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2019年1月26日在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现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出生,出生后评分10分(满分),出生后2小时内,医院无任何护理记录,此项病历可查。2小时候后,孩子自产房转入病房交接时,发现身体发紫,无哭声,不能吸吮,遂送入新生儿科急救。2019年1月27日上午7时,宣告死亡。
2019年1月30日,经法律界朋友提醒,我们进行了病历封存,拿到了纸质版病历,但纸质版病历多处与我们就诊经历不符,但因为看不到电子版病历,无法了解具体诊疗记录。
医疗事故发生之后,我们选择进行法医尸检鉴定,我们的初衷是,查明孩子死亡原因,排除我们身体原因和孩子自身原因。
尸检结果显示,孩子系:重度羊水吸入致心肺衰竭死亡。
随后,我们起诉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法院介入,追究医院医疗过错责任。在上诉过程中,需要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与此同时,我们在起诉过程中,在医院的电子病历系统中,看到了部分产妇电子病历并拍照存证,经过比对发现,自1月26日孩子出生到抢救,一直到1月30日我们封存病历期间,医院多名医护人员昼夜兼程对病历进行篡改,已经超脱了正常修改的范畴,对病程记录、产程记录等核心内容进行反复修改,改变诊疗过程和事实。
发现这一情况后,我们立即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举证:封存的纸质版病历已经完全改变了诊疗过程,不具备真实性,无法以纸质版病历继续推进医疗过错鉴定,请求法院暂停医疗过错鉴定,首先要明确医院对电子病历的修改是否属于篡改,是否会影响到医疗过错责任鉴定的公平客观。
泰山区人民法院在自己的系统内,随机抽取了三家计算机鉴定机构进行委托,对电子病历进行鉴定。这三家分别以:“超出业务能力范围”“人员数量有限、案件数量多、任务重决定不予受理”和“超过该鉴定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为由进行了退鉴。同时,泰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我方从医院电脑中拍摄的电子病历图片来源不合法,认为我们举证不能。我们向泰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希望法院介入我们调取完整版电子病历,但法院没有采纳,我们一直没能拿到完整版电子病历数据。后,泰山区人民法院驳回了我们的起诉请求。
我们上诉至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同时再次申请法院介入调取完整版电子病历数据。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7日,在双方律师见证下,一块来到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我们调取了电子病历数据(以电脑截图形式,截图由医院技术人员操作),27日下午,我们将调取的电子病历证据及医院部分篡改的关键内容举证到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庭审中,由于证据调取是当天完成当天举证,我们阐述了部分医院篡改的核心内容,法院当庭记录,庭审中我方提请,详细的篡改内容,庭后整理完毕之后,以书面形式提交。
28日,即调取调子病历的第二天。在我方尚未来得及提交详细篡改内容对比梳理证据的时候,法院出具了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速度之快,令人匪夷所思。
质疑与请求:
1、泰山区人民法院以随机抽取的形式确定三家计算机机构,这些计算机机构是否真的具备专业医疗“电子病历”鉴定资质?泰山区人民法院是否委托了不具备“电子病历”鉴定的机构导致退鉴?
2、在泰山区人民法院系统内,有大约10几家鉴定机构备选,随机抽取的三家不接受委托,是否在泰山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国就没有其他专业医疗“电子病历”鉴定机构?国家司法部网站查询到的鉴定机构有50余家,查阅国内其他案例可知,能查到的可以做医疗“电子病历”鉴定的机构,被全国各地法院委托过的也有十余家之多。试问,人命关天的案子,泰山区人民法院就可以以随机抽取的不能做为由,剥夺为生命维权的权利?
