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12-08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国发〔1995〕32号
国务院决定, 1995年9月30日前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从1995年10月1日起适当增加离退休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月增资额不足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15增加元退职费;
二、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三、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关心和照顾。由于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每个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这件事办好,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
四、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国务院
1995年12月8日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3]79号 1993-12-04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政策、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
革问题的通知》及上述实施办法,抓紧做好兑现新增工资的工作。
我敬春兰2018年1月5日开始举报,N次举报到中共中央纪检监察,没有想到纪检监察的人也违法违纪,大搞特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你们那个(分及负责归口办理)是怎么办理的?
我邻居涂兴军,1984年12月参军,至1996年10月复原退伍,之后在三台县民营第七建筑公司打工两年多,直到1998年后期,才进到县养路二段石安道班上班,从事普通养路工作,并于2004年在38岁时提前退休。根据其在三台县武装部和县养路段的真实档案记载,期间根本就没有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川革发【1979】22号文件规定,各级政府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和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凡是参保职工,从事有毒有害要连续工作满8年,从事重体力劳动要连续工作满10年,并且男职工必须年满55岁方可提前退休;工种和工龄必须以职工档案为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提前退休条件的规定和年龄规定,不得擅自放宽条件危害国家利益,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依据三台县《三委办发【2004】14号》中关于公路养护体制改革方案配套改革第一款:凡工作年限连续满30年,且年龄满55岁的男职工,可办理提前退休之规定。涂兴军在部队的实际军龄和在养路段工作的实际年限,累计根本够不到20年,并且军龄和工龄不连续,存在两年以上间断情况,而且当时年龄只有38岁。因此2004年其根本就不符合提前退休规定的条件,显然无权享受提前退休。但三台县人社局领导居然不顾国家退休政策相关规定批准其享受提前退休,明显是错误的。而涂某公开声称其提前退休是享受国家政策规定。我2018年1月5日开始举报,2020年9月份人社局答复按国发【1993】79号.和川人工【1995】32文件退休。在此请问谢辉领导:在等待工作这2年有从事有毒有害吗?你就是知法犯法,欺上瞒下,事业单位职工不符合政策规定,38岁提前退休并且当年就开始在人社局领取养老金,至今吃空饷17年,为什么这种违反国家退休政策提前退休的问题长期得不到依法依规处理和纠正?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为什么上级主管部门不问责?养路职工38退休谁给他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