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日,微商电商调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留意到一则题为《丁小玲、冉崇富组织、率领传销勾当二审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刑事裁定书》)
据该《刑事裁定书》显示,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查看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小玲、冉崇富犯组织、率领传销勾当罪一案,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豫0902刑初15号刑事讯断。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丁小玲不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通过审阅本案卷宗质料和上诉人的上诉状,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该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抉择不开庭审理。本院依法讯问了上诉人丁小玲,听取了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核实了本案相关证据,并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法令合用举办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丁小玲、冉崇富明知他人以推广“i-bank智能钱包”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用度得到插手资格,并凭据必然的顺序构成层级,直接可能间接以成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可能返利依据,骗取财物的传销组织,仍努力介入,并引诱、成长他人介入,客观上对该犯科组织的扩大起到了要害浸染,其行为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已组成组织、率领传销勾当罪。丁小玲、冉崇富在该传销组织的配合犯法勾当中,不属于筹谋、哄哄人员,也未接受打点等职责,仅引诱、成长了下耳目员,在配合犯法中起次要浸染,系从犯,该当减轻惩罚。丁小玲、冉崇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法事实,系率直,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惩罚。公诉构造指控丁小玲、冉崇富犯组织、率领传销勾当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实,指控罪名创立,量刑发起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划定,以被告人丁小玲犯组织、率领传销勾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三个月,并惩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被告人冉崇富犯组织、率领传销勾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惩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然而,上诉人丁小玲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丁小玲系从犯,原判对丁小玲量刑过重,与同案犯对比判惩罚金十万元过高;丁小玲属犯法中止,认定其接收传销资金数额有误,丁小玲没有主观恶性,尽到了小心审慎义务,请求对其合用缓刑。
经查,丁小玲伙同冉崇富明知“i-bank智能钱包”平台系从参加活感人员缴纳的用度中犯科赢利的传销模式,仍然举办努力宣传、推广勾当,组织内部参加传销活感人员在30人以上,成长层级在3层以上,其行为组成组织、率领传销勾当罪,共参加接收传销资金2659877元,属于情节严重。
本院认为,,上诉人丁小玲及原审被告人冉崇富明知他人以推广“i-bank智能钱包”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用度得到插手资格,并凭据必然的顺序构成层级,直接可能间接以成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可能返利依据,仍努力介入并引诱、成长他人介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勾当,其行为已组成组织、率领传销勾当罪,且属情节严重。丁小玲、冉崇富在该传销组织的配合犯法中起次要浸染,系从犯,该当减轻惩罚。丁小玲、冉崇富到案后如实供述犯法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惩罚。原判认定犯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实,治罪精确,量刑适当。审判措施正当。上诉人丁小玲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的相关意见不能创立,本院不予采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划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按拍照关信息相识,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6月份间,“i-bank智能钱包”平台以宣布新型高回报的数字钱币EOC石油宝为诱饵,配置300美金至30000美金差异级别入门费门槛,会员开启石油宝后,即可发生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静态收益以牢靠利钱加“石油宝”的涨幅结算,运营期间石油宝所谓的市值不下跌,以吸引更多会员插手。动态收益则按星级计较,会员总共分为一星到五星五个级别,每个星级都是分销模式(即“1代、2代、3代等”),一星会员享受1-3代层级嘉奖,二星到五星会员别离享受4代以上直至20代不等的层级嘉奖,会员按照下线的会员数量和团队业绩提升星级,星级越高嘉奖越多,以吸引会员努力成长下线。该平台通过不绝引诱会员注册充值得到插手资格并不绝成长下线会员,凭据必然顺序构成层级,直接可能间接以成长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注册会员继承成长他人介入,骗取财物。
以上模式不丢脸出,丁某和冉某的行为及其地址的平台已得罪法令。对此,微商电商调研将继承保持存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