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日,在国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明一则行政惩罚信息,抉择书文号:冀市监衡处〔2021〕13110021000179号,惩罚抉择日期为2021年11月30日,违法行为范例为其他违法行为为传销提供货源,惩罚构造为衡水市市场监视打点局。
按照该行政惩罚内容显示,其主要违法事实:在杨龙波组织筹谋传销勾当案中得知,“包邮送”网络平台中销售的“嗨赚快递版”白酒是由衡水九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2021年1月7日,我局法律人员对衡水九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策划场合举办现场查抄,在该公司客栈内发明“包邮送”网络平台上销售的“嗨赚快递版”白酒1138箱,每箱2瓶。经劈头核查,该单元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克制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划定。
其行政惩罚抉择书的详细内容如下:
我局法律人员在对杨龙波组织筹谋传销一案观测中发明:2020年4月至2020年12月21日杨龙波通过“包邮送”网络传销平台组织网络传销勾当,该平台销售的“嗨赚2020!!!”白酒是由衡水九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2021年1月7日我局法律人员对衡水九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举办查抄时,发明当事人位于衡水市永安机器厂院的库房内存放有外包装印有“嗨赚2020!!!易碎品 FRAGILE HANDLE WITH CARE 衡水滏阳河酿酒有限公司”字样,内包装为白色塑料泡沫包装内装2瓶,瓶身标有“A20200411 42030031”“中国衡水滏阳河老白干香型 酒精度42%VOL 净含量500ml ”等字样白酒共计1138箱。法律人员现场提取了该单元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策划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经查,当事人2020年3月初至2020年9月初在杨龙波组织筹谋传销勾当案件中为其提供传销货源的事实。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策划许可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授权书、授权署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授权人接管授权事项的内容及被委托人处理惩罚被授权事务的正当性;
3.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白当事工钱传销勾当提供货源、保管、仓储的事实;
4.询问笔录3份、环境说明1份,证明当事工钱传销勾当提供货源的事实。
2021年11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交付行政惩罚奉告书,奉告当事人拟作出行政惩罚的事实、来由、依据和惩罚内容,并奉告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可能告诉、申辩的权利。五个事情日内当事人未提出告诉、申辩,未要求进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工钱传销行为提供货源的行为,违反了《克制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划定,属于为传销提供货源、保管、仓储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无《河北省市场禁锢行政惩罚裁量权合用法则》中从轻和从重的行为,凭据《河北省市场禁锢行政惩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中所列一般景象,抉择按一般的行政惩罚幅度予以惩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克制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划定,依据《克制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划定,现责令当事人纠正(遏制)上述违法行为,并抉择惩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50000元整。当事人该当自收到本行政惩罚抉择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衡水银行自强支行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七十二条的划定,本局将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平本行政惩罚抉择,可以在收到本行政惩罚抉择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市场监视打点局或衡水市人民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可能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惩罚不断止执行。
经查,衡水九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创立,,法定代表工钱安淑菊,股东有安淑菊和多赛伦,注册成本为50万元。据2020年报显示,该公司实缴成本为0元,参保员工为0人。
据资料显示,其策划范畴为互联网零售;酒、饮料、米批发和零售。(依法须经核准的项目,经相关部分核准后方可开展策划勾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