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在2024年4月2日9点56分使用微信支付遭限制。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依据法律法规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当前帐户已遭限制使用。执法机关: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晋1123财保52号;联系电话:0358-6320617、0358-8212334、0358-8480281、0358-6320876。】的通知,但本人并没有收到任何纸质或电子裁定书。本人所有钱均在微信里,微信未核实其真实性,随便限制支付。
二: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提供的电话(0358-6320617),接电话人员自称是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通话全程没有提供姓名及工号。有意隐瞒有效信息,融易新媒体消息,说明法院处并没有相关证据,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她们又给我一个电话号码(400155906
5),自称是吕梁科顺的上诉方,一问很多借口和理由,最后要求我加一个企业联系人微信(189****4233)。
三:本人通过114查询到0358-6320617该号码未查询到登记,不法院号码。
四:本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山西省人民法院并没有查询到(2024)晋1123财保48号该案件
五:法院说可以帮助和第三方委托方进行协商沟通,当事人目前并没有在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六:诉前保全应该用于紧急情况而不是用于砍头息高利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遭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遭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广东省广州市,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西省吕梁市,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七: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的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山西省吕梁市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