3、医院辩称电子病历的修改为基于模板的正常修改,我们向法院举证,如:1、医院所谓的模板为空白模板,后将病历书写为“因胎儿宫内窘迫”,医疗事故发生后,医院改为“因会阴弹性差”;2、纸质病历第4/5页中,记录部分16:46“附注”为暂停缩宫素静滴,电子病历中2019-01-26 21:28:23,医院已经完成的病历中该处为空白,没有显示停用缩宫素,医疗事故发生后,医院通过电子病历系统,在2019-01-28 10:07:37该处“附注”添加了暂停缩宫素静滴。(更多篡改内容见文末),医院的篡改,会直接导致在医疗事故过错责任鉴定中,医院的过错比例大大降低。
基于此,医院所谓的模板不存在,所谓的正常修改不成立,而是进行了有计划、有组织的篡改。二审法院亦接受了电子病历数据证据,我们亦向法院阐述了其中的篡改内容。27日举证,28日法院立即判决,请问,法院是否真的研究过证据,是否委托权威专业医学人士或者机构进行了分析?
4、同时提请国家、省、市卫生健康部门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关注,医院对电子病历的高频次、实质性篡改,是否涉违法,是否有悖于2018年签署并于2018年8月1日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如果违反,医院相关负责人是否涉嫌职务犯罪?
5、二审过程中,我们向一审法院(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出,我们要查阅一审过程中的全部卷宗,致电泰山区人民法院后,给我们答复是他们会调取,调取完毕通知我们前往阅卷。直到二审宣判,我们也没有接到泰山区人民法院的通知,未能如期阅卷,请问泰山区人民法院,阅卷是我们的权利,为何剥夺?是顾虑什么?
几点论述:
一、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任何人的生命,都不能被个别人、个别单位的疏忽和不负责任而被剥夺。
2021年7月4日上午,山东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召开第六次会议,会上,省委书记刘家义指出,根据 中 央 统一部署,山东严格按照“三个环节”,紧紧围绕“四项任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坚决整治顽瘴痼疾,解决了一批群众急难愁盼的操心事、烦心事,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从以上问题来看,针对问题一,“泰山区人民法院以随机抽取的形式确定三家计算机机构,这些计算机机构是否真的具备专业医疗“电子病历”鉴定资质?泰山区人民法院是否委托了不具备“电子病历”鉴定的机构导致退鉴?”,我们了解情况如下:
1、泰山区人民法院委托的第一家鉴定机构“山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其官方网站公布的业务范畴中,没有“电子病历”一项,该机构亦以“超出该机构业务能力范围”为由,拒绝了泰山区人民法院的委托。由此可以认定,泰山区人民法院针对我方提出的申请“电子病历”鉴定请求,其将“山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纳入随机选择范畴,是错误的决定。法院应该选择具有电子病历鉴定业务的机构进行委托,而不是明知其没有这项业务,依旧纳入备选范围。
“山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业务栏截图,没有“电子病历”一项。
2、泰山区人民法院委托的第二家鉴定机构为“山东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其业务范围内包含电子病历鉴定一项,该所受理后,又回复法院退鉴,不接受委托,不接受的原因为“因部分检定人员调整到其他部门,现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有限、案件数量多、任务重,决定不予受理,做退案处理”。该机构具备鉴定能力,但案件多选择不受理,理由可以接受,但也印证了一个事实,就是中国确实有机构可以做电子病历鉴定。
“山东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其业务范围内包含电子病历鉴定一项。
3、泰山区人民法院委托的第三家鉴定机构为“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其官网公布的业务范围内,并无“电子病历”鉴定业务,该机构亦以“该鉴定要求超出该鉴定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为由,拒绝了泰山区人民法院的委托。由此可以证实,同上述第1条一致,由此可以认定,泰山区人民法院针对我方提出的申请“电子病历”鉴定请求,其将“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纳入随机选择范畴,本身是错误的决定。法院应该选择具有电子病历鉴定业务的机构进行委托,而不是明知其没有这项业务,依旧纳入备选范围。
“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其官网公布的业务范围内,并无“电子病历”鉴定业务。
综上,在泰山区人民法院选择鉴定机构的过程中,没有根据原告的申请选择具有“电子病历”鉴定的机构来进行委托。三家之中仅有的一家可以做的,以案件多为由退档,证实了该项鉴定不是不可做,而是该机构任务重,暂时无法接受委托。
由此我们认为,泰山区人民法院在选择鉴定机构过程中,没有对鉴定机构的具体业务范围进行详细了解,没有选择正确的医疗“电子病历”鉴定机构进行委托,属于误导原告,属于失察、失责。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进行二审时,亦没有查明这些鉴定机构的具体业务范围,亦属于失察、失责。原告申请的项目为“电子病历”鉴定,二委托的有两家并没有这项业务,请问,该如何解释?
