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维思妮商业有限公司加害常识产权被蛇口海关惩罚

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宣布深圳市维思妮的行政惩罚抉择。

 深圳市维思妮商业有限公司加害常识产权遭蛇口海关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深圳市维思妮的行政惩罚抉择

当事人:深圳市维思妮商业有限公司

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布龙路508号602

法定代表人:王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P4R33G

2021年3月22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海隆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商业方法向海关申报出口男装裤等货品一批到阿联酋,报关单号:530420210040385118。经蛇口海关磨练,发明实际货品中有:标有“BMW”标识牛仔裤280条(以下称上述货品)。

经权利人宝马股份公司确权,认为上述货品涉嫌加害权利人在海关存案的商标专用权,,向我关提出采纳常识产权掩护法子的申请并提交包管。

我关经观测认为,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出口标有与他人注册商标沟通标识的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划定,加害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存案的“BMW”商标权(存案号:T2017-54718),上述货品案值为人民币14000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品的行为已组成加害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品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磨练记录、实际出口货品、现场照片、海关监禁抉择书、监禁清单、监禁现场笔录、常识产权权利人采纳常识产权掩护法子申请、盘查笔录等为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划定,我关抉择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惩罚:

充公上述侵权货品,并惩罚款人民币21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划定,当事人该当自本惩罚抉择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推行上述惩罚抉择。

当事人不平本惩罚抉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划定,可自本惩罚抉择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可能自本惩罚抉择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五十一条之划定,融易资讯网()动静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划定,当事人过时不推行惩罚抉择又不申请复议可能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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