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融创亚太实业有限公司诉赵长兵名望侵权案上诉5748案庭审答辩要点

  重庆融创亚太实业有限公司诉赵长兵
  名望侵权案上诉阶段庭审答辩要点
   
  案号:2021渝01民终5748号  日期:2021年6月8日

  一、本案一审原汇报讼主体资格不符,《公司法表明》10划定:清算期间清算组认真人应诉,本案不合用追认原则。

  二、本案一审原告出示的主要证据质料是一篇公家号文章,该文章早已被删除,其他莫须有的证据未实施类型的举证措施,未采纳保全法子,也不存在了,证据不敷,是错判。

  三、新增证据:一审被告出具《原告涉税举报受理通知书》、《单据催收4个灌音》及《南岸区公安局报警回执》等新证据未认定、未质证、未采信,,法官严重渎职,玩忽职守。

  四、重庆市五中院2019渝05民终6596号终审讯断书,认定融创条约及证据造假,责令返还30万元不妥得利。

  五、包红艳作为融创与赵长兵《借钱协议》连带包管人,提供了新证据,2016年10月,943号借钱案开庭后,融创署理人宋扬出示给包红艳一个伪造《房产证》,包红艳已向两江新区公安局报警,《报警回执》证实:融缔造假成瘾。

  六、上诉人多次向重庆市当局部分反应,并向公检法控诉、举报、诉讼、抗诉、再审、查看监视等要求。2017年5月和11月,市长信箱回覆自相抵牾、荒诞风趣、容隐纵容。

  七、一审被告的证人余斌被剥夺正当权利,必需出庭。

  综上,上诉人在微信公家号及伴侣圈宣布维权信息正当、真实,不只没有假造事实,也不存在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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