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3日,上海海关发布精达份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惩罚抉择书(沪浦构造缉违字[2021]0115号)。
行政惩罚抉择书
沪浦构造缉违字[2021]0115号
当事人:宁波精达份有限公司
单元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江北投资创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郑良才
海关代码:3302966095
当事人委托上海欣海报关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海关申报入口其他收支口免费项下冷凝器30个,总价CIF5294美元,报关单号223320201000646000。经海关磨练发明,实际入口上述货品50个。经查,上述实际入口货品的总价为8823美元,,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审定,上述少报货品的完税价值共计人民币25013元,融易资讯网()动静 ,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0599.66元。
上述事实业已组成违反海关禁锢划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入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磨练记录、海关治理违反海关禁锢划定案件货品税款审定证明、海关盘查笔录、发票、当事人环境说明等为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划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惩罚:
科惩罚款人民币8400元。
当事人该当自本行政惩罚抉择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划定,推行上述惩罚抉择。
当事人不平本行政惩罚抉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划定,可自本行政惩罚抉择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可能自本行政惩罚抉择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告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五十一条之划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逐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划定,当事人过时不推行行政惩罚抉择又不申请复议可能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的,海关可以将监禁的货品、物品、运输东西依法变价抵缴,可能以当事人提供的包管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