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 李平,女,出生年月:1953年7月19日,汉族,地址:沈阳市辽中区 ` 创城春晓212 号,机:13080891481 ` 被申请人:辽中区财政局,法人代表: 徐向阳,局长,地址:辽中区政府路109号 ' 被申请人:沈阳市财政局,法人代表:邱立全,局长:地址:沈阳市沈北一经街78号
请求事项
依法追加与本案有直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沈阳市财政局,辽中区财政局为本案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的被告参加行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共同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申请理由
2013年5月6日最高法院告知“劳动教养"案件通过中央政法委与地方政府联系按国家司法救助解决(案件终结)当日原辽中政法委书记翟克和辽中公安政委王铁到北京与申请人协商以国家司法救助折抵涉及公安错误刑事拘留赔偿案件一并给予补偿,申请人对翟书记将劳教,拘留案件合并处理,提议提出异议认为应按照最高法院督办的案件进行解决。翟书记说,如果要是不同意合并处理劳教案也不能给解决你医疗案件都改判了公安抓错了错拘,就是判赔也是公安赔偿吗。面对翟书记这带有威胁恐吓的性质逼迫其选择案件合并,申请人因丈夫于2003年1月医疗事故死亡法院错判进京上访(再审获胜)遭公安拘留,劳教一系列不法侵害因长期被违法羁押并遭管教非人虐待暴力欧打所致身体损害己构成重度(二级肢残)的严重后果,且己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申请人本是一个弱势群体,只好同意合并案件处理这也是不可抗力的事实。因涉及残疾补偿及护理费各项损失,递交翟书记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具体数额273万元。双方协商等待上报省里批准后,申请人领取国家救助的同时签署息访息诉《信访终结协议》2013年6月财政部在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內己拨付司法救助资金,辽中公安违反规定:伪造替代申请人签署领取司法救助资金,又将冒领的救助资金转移盛京银行私设的"小金库"变成公款经费可任意支配,肆意剥夺申请人最基本的法律救济,无视党纪国法"私制家法向申请人宣布虚假信息。告知财政部拨付50万元司法救助资金,但拒绝出具法律依据,搞暗箱操作由此引发行政爭议,这也是必然的结果。辽中公安按照违法行使职权,弄虚作假的步骤己完成了行政程序这也是在履职过程中必然掌握的政府信息,将司法救助变更为信访救助,借以体现人道作掩盖从截流273万元分割支付给申请人35万所谓的《信访救助资金》为阻挠申请人进京举报追责,将违法变合法向法院提供伪证,对申请人进行报复陷害,滥用公权力。
2015年7月9日辽中公安将"伪造的公函"向辽中财政申请拨付李平《信访维稳救助资金》假行政文书①沈公辽字[2013]第89号 ②沈公辽字[2014]第96号③沈公辽字[2015]第33号 ④沈公辽字[2013]第15号 ⑤沈公辽字[2012]114号。提供法院指控申请人不接受国家给付的50万元司法救助,狮子大开口借以维权之名,敲诈勒索公安钱财(附证据:案件清单)又将这相同的假证提供法院,制作打印成拨付李平《信访救助明细表》递交辽中财政局证明公安支付申请人的35万,是财政拨款资金来源合法。事实证明:辽中公安将执法权变私器,滥用公权力,欺压受害人,践踏法律的尊严,让法无尊严!2018年8月31日对于申请人申请获取公安所支付救助50万元和公安申报国家救助的具体数额,法律依据政府信息,2018年8月31日沈阳市财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在违背事实和法律基础作出虚假该信息不存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申请人再次申请调取辽中公安给付35万财政性审批承办单合法真实凭证。2019年9月19
沈阳市财政局出具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沈阳财政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放任辽中公安冒领国家救助专项资金,不予纠正行政违法。依据中办发第19号令《关于设立小金库违纪违法政纪处分规定》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不按照中办发执行,仍继续私设小金库拒不纠正。销毁证据,压案不查,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件。2018年9月25日辽中财政局作出虚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称:因该信息涉及第三方辽中公安合法权益,财政需征求第三方辽中公安的意见经查询:未收到财政部拨付李平国家司法救助款,辽中公安也未申报对李平的国家救助,经与上级沈阳市财政局核对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认为:财政是法律授权对办案机关发放国家救助具有督查的权力,然而财政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规避辽中公安冒领国家救助违法的事实。财政局依据征求第三方辽中公安的意见,建议出具虚假政府信息阐述维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顶风违纪"拒绝填写财政行政文书备档编号不履行公民权益法定告知义务,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法律明文规定:信访维稳救助只能是解决信访事项个案,坚决杜绝"白条子"现象由银行转帐出具合法凭证。事实证明:被告拒不落实执行国家督办案件,违反信访工作纪律,拒绝通过银行转支付35万元。申请人再次向财政申请信息公开35万财政资金审批单相关合法凭证。2019年9月17日辽中财政局经征求第三方辽中公安局的意见,以情况说明书形式替代《政府信息公开告知》特此说明:从2012年-2019年10月财政性实际拨付李平治疗费6万元其余35万元是辽中公安局从公款经费"小金库"支付,共合计支付李平415614元。申请人认为:小金库本质上就是一种万恶的腐败之源!白条子违人国家财经纪律。作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沈阳市二级财政局,为本案澄清事实,还原事实真相对其所作出的该政府信息告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应承担举证责任。财政部"财复议"(2018)第1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阐述:根据各地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统筹安排和中央财政通过政法转移支付,中央财政将司法救助资金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由各省统筹用于司法救助工作,省级财政将中央财政下拨的司法救助资金一次性分配到各市,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掌握分配到具体个人的司法救助情况。辽宁省财政厅-辽财行函[2018]45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阐述:每年省财政厅将财政部下达的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一次性分配到各市,由各市统筹安排使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依据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监督对象执行的规定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的,可以根据职权予以纠正。第二十六条: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辽委法24号《辽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各部门对申报机关司法救助岌放实施监督,坚决杜绝"白条子"现象对冒领截流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救助资金,政法单位和个人骗取救助,严肃查处,并追回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综上所述:沈阳市二级财政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应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恳请一审法院依职权予以准许。同时期待第三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此致 申请人: 李平
辽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 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