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莲塘海关宣布对东莞宇丰的行政惩罚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莲塘海关
行政惩罚抉择书
深莲关知字﹝2021﹞0003号
当 事 人:东莞宇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继治
地 址: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凤深大道68号国新大厦501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4545354X4
2021年4月15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方法向海关申报出口货品一批,绑缚5100546931512号内陆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粤ZGH76港车承运从莲塘港口出境。经磨练,发明实际出口货品中有未向海关申报的“NY”/“MLB”帽子152个,涉嫌加害了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在海关总署存案的商标专用权。上述货品代价人民币6840元。
权利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认为“NY”/“MLB”帽子152个加害了其在海关总署存案的商标专用权(T2018-68317、T2020-92934),并向我关提出采纳常识产权掩护法子的申请。
我关经观测,认为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上述货品上擅自利用他人商标权,融易资讯网()动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划定,当事人出口上述货品的行为已组成加害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海关查抄(磨练)记录表》,权利人监禁货品申请书、告诉陈诉、照片等质料为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划定,抉择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惩罚:
充公上述侵权货品,并惩罚款人民币1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划定,当事人该当自本惩罚抉择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推行上述惩罚抉择。
当事人不平本惩罚抉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划定,可自本惩罚抉择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可能自本惩罚抉择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五十一条之划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划定,当事人过时不推行惩罚抉择又不申请复议可能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