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化州市雷洛水果种植专业相助社(又称吕乐果园)。住所:化州市河西街道办三里堂村委会香冲村 8 号。
法定代表人:吕乐,职务:社长。电话:13423573878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化州市河西街道服务处。住所地:化州市河西街道办文仙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张福辉,职务:主任,电话13929700068。
申请人化州市雷洛水果种植专业相助社(又称吕乐果园)与被申请人化州市河西街道服务处行政纠纷一案,不平(2019)粤0902行初270号行政裁定和(2020)粤09行终39号行政裁定,特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事项:
一、依法取消(2019)粤0902行初270号行政裁定和(2020)粤09行终39号行政裁定,,并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从头审理。
二、依法确认被申请人2018年2月5日铲除上诉人位于三里堂村委会香冲村边乞儿岭吕乐果园、果树、林木、水池、衡宇等的详细行政行为违法。
三、依法判令被申请人率领彭本英毁园当天所理睬60000元赔偿和实际损失93100元,共153100元给申请人。
事实和来由:
2018年2月5日,被申请人的率领彭本英带队对申请人实施了两个方面的行为:一、在申请人不知情的环境下带人推毁申请人果园内的果树、林木、水池、衡宇;二、给申请人写下一张60000元的欠条(见原证据 11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吕乐其时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固然违法,侵害了本身的正当权益,但作为当局,明晰写有条子给本身60000元的赔偿,几多有一点就算了,本身是村委干部,又是党员,要共同当局事情,不要为难当局。事后吕乐多次向彭本英催讨,彭本英均以各类捏词拒绝付出。申请人只好于2018年3月22日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抵偿诉讼,2018年6月29日开庭后,彭本英又理睬叫吕乐撤诉后即付出60000元给上诉人。吕乐又听了率领的话于2018年12月28日撤诉了。2018年12月28日化州市人民法院发出准予撤诉裁定书。2018年12月30日吕乐再次去找彭本英协商抵偿问题,彭本英又以多方面捏词拒绝付出。后再隔日五次打电话给彭本英无果,河西司法所所长彭康福曾召集三里堂村委干部调整均无果。被申请人是在欺骗、玩弄、欺负部属申请人。申请人只好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和依法抵偿损失(见增补上诉证据7、8)。但茂南区法院要求单独提起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再提起抵偿。申请人依茂南区法院要求单独提起请求确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划定:“国民、法人可能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构造和构造事恋人员的行政行为加害其正当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被申请人固然违法推毁申请人果园内的工业,但同日写有抵偿条子给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是一个哄人的当局,直至2019年1月5日申请人再隔日五次给彭本英打电话并找到其本人亲自催讨无果后才认识到被当局欺骗了,并加害了申请人的正当权益(见增补证据1至4)。所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应从2018年12月28日(即化州人民法院辙案之日)起计较,申请人于2019年8月27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告状讼,告状期没有高出法定的告状一年的期限。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划定:“因不动产提告状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高出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高出五年提告状讼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申请人的果园及衡宇、林木均属于不动产,申请人依法没有高出告状期限。
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一审已经提交了不少证据,在此不多述。但一审时被申请人的答辩通篇造假。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划定:“行政强制法子由法令、礼貌划定的行政构造在法定职权范畴内实施,行政强制法子不得委托。”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已经知道本身没有强制执行权,只好说是“协助”执行。但本身是“协助”谁都不知道,这些久有居心批发的“官帽”,只识弄权,不知有法,在执行中,也违反法定措施。被申请人推毁申请人的果园,抵偿一小点所毁的青苗费还达不到吕乐果园一年的水果销售收入,就想强抢申请人果园5.646亩的地皮,但申请人的果园不属于他们说的征地范畴。按征地措施应有地皮征地抵偿费、青苗抵偿费,安放费、征地社保等等,而且担保失地群众糊口程度不低落。可查化州中药厂香雪项目征地抵偿发放环境便很清楚。申请人的果园地皮还未征到,但被申请人想强抢申请人的果园的地皮(见新证据1、3、4、5),对申请人实施毁、骗、恫吓,各类手段均属违法。被申请人在一审答辩时既然认定申请人的果园地皮属于建树农场在2011年就被征收,又怎大概再让申请人在2012年在此地办果园?又怎大概有被申请人的观测陈诉并盖印承认?确权发策划权证?又怎大概有毁青苗抵偿费?被申请人明明是“新官不认宿帐”,被申请人既然认定2011年此果园就被征收了,在答辩时又呈现2011年今后的几份不在范畴的征文和通告,欺骗群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皮打点法》征地批文的有效期限是两年,均已逾期,存在资料造假,且申请人的果园也不在香雪项目批文73.7亩的征地范畴,2015年3月都末实施征地(见新证据发言稿1)。与申请人的果园地皮显然没有干系。被申请人一审的答辩裂痕百出,实属天大笑话。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果园不在化州中药厂香雪项目标征地范畴,申请人的地皮还未征到,被申请人想强抢申请人果园 的地皮,官商勾搭,变相把都市建树用地以“家产用地”形式便宜卖给化州中药厂,强毁申请人的果园属违法犯法行为,所毁果园的工业必需抵偿。申请人的果园、林木、水池、衡宇均属不动产,申请人的告状时限从2018年12月28日(即化州市人民法院撤诉日)起未达一年,未高出告状时限,也未高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因不动产提告状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高出二十年,其它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高出五年提告状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按期限。但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既不开庭,也不作审查,官官彼此,沆瀣一气,暗箱操纵,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为此,特提起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查清事实真相,取消(2019)粤0902行初270号行政裁定和(2020)粤09行终39号行政裁定,依法讯断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抵偿申请人的工业损失。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化州市雷洛水果种植专业相助社(又称吕乐果园)
法定代表人:吕乐。
2020年7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