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新调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留意到一则题为《北京康安农业成长有限公司、潍坊市潍城区市场监视打点局质量监视检讨检疫行政打点:其他(质量监视)二审行政讯断书》(以下简称:《行政讯断书》)。
多次上诉遭驳回
据该《行政讯断书》显示,2017年12月19日,被告潍坊市潍城区市场监视打点局备案观测河北献王工贸团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献王团体)涉嫌传销案。被告在对河北献王团体涉嫌传销案件观测进程中,对相关联的54个公司及小我私家名下账户申请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举办了额度冻结。个中,被告于2018年1月30日,以“为防备被申请人转移可能隐匿违法资金”为由,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冻结原告北京康安农业成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康安农业公司)在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存款。
2018年1月31日,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782财保22号之八行政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康安农业成长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绿港国际中心支行存款20,000,000元。
值得留意的是,北京康安农业公司对该裁定不平,于2018年2月9日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2018)鲁0782财保22号之二十六行政裁定书,驳回北京康安农业成长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2018年12月5日,北京康安农业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讯断确认被告潍坊市潍城区市场监视打点局向潍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冻结其账户存款的行为违法、请求讯断被告向潍城区人民法院取消冻结申请、请求讯断被告付出原告抵偿金等,经审查,青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781行初120号行政裁定书,确认被告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冻结原告存款的行为不直接对原告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而潍城区人民法院依申请对原告账户举办冻结系司法行为,司法行为不是行政诉讼的审查工具,故裁定对该告状不予受理。
北京康安农业公司不平该裁定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潍坊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9)鲁07行终5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之后,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最终,按照查明的事实,被告对河北献王团体涉嫌传销一案正在举办观测尚未终结,且对原告仅因系关联企业而举办了账户资金的冻结,并未对原告自己是否涉嫌传销举办备案观测,因此,被告不存在未在法按期限内针对原告是否涉嫌传销的行为作出处理惩罚的景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划定,讯断:驳回原告北京康安农业成长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河北献王传销案”尚未终结
中新调查留意到,北京康安农业公司屡屡上诉被驳回,主要是因为河北献王团体涉嫌传销案件尚未终结。
而对付争议核心的“潍坊市潍城区市场监视打点局在观测河北献王团体涉嫌传销案件进程中申请法院冻结了原告账户资金,但至今未对原告到底是否涉嫌传销举办处理惩罚,导致原告账户资金一连被冻结中,该不作出处理惩罚的行为是否高出法按期限、是否违法?”的问题。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并无不妥,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按照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依据《克制传销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打点部分对涉嫌传销行为举办查处时,可以采纳下列法子:……(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可能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构造予以冻结。”的划定。另外,潍坊市潍城区市场监视打点局申请法院冻结北京康安农业公司的银行账户系在对河北献王团体传销案件举办查处时对与该案有关联的企业和小我私家所采纳的法子,并非针对原告自己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据天眼查APP显示,北京康安农业成长有限公司创立于2011年8月17日,实缴成本为35000万元,米志广接受法人、司理,执行董事,该公司最大股东是北京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0%。
河北献王等相关公司被轮候冻结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