人命大于天,岂能随便找一些不具备电子病历鉴定的机构随机选择,根据结果就判定为中国没有机构可以做,就判定为此项鉴定无法推进,就可以决定一个人的生死大案就此驳回?泰安法院系统的此种做法,是否违背了中央和山东省关于“我为群众办实事”的要求?这就是泰安法院系统办实事的“生动实践”?
二、省委书记指出,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山东省委决定开展学习教育效果、案件线索办理、顽瘴痼疾整治、督导意见整改、“我为群众办实事”、制度机制建设“回头看”。
我为群众办实事,解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泰安法院各级系统,是否真的要落实一下?
在泰山区人民法院系统内,有大约10几家鉴定机构备选,随机抽取的三家不接受委托,是否在泰山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国就没有其他专业医疗“电子病历”鉴定机构?
其实不然。
之前论述过,泰山区人民法院委托的第二家鉴定机构“山东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就具备此项业务,只是案件多不予接受。与此同时,在司法部网站查询到的鉴定机构有50余家,查阅国内其他案例可知,能查到的可以做医疗“电子病历”鉴定的机构,被全国各地法院委托过的也有十余家之多。
也就是说,很多能做的机构,泰山区人民法院系统内并没有采纳,即便是,这些机构都在司法部备案,具备国家法定承认的电子病历鉴定资质,泰山区人民法院也没有将这些机构纳入委托备选。
泰山区人民法院的系统,在随机选择电子病历鉴定时候,一些不具备这项电子病历鉴定的机构也被纳入随机选择范畴。试问,此种做法,是否视为剥夺为生命维权的权利?这些不具备该项鉴定业务的机构,又是如何进的泰山区人民法院的系统?
三、对于新的证据提交,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匆匆取证,匆匆判决。
2021年6月27日,周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法官与双方律师一起,到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调取了电子病历数据,数据由医院技术人员以一张张截图保存形式存档。我方对证据进行刻盘,27日下午向法院提交,下午开庭时候,阐述了部分医院实质性篡改内容。在此,有一说一,感谢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帮我们调取了全部的电子病历数据资料图片。
庭审中,医院方代理律师向法院法官展示了自己手机信息,并告诉法官,称其孩子学校老师一直给其发消息,要求其去开家长会,医院方代理律师希望自己能够提前离庭去参加家长会。
法官要求加快进度,让我们挑重点的说。我们列举了4项医院主要篡改内容,法庭予以记录(庭审笔录可查),后我方申请,因为完整版电子病历是当天刚刚拿到,时间紧张,我们将在庭后,仔细对比医院篡改内容,逐一列举,并形成书面证据材料向法院提交,法院准许。
然而,第二天,也就是6月28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便进行了判决。判决书可查,判决日期为2021年6月28日。
28日的判决书,一直到7月8日才交给我们的代理律师,而在此期间,我们还在每天逐一的比对篡改内容,等待提交给法院。
请问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前一日调取证据,第二日便判决。贵院是否真的研究了篡改内容,是否咨询了专业人士意见或者委托了权威机构来认定?
