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本身委托的状师伪造证据陷害委托人的庭审全程网络视频直播的后续报道

  控诉人:王启明,电话:13606075277
  被控诉人:张玮,伪造证据陷害委托人时是福建天衡连系状师事务所状师,于2020年4月14日被投诉后分开天衡律所,此刻是福建汇丰同盟状师事务所状师(厦门)。
  张玮在本案二审2021年7月7日厦门中院案号(2021)闽02民终4160号庭审全程网络视频直播,(在第0:43:00——第0:43:37的时间段):当庭认可没有证据证明其(张玮)在2018年7月18日厦门市湖里法院自贸法庭介入质证时王启明其时有到庭。
  王启明提供的厦门市湖里法院自贸法庭的法令文书“质证笔录”上面写着王启明“未到庭”(详见照片“质证笔录”P1)。
  一审法官在(2020)闽0203民初21171号的讯断书P4的第
  4行,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5)2018年7月18日的质证笔录,该笔录浮现了张玮介入了本次质证,笔录中没有王启明的签字。”而该“质证笔录”浮现的是王启明“未到庭”,法官为什么不如实写浮现王启明“未到庭,”而是写“笔录中没有王启明的签字”,这个就是法官在讯断书上大玩文字游戏的技巧,枉法裁判王启明完全败诉。
  张玮在二审厦门中院(2021)闽02民终4160号当庭(在第01:32:50——第01:34:00的时间段])对“2018年7月18日(2017)闽0206民初5593号的“质证笔录”P2第17行到第19行”的告诉又和其(张玮)提供应一审法院的书面的“质证意见”彼此抵牾,且和其(张玮)在一审法院当庭告诉也纷歧样,张玮提供应一审法院的书面的“质证意见”内容详见照片。
  张玮在一审法院当庭所述和其提供应一审法院的书面的“质证意见”和在二审法庭当庭告诉均相互抵牾,且张玮是一个高出20年执业履历的状师,对2018年7月18日的厦门市湖里法院的法令文书“质证笔录”竟然有3种版本的说法,说明张玮在本案一审、二审都存心虚假告诉(伪造证据),其违反了“厚道信用”原则,严重故障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而且乐成的欺骗了一审法官,,王启明有请求二审法院(厦门中院)追究张玮的法令责任,不知道法院会不会追究张玮在本案虚假告诉(伪造证据)的法令责任?
  王启明在一审、二审提供的证据确凿,完全说明王启明在和王XX签订条约时,不知道王XX是限购人员。
  张玮在二审法庭上完全没有提供任何证据,都是一些“空口白牙、睁着眼睛说瞎话的告诉”,是不是他认为二审法官也会和一审法官一样,判案不以“事实为按照”,不以“法令为准绳”,枉法裁判。(张玮是一个执业高出20年的状师,并且伪造证据时是知名的福建天衡连系状师事务所的执业状师,法官都很熟),我们相信二审法官会公正合理审理该案的。王启明对该案的公正公理的追求永不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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