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上世纪九十年月的一条款该休矣了

  我家有一栋私房,在上世纪的特定十年里被当局强行收走,连同每月所得的租金也一并收走,十年来应得的租金是700多元。之后武汉市当局拨乱横竖出台了返还私房的政策,并强调连同十年来的租金一并返还,不得以任何捏词拒绝。
  这是何等好的政策呀!但武汉市汉阳区房管局不给我们看这文件,只给了700多元钱就不返还房产了。直到2006年我们才知道有以上的文件,拿着这文件找房管局问理,房管局却不认错,一直说已给钱了。其实这钱的数额恰是我家私房被征收十年所应发生的租金,这便是说房管局拿着我们的钱来收购我们的私房。
  为武汉市汉阳区房管局不按政策处理惩罚,并侵占我家私房的事,我向汉阳区法院提告状讼,法院却拿出最高人民法院于上世纪九十年月的一纸条文:凡涉及汗青遗留的房产问题一律不受理。我说,这是房管局不执行政策的事为什么不受理?法院说,但最终照旧涉及到房产呀,所以凭据最高法的划定:不受理。
  为此我认为,最高法的这一条文是不认真任、是官官相护做法。
  部分的贪腐是不是与小我私家的贪腐同罪?在法制社会里谜底应该是必定的。如是同罪那么房管局不按市当局的政策返还私人房产及赔偿金,就是加害、贪污私权的行为,是部分贪腐行为的表示,这种贪腐莫非就因为最高法的一纸条款——”凡涉及到汗青遗留的房产问题一律不受理“而可逃避问责?就是因为贪腐物是房产就可不追责?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的一刀切的做法就是对法令的不尊重,是对贪腐的犯法行为放任自流,是对人民的不敬。假如把房管局换成小我私家(官员),,依据这个条款那不是让贪腐的官员可逍遥法外,这一条款岂不成了贪腐份子的护身符。所以说最高法的这一条款是不切合现今反腐政策的、极其过期的礼貌,此刻是到了该休矣的时候了,这样才气让被侵权者享受法令的掩护,让侵权者受到法令的制裁。
  但愿最高法能与时俱进,用法令来掩护被侵权者而不是贪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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