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麻都市木子店镇食品所从事屠宰事情23年,单元竟然说是姑且工

  我是麻都市木子店镇杨眉村住民童进学,从1995年3月(夏历正月初八)进入木子店镇食品从事屠宰事情,每月按月发人为,从1995年到2017年一直未中断上班,1995年至2017年证明人占书兰(曾任食品所主任),期间有食品所沈耀(艳)辉主任,汪岑岭主任(证明人签字见附件图片).并有2016年的人为表,其他年份的人为表在麻都市食品公司.2018年木子店食品所环保不达标遣散,在食品所事情23年,既未给我购置任何社保,还认定我为姑且工.2019年我多次去麻城食品公司和麻城商务局反应社保问题,都说要办理,可是从19年到此刻也未看法决一直到此刻都没有办理,彼此踢皮球.
  我的诉求是:
  一: 我有人为表,一直在木子店食品所上班,不是姑且工,国度有劳动礼貌定.纵然食品所被私人(食品所主任)承包,作为负有主体法人责任的麻城食品公司,理应包袱食品所的正当用工的禁锢之责,并包袱相应责任.
  二: 麻城食品公司按正式员工退休报酬,给我办理社保问题,
  三:木子店食品所名下在1995年至2018年期间,是否有和我雷同人员已经治理过职工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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