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存心违背庭审事实判案真的没人管吗?

  七台河大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七台河市程成非晶合金开拓有限责任公司交易条约纠纷一案,重审一审案号:(2017)黑0902民初825号。

  我想通过本帖文把本案原审一审和重审一审的庭审事实公之于众,让全社会都来存眷和接头一下,民事讯断书[(2017)黑0902民初825号]关于本案基才干实的认定是不是存心违背本案庭审事实?是不是存心隐匿或隐瞒原告在本案庭审进程中已经提供的证据?

  民事讯断书[(2017)黑0902民初825号]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本院认为,两边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书面交易条约。原告送货所在为案外人山庄,与被告单元无关。原告无其它证据证明两边存在交易条约干系,仅凭增值税发票确认两边存在交易条约干系证据不充实,故对原汇报讼请求不予支持。

  1、民事讯断书[(2017)黑0902民初825号]认定,原告送货所在为案外人山庄,与被告单元无关。该认定与本案原审一审和重审一审庭审查明的事实明明不符。

  (1)、被告署理人在本案原审一审时告诉,“本案往山庄送的混凝土是原告方的”(见原审一审开庭笔录第9页12行)。因此,被告署理人认可,原告是本案案外人山庄工地所用混凝土的出卖人。

  (2)、本案证人李学军在本案原审一审作证时有如下证言:“……,我是来证明被告方给我发的货,我签的字,……,其时在被告方是打点施工现场的,……,公司给发钱,我吸收到这些混凝土了,用于山庄工地(见原审一审卷宗第76页1-4行)。”该证言已经证实,案外人山庄工地所用混凝土是被告单元提供的,李学军是被告单元员工,李学军其时以被告施工现场打点人员的身份吸收原告交付的混凝土用于山庄工地。

  (3)、在本案重审一审法庭举证时,原告提供的发票(见重审一审开庭笔录9页第12-19页行),已经载明白被告所购置货品种类、数量、单价和总价,载明白购置方为被告,销售方为原告。

  在这里,我要进一步说明一点,在本案重审二审法庭举证时,被告署理人刘杰对发票质证时说:其时发票的事,我老婆说过他们给开个发票,我说这是结算凭证,证明他们收到货款了。我其时只是认为开拓票是对我们有长处的。我们没有汇报王海涛以我们公司名义。

  审判长问:其时张丽华拿到发票时没说过名头差池的事儿吗?

  被告署理人刘杰答复:没有(见重审二审卷宗第52页第8-9行)。

  被告署理人刘杰的答复已经明晰证实,张丽华拿到发票时认可发票所载明的购置方名称和销售方名称是正确的,被告认可本身是本案山庄工地所用混凝土的买受人、原告是出卖人。

  (4)、被告署理人在原审一审复庭时告诉,“我们的钱已经付给王海涛了,对方开具的发票我们已经收到,发票出具单元是原告,名头七台河市成程非晶合金开拓有限责任公司”(见原审一审卷宗第79页10-12行)。“(发票)王海涛送来的,......凭据发票开具的金额付给王海涛(443立方米混凝土款)141760.00元,......”(见原审一审卷宗第79页17-20行)。因此,被告认可本身是案外人山庄工地所用混凝土的买受人。

  综上所述,民事讯断书[(2017)黑0902民初825号] 关于“大地公司送货所在为案外人山庄,与成程公司无关”的认定与本案上述庭审事实明明不符,该认定明明缺乏证据证明。上述证人证言和被告署理人的告诉已经充实证实,案外人山庄工地所用混凝土是被告单元提供的,李学军是被告单元员工,李学军其时以被告施工现场打点人员的身份吸收原告交付的混凝土用于山庄工地。同时,被告也认可案外人山庄工地所用混凝土的买受人是本身、出卖人是原告。

  令当事人不解的是,原告有确实、充实的证据证明,案外人山庄工地所用混凝土的买受人是被告、出卖人是原告,可是,民事讯断书[(2017)黑0902民初825号]为什么不予认定?“大地公司送货所在为案外人山庄,与成程公司无关”与本案庭审事实明明不符,而且缺乏证据证明,可是,民事讯断书[(2017)黑0902民初825号]为什么予以认定了?

