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刑警贾云钢压案不查的环境反应

  关于实名举报府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刑警贾云钢压案不查情况反映
  府谷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并公安局各位领导:
  我叫刘海军,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10月12日,府谷县庙沟门镇周疙捞劳村郭家梁自然村民,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612723198010124459,现住庙沟门镇庙沟门街,经营“海军四十里铺羊肉面”馆。联系电话:13289712485。
  我妻子叫王霞。女,汉族,出生于1982年3月15日,府谷县庙沟门镇周疙捞劳村郭家梁自然村民,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612723198203154427,现住庙沟门镇庙沟门街,联系电话:18291216665。
  我们夫妇于2019年6月在府谷县庙沟门镇庙沟门街三道街开办“海军四十里铺羊肉面”馆一处,店内除我们夫妇之外,向外雇佣女服务员3人,分别叫王连,庙沟门镇五素沟村人;刘丽,庙沟门镇石岩梁村人;尚二花,庙沟门镇红花梁村人,自开办以来我们店的生意还算不错。
  2020年4月18日中午大约12点左右,我回到饭店的卧室,发现自己在4月16日晚放在床柜里装有13000元现金的钱包不见了,当时我急忙把妻子王霞叫到放钱的卧室盘问,结果我妻子说她没有动过,而我饭店内安装有监控,随后我们夫妻二人自行调取近几天的监控录像。经过查看:在4月17日下午3点左右,我饭店服务员尚二花进入过该卧室,在该卧室停留大约30分钟左右然后出来,恰巧4月18日当天早上尚二花声称自己有事需请假,这天我夫妻也再没有声张此事。第二天也就是4月19日一早尚二话来店上班之后,我们夫妻将尚二花私下叫到卧室进行盘问,结果尚二花说她这几天就没有进入该卧室,也没有见过我们的钱包,当天中午我们夫妻二人将三个服务员叫齐,向她们三人说明钱包被盗情况,结果三人都说没有拿,当时我们夫妻再三考虑,因为毕竟在自己店里发生的事情,不管查出是谁拿走的都不光彩,就秉着不想把事情闹大,只想能把钱还回来就行的态度和她们沟通。直到第二天4月20日,我的钱包仍然没有还回来,当天上午我们夫妻俩再次向三名服务员说了我们对此事的态度,结果服务员刘丽说报警处理吧,不报警看来是弄不清楚的,无奈当天下午我们向府谷县公安局庙沟门派出所报了案,但是派出所说该案件已经属于刑事案件,应当向府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处理,随后我们向刑警大队报了案,并向公安局提供了我们店里的监控视频。报案之后的第二天中午,府谷县刑警大队的刑警员贾云钢带领四名警察到我们店里,将上述三人中的刘丽和尚二花分别进行了询问,随后将尚二花带到庙沟门派出所进一步询问。
  到了第三天也就是4月23日上午,我妻子王霞发现自己手机有一个未接来电,打通之后才知道是府谷县刑警队21日出警的刑警贾云钢在电话上告诉我妻子说:“钱和钱包有人给你送回去了,你调监控自己就知道了,向外什么也不要说了!”随后,我们自己也调取了监控,结果发现在头一天也就是4月22日下午3点多,一个经常给我家送酒的男的叫王后的年轻人出现在店里的吧台里磨磨蹭蹭了几分钟然后我们在吧台下面的酒柜里找到了被盗的钱包,当时我妻子用饭店夹菜的铁夹子把钱包放在一个食品袋里保管起来,当时我们也不敢擅自打开钱包看钱究竟够不够。随后我有打电话告诉贾云钢,钱包找到了,但我们毕竟已经向公安局报了案,我们要求贾云钢上来说明一下钱是怎么被盗的,又怎么回来的,是谁拿走的,,谁送回来的?但贾云钢却没好气地说,钱你已经找到了,你还想怎么样?我们总感觉不太妥当,但也没办法。
  到了同年5月11日上午11点多,贾云钢又电话告诉我妻子说,他准备到庙沟门我的店里,在找到的钱包上取指纹,事实上当天贾云钢也来店里取了指纹,直到贾云钢取过指纹后,我们才当着民警的面打开钱包数了一下,钱正好是13000元一分不少。
  到了2020年冬天的一天,我们突然接到府谷县人民法院老高川法庭的开庭传票,才知道我们的服务员尚二花以明事纠纷为案由,将我们夫妇告上了法庭,要求我们公开道歉,恢复名誉,同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0000元案件定于2021年1月21日上午10时开庭。
  随后,我们又两次回到府谷县公安局找到贾云钢,并询问有关本案的一些详细内幕,然后才将前一年4月21日开具的《立案告知书》送达我们。
  本案令人费解之处:
  第一、我的钱包和钱究竟是谁拿走的?
  第二、贾云钢怎么知道有人会给我把钱包还回来?是拿钱包的人自愿还回来的?还是贾云钢有意安排还回来的?是拿钱包的人自己还回来的?还是委托他人还回来的?
  第三、本案所涉及的王后、尚二花、贾云钢都是原府谷县赵武家湾人,这其中有没有什么猫腻?
  第四、贾云钢为何在还钱包的当天不进行指纹的提取,一直拖到20多天以后的5月12号才提取指纹?
  综合以上四点,我们认为贾云钢在办理本案中存在以下几个可疑之处:
  一、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涉案人员都是府谷县赵武家湾人,而贾云钢也是赵武家湾人,贾云钢在办理人情案、关系案的嫌疑,严重违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二、贾云钢在侦破本案的过程中存在包庇犯罪的嫌疑;
  三、贾云钢在提取指纹方面存在刑事侦查不作为的嫌疑。
  目前,由于贾云钢故意压案不查,导致我们合法的财产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我们作为财产被盗的受害人,反而被起诉到法院,截止目前为止,判决结果虽然还没有出来,但是总觉得此案办理的有失公平、正义!
  希望,各相关单位对上述情况反映依法调查为盼!
  专此反映
  反映人:刘海军
  2021年 6 月 18 日
上一篇: 实名举报府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刑警贾云钢压案不查的环境反应(转载)
下一篇: 举报商水县黄寨镇宋王行政村黑恶势力支部书记陈小成(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