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第14天:守望受案回执半月,受理部分无回覆

  
  我是维权人徐洪福。15天前即2021年6月15日,针对钱杰和徐文哲骗财骗并强占搅拌站和公司的事实,我向张家口市怀来县公安局报案并拿到受案回执。凭据报案备案的流程时间节点,报案人3日后就可以获得受理单元回覆(2021年6月18日),,截至今朝超出划定回覆时间10天。期间我曾多次主动问询受理部分,公安局方面无任何回覆,难免让人疑心重重,心急如焚。
  

 维权第14天:守望受案回执半月,受理部门无回答





  案件回首:蒙受钱杰与徐文哲骗局,搅拌站与公司被其强占

  首先,虚构借单。2013年3月,钱杰与徐文哲(徐其时系亿霖公司司理)商议,徐文哲操作公司职务之便,骗取徐洪福的签字,虚构债务270万。

  然后,虚构授权委托书。以公司参加诉讼为由,再次骗取我签订授权委托书。

  最后,钱杰与徐文哲用“一套假文件”,举办司法诉讼和强制执行措施。2013年5月22日,钱杰以亿霖公司拖欠其270万元为由诉至怀来县人民法院,我公司司理助理徐文哲作为亿霖公司的诉讼署理人,当庭与钱杰举办了调整,后法院进入强制执行措施,将出产设备(搅拌机组、尝试室设备、地磅、铲车)以物抵债给钱杰。

  为了到达攻克亿霖公司工业和策划权举办犯科牟利的目标,钱杰向徐文哲许诺,在事成之后给付徐文哲140万元长处费。

  最终,钱杰在攻克亿霖公司资产和策划权后,在亿霖公司原地点从头注册一家新公司(即新奥公司),但其新注册的新奥公司并不具备策划混凝土环评资质。2014年至今,新奥公司一直以亿霖公司的环评资质举办策划、存案,其通过新奥公司违法、把持策划至少犯科赢利3亿元。

  法令事实

  一、钱杰和徐文哲配合骗财骗,事实来由:虚构假借单270万,虚构授权委托书
  二、钱杰涉嫌犯科攻克罪,事实来由:当初怀来县法院执行局执行的只是相关搅拌机组、尝试室设备、地磅、铲车,这些出产设备。而我公司投资的设备基本、水井、地面、地磅基本,地仓基本,筒仓内里的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矿粉、水泥路面等,投入资金约莫700多万元均被钱杰攻克。至少在2013年和2014年间,这段时间他应该拉走已经被执行的相关出产设备,分开亿霖公司的厂区。但是他没有。明明的犯科攻克行为。

  法令措施

  针对钱杰和徐文哲对我公司举办的骗财骗和犯科侵占,再次向张家口市怀来县公安局报案,同日,即2021年6月15日公安构造受理,并开具“受案回执”。

  凭据法令措施,报案事实不具有备案景象的,应在3个事情日回覆,并出具“不备案通知书”。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构造接管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法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本身统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构造认真人核准,予以备案;认为没有犯法事实,可能犯法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景象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构造认真人核准,不予备案。对有控诉人的案件,抉择不予备案的,公安构造该当建造不予备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诉人。

  按照法令划定,接到报案后,公安构造必需在3日内抉择是否备案并出具文件通知控人。也就是早在15天之前(2021年6月18日),公安部分就是否备案给出回覆并出具书面文件。
  那么,没有收到“不予备案书面通知”,那么就是控诉人的控诉钱杰和徐文哲骗财骗和犯科侵占是具有备案尺度的,那就是备案的。然而又没有收到备案通知书可能公安部分的其他形式通知。
  我作为1名维权者,1名受害者,案件产生到此刻报案8年了,坚信长短曲直和法理公义都能在这个法制健全的社会得以泛起,更坚信我控告的案子能获得相关部分公道正当的处理惩罚。最后坚信受理我案件的司法部分能凭据措施给以备案,不要让受害者一直守望着过了期的“受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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