四、医院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对电子病历高频次、反复的篡改,是否涉嫌严重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是谁授权的医护人员在医疗事故发生后,进入电子病历系统进行篡改?导致最终生成的纸质版病历失去真实性?国家卫健委、山东省卫健委的各位专家领导,您怎么看?如果有人授意医护人员进行更改,省纪委是否要追究医院相关负责人职务犯罪?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2018年,总 理 签 署 了 国务院令,公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简称《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途径和程序,并对篡改伪造病历、出具虚假鉴定结论和尸检报告等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其中明确,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医务人员执业证书。
条例明确: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请问: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是否执行?向哪个部门有过报告?在2021年5月25日,泰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到泰安市12345热线中心接听热线。期间,我曾拨打电话,向其反应了该事件,此时,卫生健康部门才知道这个案子,并进行了调查,最终答复为:已经走法律途径的,他们就无法再介入调查。
也就是,在之前,作为泰安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不了解这个纠纷的,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并没有按照条例要求进行上报。
此外,《条例》对篡改伪造病历、出具虚假鉴定结论和尸检报告等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此次《条例》中明确,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电子病历多次、反复篡改,前后事实不一致,删除、更改事实的情况,医院辩称是基于模板的正常修改。但是,从电子病历显示,医院所谓的模板根本不存在。而是病历录入完毕之后,删除原始内容、替换为其他内容,以此减轻医疗过错。已经构成了篡改、伪造病历的事实。
试想,如果医院没有电子病历系统,而是使用手写病历。那是不是可以认为,医院本来写完了病历,一看发生了医疗事故,接着将写好的病历毁掉或者擦除、涂改,重新写一份病历或者涂改为对自己有利的内容?这算不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
我们去调取电子病历时候,医院已经更换了新的病历系统,我们的病历保存在老旧系统之中,医院对更换系统的解释为:上一家病历系统服务商找不着了,不干了。
所幸,我们病历的存根还在,可以清晰的看到哪一个时间段,那一名医护人员进入了我们的电子病历系统,并且于几时几分修改了电子病历的什么内容。
如果我们不知道医院有电子病历系统,如果我们不是偶然看到了自己的电子病历,是完全不知道医院竟然在医疗事故发生后、我们申请封存病历之前,对电子病历进行了这么大规模的修改。
如果是一个普通的社会群众,如果不知道医院的纸质版病历是基于修改后的电子病历打印,那么,他即便认为纸质版病历有问题,也只能一辈子活在疑问里。
各级领导,泰安法院系统、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种种行为,罔顾事实,草率结案,其间是有隐情还是有其他原因?这严重有悖于国家要求和我们国家队人民权益的重视。如果病历问题不能够厘清,下一步的医疗过错鉴定就势必脱离事实。
我们不是法律专业者,我们也是第一次站在法庭之上。在法庭之上,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法官言辞犀利,如在指责一般,声音很大,让我们本来痛苦的心更感受到巨大的心理压力。(如有监控可调取)我们认为法院是说理的地方,没想到一步步一层层,像是进入了死局。
我们一直认为,查清了电子病历的真相,哪怕确定了没有篡改,我们也能接受结果,以便于尽快推进下一步的医疗事故过错责任鉴定。一审法院让不懂法律流程的我们写了放弃医疗过错责任鉴定的申请,继而随机选择委托了三家不能接受电子病历鉴定的机构,均被退鉴处理。导致电子病历争议事实不清,也不能推进下一步的医疗过错责任鉴定。鉴定机构,大多都需要法院,检察院或者卫健委等委托,我们个人想要个公平公正的结果来明确责任,就这么难吗?就没有一个部门管吗?
请问,一个生下来健康的孩子,在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中国,在中国法律的条框面前,就死的不明不白了?
