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岗海关关于深圳中电前海仓储运营有限公司的行政惩罚抉择书【皇关缉一决字〔2021〕0078号】

2021年6月2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仓储运营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21〕0078号】。

 皇岗海关关于深圳中电前海仓储运营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21〕00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21〕0078号】

当事人:深圳中电前海仓储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孙涛

公司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临海大道53号前海湾电子产品综合物流中心701。

2021年4月7日,当事人深圳中电前海仓储运营有限公司捆绑1100379074839号内地载货清单,以跨境快速通关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LED灯条126千克,由粤ZCH94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海关查验并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鉴别,实际进口货物为废旧LED灯条,共126千克,属于固体废物。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载货清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鉴别报告、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照片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2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融易资讯网()消息 ,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2021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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