  2、民事讯断书[(2017)黑0902民初825号]认定,原告无其他证据证明两边存在交易条约干系,仅凭增值税发票确认原、被告存在交易条约干系证据不充实。该认定与本案原审一审和重审一审庭审查明的事实明明不符。

  (1)、民事讯断书[(2017)黑0902民初825号]对原告提供的送货单论述如下:原告的送货单41张,证明被告签收并利用了原告公司的混凝土,被告公司车间主任李学军举办验货签收,送达李学军指定的山庄。由此可见,原告为了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交易条约干系,已经向法庭提供送货单。

  (2)、按照本案重审一审庭审笔录,原告已经提供了送货单(见重审一审开庭笔录第5页16-18行)、发票(见重审一审开庭笔录第8页第12-19行)、李学军证言(见重审一审开庭笔录第6页5-10行)和被告的告诉(被告认可混凝土款是本身付给王海涛的,见重审一审开庭笔录第7页第7行)等证据,用来证明两边存在交易条约干系。

  综上所述,民事讯断书[(2017)黑0902民初825号] 关于“原告无其他证据证明两边存在交易条约干系,仅凭增值税发票确认原、被告存在交易条约干系证据不充实”的认定与本案重审一审庭审笔录记实的事实明明不符,该认定明明缺乏证据证明。民事讯断书[(2017)黑0902民初825号]关于原告提供的送货单的论述和本案重审一审的开庭笔录已经证实,原告并不是只以增值税发票来确认原、被告存在交易条约干系。

  令当事人不解的是,原告以送货单、发票、李学军证言和被告的告诉等证据确实、充实地证明白两边存在交易条约干系,可是,民事讯断书[(2017)黑0902民初825号]为什么不予认定?“原告无其他证据证明两边存在交易条约干系,仅凭增值税发票确认原、被告存在交易条约干系证据不充实”与本案庭审事实明明不符,而且缺乏证据证明,可是,民事讯断书[(2017)黑0902民初825号]为什么予以认定了?

  3、按照本案原审一审已经查明的事实,发票可以或许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交易条约干系。

  (1)、被告署理人在本案原审一审时告诉,“本案往山庄送的混凝土是原告方的”(见原审一审开庭笔录第9页12行)。因此,被告署理人认可,原告是本案案外人山庄工地所用混凝土的出卖人。

  (2)、本案证人李学军在本案原审一审作证时有如下证言:“……,我是来证明被告方给我发的货,我签的字,……,我吸收到这些混凝土了,用于山庄工地,,……,2014年8月阁下,都用于山庄了,四百四十多立方,……,用于建筑山庄里的通道,2014年9月份今后,董玉奎找老板结算完。(见原审一审卷宗第76页1-4行)。”因此,本案证人李学军已经证实,被告购置原告交付的(四百四十多立方)混凝土用于山庄工地。

  (3)、被告署理人在原审一审复庭时告诉,“我们的钱已经付给王海涛了,对方开具的发票我们已经收到,发票出具单元是原告,名头七台河市成程非晶合金开拓有限责任公司”(见原审一审卷宗第79页10-12行)。“(发票)王海涛送来的,......凭据发票开具的金额付给王海涛(443立方米混凝土款)141760.00元,......”(见原审一审卷宗第79页17-20行)。因此,被告认可原告开给本身的发票,认可本身是案外人山庄工地所用混凝土的买受人。

  在这里,我要增补说明一点,在本案重审二审法庭举证时,被告署理人刘杰对发票质证时说:其时发票的事,我老婆说过他们给开个发票,我说这是结算凭证,证明他们收到货款了。我其时只是认为开拓票是对我们有长处的。我们没有汇报王海涛以我们公司名义。

  审判长问:其时张丽华拿到发票时没说过名头差池的事儿吗?

  被告署理人刘杰答复:没有。

  按照被告署理人刘杰的答复,被告认可原告开给本身的发票名头正确,认可本身是本案山庄工地所用混凝土的买受人、原告是出卖人。

  综上所述,原告有确实、充实的证据证明,被告认可本身是案外人山庄工地所用混凝土的买受人,认可原告是案外人山庄工地所用混凝土的出卖人,认可原告开给本身的发票名头正确、而且以原告开具的发票作为本身付款的依据。

  令人当事人不解的是,本案庭审事实已经确实、充实地证明白,发票可以或许充实地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交易条约干系。可是,民事讯断书[(2017)黑0902民初825号]为什么不予认定?

  通过本帖文,我想请教专业状师和法学专家,民事讯断书[(2017)黑0902民初825号]关于本案基才干实的认定,是不是明明缺乏证据证明?是不是在存心违背本案庭审事实?是不是在存心隐匿或隐瞒原告在本案庭审进程中已经提供的证据?

  通过本帖文,我很是诚心地请求专业状师和法学专家可以或许给我提供辅佐和指点,我必然要弄大白民事讯断书[(2017)黑0902民初825号]认定的本案基才干实是不是合理、公正?法官存心违背本案庭审事实判案是不是属于枉法裁判的景象?法官存心判错案真的没人问、没人管吗?

  附注:讯断书下来后,我问过主审法官,讯断书认定的事实为什么与庭审事实不符?主审法官笑了笑说,这是中院的意思。


  

 法官居心违背庭审事实判案真的没人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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