本人对以上内容负全部责任,请各级部门关注。纸质版证据、图片资料、电子资料,将于近期邮寄给各级部门和国家、省、市各级领导,请注意查收。
反映人:李泽 户籍地:山东泰安
身份证号:370923198810282518
电话:13355386638(微信同号)电话24小时开机,随时向各级部门和媒体人士提供资料。
未尽材料,陆续补充。
在此,我列举几项修改内容:
第一项: (见纸质病历第3页)
1. 分娩经过部分:
1)第2行:纸质版病历记录为“20时10分因会阴弹性差在侧切下”,2019-01-26 21:32:00电子病历为“20时10分因胎儿宫内窘迫在侧切下”(见电子病历)。2019-01-27 16:45:27电子病历改为“20时10分因会阴弹性差在侧切下”(见电子病历)、(此时患儿已死亡9个小时。)
第3行:常规断脐,2019-01-26 21:32:00电子病历为常规断脐后面多一句话:“于20:40到21:10母婴皮肤接触30分钟,早吸吮,早开奶”。2019-01-27 18:19:30将之前写得 常规断脐后面的“于20:40到21:10母婴皮肤接触30分钟,早吸吮,早开奶”删除。(见电子病历)、(此时患儿已死亡11个小时。)
第二项: (见纸质病历第4、5页)
第17横栏:纸质病历记录部分16:46“附注”为暂停缩宫素静滴,电子病历中2019-01-26 21:28:23该处为空白,没有显示停用缩宫素;电子病历中2019-01-28 10:07:37该处“附注”添加了暂停缩宫素静滴。(见电子病历,改动时距患儿死亡已27小时。)
第三项:(见纸质病历)
1.病程记录部分—2019年01月26日 09:56 周某某(备注:此处我就不写医生全名了)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
1)纸质版病历正文中第5行:2019年01月26日 09:56 周某某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为电子病历经过2019-01-27 00:44:39、2019-01-27 00:53:10、2019-01-27 00:54:56、2019-01-27 09:05:22、2019-01-27 09:15:42、2019-01-27 09:55:34、2019-01-27 09:56:42、2019-01-28 12:54:52共八次修改最终将孙某某主治医师查房记录改为并未在2019年01月26日上班查房的周某某副主任医师。(见电子病历)
2)纸质版病历正文中第6行:“周某某副主任医师查看患者”为上述七次修改之后出现内容,前六次均为“孙某某主治医师查看患者”;“规律性下腹痛”在2019-01-27 00:44:39、2019-01-27 00:53:10、2019-01-27 00:54:56电子病历中未出现,在2019-01-27 09:05:22电子病历中新添加。(见电子病历)
第四项:(见纸质病历)
1.病程记录部分—2019年01月27日 11:11 林某某主任医师查房记录:
1)纸质版病历正文中第29行:“林某某主任医师查看过患者”,在2019-01-27 11:12:30、2019-01-27 16:05:19电子病历中内容为“张某某主治医师查看过患者”,在2019-01-28 13:17:22电子病历中内容修改为“林某某主任医师查看过患者”。(见电子病历)
2)纸质版病历正文中第30行:“评估后分析”,在2019-01-27 11:12:30、2019-01-27 16:05:19电子病历中“评估后分析”后面有一句话“加强营养,母乳喂养”,(备注:查房时孩子已死亡,还在建议母乳喂养,未见书写病历者查房),2019-01-28 13:17:22电子病历中将“加强营养,母乳喂养”这句话删除。(见电子病历)
第五项:(见纸质病历)
1. 会诊记录部分
1)纸质版病历正文中第2-4行:“面色、口唇及甲床颜色红润,刺激后哭声好,反应好,肌张力正常,末梢循环好,考虑患儿在产房观察过程中侧卧位压迫所致可能,嘱密切观察,患儿出现呻吟,反应差,立即给予吸氧”,在2019-01-27 03:33:43电子病历中没有该段内容,2019-01-28 13:42:12电子病历中内容修改时增添了上段内容。(见电子病历。)(孩子回到病房交班时已无反应、没有成功开奶,且患儿未吸氧,费用清单可证明,无吸氧费用。)
像这样的修改记录还有很多,将陆续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