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了《北京大胆时代4328.html">科技有限公司与邹平市人民当局行政监察(监察)一审行政讯断书》,详细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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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邹平市场禁锢局于2019年12月9日接到举报,称原告大胆时代公司的大V店策划为传销行为。邹平市场禁锢局经观测取证发明原告大胆时代公司通过大V店网店会员打点系统在网络组织人员、成长人员、计酬返利等一系列制度设计,涉嫌组织筹谋网络传销勾当。为防备原告大胆时代公司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邹平市场禁锢局申请邹平市人民法院对原告大胆时代公司涉案账户实施司法冻结。
邹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0日作出(2020)鲁1626执保727号行政裁定,经审查认为,邹平市场禁锢局的申请切正当令划定,且提供了相应包管,按照《克制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表明》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划定,裁定:1.冻功效敢时代公司的银行存款48500000元;2.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工业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复议遭驳回
2020年7月12日,原告大胆时代公司向被告邹平市当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邹平市场禁锢局不将向法院申请冻结申请人资金的抉择奉告申请人的行为违法;取消邹平市场禁锢局向法院申请冻结申请人资金的抉择。被告邹平市当局于2020年7月16日向原告大胆时代公司作出受理通知书,同日,向邹平市场禁锢局作出提出行政复议复原通知书,并于2020年7月21日送达邹平市场禁锢局。邹平市场禁锢局在规按期限内提交了答辩书及相应证据质料。因案情巨大,被告邹平市当局于2020年9月7日作出行政复议抉择延期通知书,融易资讯网()动静 ,奉告行政复议抉择延期至2020年10月10日前作出,该通知书别离送达申请人大胆时代公司和被申请人邹平市场禁锢局。2020年9月30日,被告邹平市当局作出35号复议抉择。原告不平该抉择,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两边当事人争议的核心问题是被诉35号复议抉择是否正当。原告大胆时代公司向被告邹平市当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请求为确认被申请人邹平市场禁锢局不将向法院申请冻结申请人资金的抉择奉告申请人的行为违法,同时请求取消邹平市场禁锢局向法院申请冻结申请人资金的抉择。按照本案查明的事实,邹平市场禁锢局因原告大胆时代公司涉嫌组织筹谋传销勾当,为防备其转移可能隐匿违法资金,申请邹平市人民法院对原告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邹平市人民法院系按照邹平市场禁锢局的工业保全申请书作出涉案(2020)鲁1626执保727号行政裁定,裁定冻功效敢时代公司的银行存款。就该申请司法冻结事项,邹平市场禁锢局并未作出版面抉择,邹平市人民法院(2020)鲁1626执保727号行政裁定亦未记实邹平市场禁锢局就此作出过行政抉择。
邹平市场禁锢局在行政复议复原期间提交的证据中有关大胆时代公司涉嫌组织网络传销案申请司法冻结事项的审批表,系办案人员对该审批事项的报批记录,属于行政法律进程中的进程性信息,亦非行政抉择文书,因此,原告复议请求中提及的邹平市场禁锢局向法院申请冻结其资金的抉择并不存在,对客观上并不存在的行政抉择原告提出复议请求缺乏事实按照。邹平市场禁锢局向邹平市人民法院提出的冻结原告银行账户的申请不发生外部法令效力,对原告的正当权益明明不发生实际影响,原告的复议申请不属于复议受理范畴,被告邹平市当局以此为由作出35号复议抉择,驳回原告的复议申请,认定事实清楚,,合用法令正确,措施正当。原告认为35号复议抉择认定事实不清,合用法令错误理据不敷,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划定,讯断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大胆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