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了一则《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成如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据《裁定书》显示:
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濮市监处【2021】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经审查,申请人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申请人河南成如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制定会员发展和层级计提规则,以多层级的方式发展会员并形成上下线,同时依据下线会员购物取得返利进行多层级计提的行为,属《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组织策划传销违法行为。遂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河南成如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濮市监处【2021】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1,642.80元;
2、罚款人民币1,200,000元。
申请人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16日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表示以后不再起诉。2021年4月28日本院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融易资讯网()消息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濮市监处【2021】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表示以后不再起诉该处罚决定书,但其在处罚决定书限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濮市监处【2021】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濮市监处【2021】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因涉嫌传销被法院冻结600万元
通过企查查查询发现,河南成如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如祥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19日,注册资本为1500万,翟家玉担任法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持股42%,张松建持股42%,赵云晓持股16%。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5月6日,“河南成如祥商贸有限公司”更名为“河南成如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而河南成如祥商贸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14日被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申请冻结相关银行账户600万元。冻结原因就是涉嫌传销。
营销模式被曝涉嫌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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