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28我在吉林省长春双阳区邮政储备开户治理小我私家存款业务(存折)存入剩余34500元。因生意变革我分开长春,邮储这笔钱款(未支取)存折生存有效尚好——详见附件证据。
2014年头,我在长春邮政储备取款时,储员汇报我存款被销户,我不得已到开户行咨询,开户行为我调取一份活期明细档案,证明该存款在2005年2月12日在兴都市邮政储备被支取了34400元——详见附件证据。
我到兴城邮储查询,,在我多次强烈要求下,兴城行才提供应我其时取款的复印件,为了查明其时的环境,我要求提供取款录像时,被银行拒绝。 为此我本人多次来回于长春、沈阳、葫芦岛、兴城之间,向有关单元率领反应问题。
我对兴城邮政储备提供取款单证据质疑是:
取款单上的身份证号码与我本人身份证信息不符——详见附件证据
我储户取款信息证明34400元存款是在兴城用存折取走的,证据是我储户手中的存折还清晰的记录了余额为34500元整。并且我储户手中的存折真实、正当、有效。——详见附件证据
我与邮储银行产生纠纷,至今迷惑的是不知是谁支取了我存折存款34.500.00元(叁万肆仟伍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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