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母亲于1985年因腹痛在山西省阳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肠梗阻手术,手术中抓破肠子並将纱布遗留于腹腔,造成腹腔传染、肠瘘,经北京协和医院急救无效而灭亡。变乱产生后,原国度卫生部要求山西省医疗变乱判断委员会判断。1988年4月2日,原山西省医疗变乱判断委员会召开了判断会,通知我介入,同时向我收取了判断费,会后让我回家期待判断书。1988年5月9日,原山西省卫生厅扣压了山西省医疗变乱判断委员会的判断书,编造了一份《山西省卫生厅([88]晋卫医字第110号)》文件,自称《判断结论》,认为不属医疗变乱。扣压判断书,伪造判断结论,目标是:掩盖真相,歼灭证据。对付这种以假乱真的枉法行为,我一直申诉。
二、2016年8月20日,原山西省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回覆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山西省卫生厅的“《判断结论》由省医疗变乱判断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出具,因此为最终判断。”而1987年的《医疗变乱处理惩罚步伐》第十三条划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判断委员会的判断为最终判断。它的判断,为处理惩罚医疗变乱的依据。”原山西省卫生厅滥用职权,违反法定措施,不管谁研究出具的,它的《判断结论》都是犯科的,无效的。意见书又说:"现行的《医疗变乱处理惩罚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宣布的《医疗变乱处理惩罚步伐》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惩罚了案的医疗变乱争议,不再从头处理惩罚。”按照1987年《医疗变乱处理惩罚步伐》的划定,只有省级判断委员会的判断才是法定的最终判断,也是处理惩罚医疗变乱的独一法定依据。原山西省卫生厅用本身编造的《判断结论》来处理惩罚了案,自编、自导、自演,其主体、实体、措施都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而违法无效的《判断结论》不能因为《医疗变乱处理惩罚条例》的施行而具有正当性。因此,山西省卫健委必需交出原山西省医疗变乱判断委员会的判断书,还真相于懂得。
2016年8月22日, 根椐《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划定,,我依法向其上级行政构造山西省当局递交了“信访复查申请书”(邮政特快专递:1021447081816)。四年多时间已往了,至今未见“信访复查意见”复原。《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划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构造该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复原。”山西省当局有关官员带头不推行法定职责,粉碎国度法治秩序,助纣为虐,把《信访条例》作为一种放置,给山西做出了模范。国度信访局是老黎民维权的最终但愿,千万不要熄灭,给老黎民一丝盼头吧。堤溃蚁孔,气泄针芒!