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曝河北省唐山市中级法院法官徇私枉法事实(转载)

  网曝河北省唐山市中级法院法官徇私枉法事实

  一审案号(2020)冀0203民初850 二审案号(2021)冀21515号民初

  一、原告张云华,电话:13577713255, 被告陈静,王号天共同签订了《三方股份合作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以现金形式出资110万,成立唐山陈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张云华如约将110万元打入陈静帐户后,陈静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注入公司帐户进行公司运营,擅自以个人名义与案外人签订《台北帮厨市区代理及单店转让合同》,而且还将上述特许经营权授权在她自己名下,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管理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股东发起人不得以特许经营权作价出资。现因陈静个人行为导致公司无法将权利作为注册增本进行增资,《三方股份合作协议书》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陈静返还出资款。

  二、原告张云华的股权取得是基于当事人认缴或实缴出资3万的取得。

  三、被告陈静、王号天多年在公司帐本上少列公司收入高达700多万,而且根据《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但是王号天长年用自己的银行卡收取公司收入,公司财产跟王号天个人财产严重混合,两股东非法转移公司利润,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初步证据,要求法院调王号天银行流水,查明所有公司资金去向,应进行司法审计查明事实,分红给张云华,因为五年多公司从没召开股东会,不向股东提供财务报表,原告张云华在2019年股东知情权中,公司向原告张云华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帐本等(有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是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利益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是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本案存在陈静,王号天变相分配利润,转移公司财产高达700多万,有证据证明,5年多从不分红给原告张云华,所以张云华要求法院司法审计,法院应该同意审计,但是被告在庭审中说因为税务没处罚企业所得税,公司没盈利,不同意司法审计,事实是税务因为公司帐本不全,现在还没查清公司所有帐目,让公司自己调整再去审报企业所得税,一审、二审法官无视被告王号天财产混合的证据,不调王号天的流水,判决书里引用了被告所说的因为税务没发企业所得税,公司没盈利,法院不同意司法审计,最为滑稽旳是二审法官让原告张云华自行计算公司利润,700多万没在公司帐本上,而且原告张云华不是专业的会计师,怎么计算利润。关于调王号天流水仅2019年一年,公司帐户向王号天个人帐户专款1186251元。(王号天未提供转出这些资金的去向),在判决书里没解释为什么不给调王号天流水。

  四、依据二审院表述“三方出资协议”属于投资行为,110万用于“建立”公司,但二审院未解释是依据哪项证据和哪条法律规定得出的“三方出资”协议变为“投资行为的,约定出资110万与实际”认缴,是同一行为的结论,也未解释110万未入公司帐户且该款以陈静自己名誉购买的“台北帮厨”和特许经营权授权在陈静自己名下是如何超越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所以三方签订的合作未终止,陈静餐饮有限公司未清算,不可以返还原告出资款的。

  五、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为了保障人民的权益所以必须要坚持依法治国。二审法,二审法院法官无视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基本策略,无视《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有选择性挑选事实及措辞以定上述110万已成为公司资产,完全忽视了涉案公司实际资本仅为“认缴”10万的事实,难道这种论述仅是为了得出对被告有利的结论,全然不顾司法公正和客观事实吗?依据《法官法第五条》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严禁有下列行为:(一)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作出裁判或决定。(二)为谋私利或者徇私偏袒一方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 ,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放弃自己的权利,原告张云华不会放弃自己的权利,司法的腐败和不公就提现在文书里如果可以这份徇私枉法的办决书能成为最高法院案例参考文书,原告张云华不知道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注册资本管理规定》要不要去重新修改制定???对这种不按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的判决将抗争到底。也希望通过媒体报道得到相关部门重视,给予原告张云华一个公平公正的司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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