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增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山东省疆域资源厅不推行法定职责一案(转载)

  最高人民法院回收一叶蔽目标手段瞎搅全国人民
  李克增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山东省疆域资源厅不推行法定职责一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视行政裁定书(李克增后加注解)
  来历: 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 (2018)最高法行申5693号
  颁发于 2019-02-22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李克增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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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司法案件 成果

  杨吉全行政复议的案件
  行政案件

  案由:
  行政复议 案号:
  (2017)京01行初1249号
  (2017)京行终3424号
  (2017)京行终5257号
  (2018)最高法行申5693号
  (2018)最高法行申7032号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新案件历程:
  行政申请再审审查
  文书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最高法行申5693号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克增。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资源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陆昊,该部部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疆域资源厅。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琥,该厅厅长。
  审理颠末
  再审申请人李克增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资源部,以下简称原疆域资源部)、山东省疆域资源厅不推行法定职责一案,不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34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举办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克增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敷、合用法令错误、措施违法。1.潍坊市疆域资源局潍疆域资行罚字〔2005〕G第016号《地皮违法案件行政惩罚抉择书》(注:犯科惩罚地皮183亩)、潍疆域资行罚字〔2014〕525号《行政惩罚抉择书》(注:犯科惩罚地皮106亩)、潍高疆域资信复字〔2011〕第15号《“地皮监察控诉书”复原意见》、山东潍坊浞河五行风情文化带总平面图、2012年2月17日公共网报道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潍坊市疆域资源局辅佐潍坊市当局违法占用十万余亩耕地用于建筑宝通街及浞河旅游风光区。2.潍坊市疆域资源局给黄凤德的《关于黄凤德要求执行潍疆域资行罚字〔2005〕G第015号行政惩罚抉择书的奉告书》(犯科惩罚地皮116亩。注:潍坊市自然资源和筹划局原疆域资源局到2021年6月份共犯科惩罚潍坊市当局犯科占用地皮405亩,基础不是完全法律的惩罚,是当局左手转到右手的惩罚,地皮基础未偿还原主。潍坊市当局犯科占用根基农田耕地约十余万亩举办都市建树,是405亩的约250倍,潍坊市自然资源和筹划局犯科惩罚了犯科占地的二百五十分之一,就想一叶蔽目瞎搅全国人民,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主张的内地疆域资源主管部分举办的备案查处)、潍坊市疆域资源局给牟华勇的〔2016〕第9号《当局信息果真奉告书》证明潍坊市疆域资源局拒不推行地皮打点职责。3.湖南省疆域资源厅《行政复议复原书》和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2017)京01行初1350号行政裁定书等证据均表白下级行政构造无权查处上级行政构造涉嫌地皮违法的案件,同理潍坊市疆域资源局无权统领查处上级行政构造潍坊市人民当局粉碎十余万亩根基农田的违法行为,亦无法对自身的地皮打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分。故查处上述违法占地行为属于山东省疆域资源厅和原疆域资源部的法定职责范畴。4.潍坊市疆域资源局把违法占用根基农田约6000亩建筑宝通街的行为解析成数十段惩罚,显然是把大案化小案处理惩罚,属渎职行为,查处该种渎职行为亦属原疆域资源部和山东省疆域资源厅推行法定职责范畴。李克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划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按照《疆域资源行政惩罚步伐》第五条的划定,疆域资源违法案件由地皮、矿产资源地址地的县级疆域资源主管部分担辖,但法令礼貌以及本步伐还有划定的除外。按照本案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山东省疆域资源厅作出的《复原意见书》载明:“……经调稽核实,你反应的‘宝通街’违法用地问题已由潍坊市疆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备案查处;浞河人工湖未改变地皮性质。特此奉告”。因此,查处李克增所述地皮违法案件,属于潍坊市内地疆域资源主管部分担辖的范畴,不属于山东省疆域资源厅的法定职责范畴,且已经过内地疆域资源主管部分举办了备案查处。山东省疆域资源厅《复原意见书》对李克增的正当权益不发生实际影响。李克增关于取消山东省疆域资源厅《复原意见书》、责令山东省疆域资源厅推行查处违法占地行为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畴。本案中,李克增向原疆域资源部申请复议的请求主要为确认原疆域资源部不作为违法、确认山东省疆域资源厅《复原意见书》违法、要求原疆域资源部及山东省疆域资源厅推行行政监察职责以及山东省疆域资源厅推行查处职责等内容。首先,按照《疆域资源行政惩罚步伐》第七条以及《疆域资源部关于<疆域资源行政惩罚步伐>第七条的表明》划定,原疆域资源部统领全国范畴内重大、巨大和法令礼貌划定该当由其统领的疆域资源违法案件。因此,查处潍坊市内地的相关地皮违法案件并不属于原疆域资源部的统领范畴,应由内地疆域资源主管部分担辖,且内地相关部分已经备案查处。其次,李克增关于原疆域资源部、山东省疆域资源厅推行行政监察职责等复议请求,属于上下级行政构造之间内部禁锢、督促履责行为,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干系,对李克增的权利义务不发生实际影响。李克增关于取消原疆域资源部作出的被诉复议抉择,判令原疆域资源部责令山东省疆域资源厅查处山东省潍坊市违法占地行为的诉讼请求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畴。综上,李克增的再审申请不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划定的景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表明》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划定,,裁定如下:
  裁定功效
  驳回李克增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魏文超
  审判员张华
  审判员刘小飞
  裁定日期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法官助理冯哲元
  书记员李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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