了江夏分局信访电话,对她们说“有什么要求直接跟对方说”,刘慧对着电话说“要求核查10月13日来人的身份,要求备案”,打完电话后,叫我们归去找江夏分局,他们会备案的,第二天,我们去江夏分局,接访人员说“还未到六十天,到了才有功效”为这施工安详间隔问题,先后五次去区信访局,两次去市信访局,一次去省信访局反应问题。
  由于这帮黑保安没有获得相应的惩罚,2020年11月5日,土方老板王富银(原村书记)再次请三十多黑保安及十多名社会闲杂人员再次产生抢建围挡大战,我们报警,在现场110处理警员叫他们不要搞了,对方基础不听,继承强行抢建围挡,把我们全家推倒在地,起来又被推倒,这时警员也节制不住排场,被害人刘元珍这时候才跑上屋顶,大叫“不要搞了,打到了不要怪我”,是万般无奈下用小石头头反击。
  2020年11月24日,,江夏法院如期开庭,被告筹划局已当庭认可“刘元珍、刘万茂等几户未拆迁衡宇,所用地皮已被区当局收储,变为国有地皮,已挂牌拍卖,并治理相关用地手续”,并出示了区当局伪造的村民签名和骗取的省当局批文。同时被告江夏区自然资源和筹划局答辩称:“施工间隔与原告房过近的问题是施工方的施工案造成。其施工方案不由答辩人论证、审批,因此该项目建树单元的施工行为与答辩人无关”(证据4为证,证明施工方如此近间隔施工并未得筹划局承认)
  这场征地拆迁纠纷由来已久,在长达八年的维权斗争中,始作俑者都是江夏区委区当局(证据12、10为证),其先是拒不认但是拆迁主体,疏通法检部分枉法裁判(证据13、14、15、16为证),在信访申诉中,省高院法官在信访欢迎中做举报人的思想时强调“此刻这个案子谁是违法的主体不重要,重要的是担保你诉讼的目标能到达,不会有人去拆你的屋子”。可此刻江夏区委区当局用司法来毒害维权黎民。
  江夏区委区当局接下来的动作中“明修栈道,暗渡陈仓”,一面说不要我的屋子,一面伪造村民(包罗举报刘万茂)签名(证据11为证),骗取省当局批文,治理用地手续,,把我们衡宇地皮已收回国有,挂牌出让(在2020年11月24日庭审中才奉告)
  举报2019年9月向江夏区行政审批局局部果真阳光100的报批手续,江夏行政审批谎称刘万茂的衡宇不在拆迁范畴以外,不影响原告的出产和糊口,不予果真,江夏法院叶应平在没核实证据的环境采信了(违反行政诉讼法43条之划定),枉法裁判驳回原告的告状。
  当施工方拿着核位图和规图来要施工时,刘万茂告状自然资源和筹划局(简称筹划局),此时筹划局才如实口头认可未拆迁衡宇已被区当局收回国有,并挂牌岀让,且治理了相关用地手续(2020年11月24日庭审音视频为证),这次被江夏法院叶应平以过了六个月的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告状,再次枉法裁判(凭据最高法关于合用《行政诉讼法》的表明第六十五条划定,国民不知行政行为详细内容的按《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执行,既因不产提告状讼的二十年,其他诉讼五年),
  《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被告刘元珍一家,是在长达八年的维权斗争中,有国资源部的认定区当局行政违法的《行政处理惩罚抉择书》;有各级法院的裁定,有区当局伪造村民签名,骗取省当局批文;有申请信息果真遭拒绝,而且勾串法院枉法裁判;有诉讼要求取消《施工许可证》,法院不予备案;有诉区疆域局未向好坏干系人公示筹划(此刻大白了,刘元珍衡宇巳筹划为进口绿化带,不敢公示),被逾期为由驳回;有五次去区信访局、二次去市信访局、一次去省信访局反应问题;有无数次去派出所、区分局、市公安局、拨打12389要求给报案回执;有110出警,多次要求“有争议,不要搞了”;有事发正其时是对方不听警务人员劝阻,执意要抢,刘元珍也再三告诫,这怎么能定性为随意殴打他人?
  若不是随意欧打他人,那又怎么切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关于治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表明》第二条第一款,“随意欧打他人”是合用该条款的前提条件。本案就是一个征地拆迁纠纷,刘元珍一家正在通过司法途径办理问题,而对方多次抢地,不听警方劝阻,理应定为寻衅滋事罪!
  举报人刘万茂向江夏区人民查看院查看官徐敏提交过证据质料,作为办案查看官,不审查举报人提供的证据质料,同时也不向被害人刘元珍求证真伪,反倒把无罪人提起公诉,固然此案涉及到区委区当局,但徐敏作为人民查看院查看官,应该分明率领叫你干的明知违法的事是要负法令责任的,
  由于此案涉及到区委区当局,政法步队进修教诲整顿也是在区委的率领下。徐敏的违法行为毫无疑问是受人指使的,是有靠山的,有掩护伞的,故哀求最高检提高观测级别,以给被害人刘元珍公正合理的观测结论,严惩徇私枉法的犯法份子及其掩护伞,维护司法合理!

  举报人:刘万茂 18071716292
  2021年6月12日
  附:1.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查看院检群众来信回覆函
  2.证据目次(1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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